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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包容的四对民事法律主体,构成不可分割的民事法律关系之整体。根据终审判决,三对单位主体之行为均以民事法律关系定性处理,唯有特定自然人之行为被纳入刑事法律视野进行评价,且该行为在未满足犯罪构成之前提下被认定构成犯罪、处以较重刑罚。分析该案,对于司法实务领域中厘清民事违约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界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