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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经常会出现因为夫妻一方的特定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等结束双方婚姻关系的情形出现。而法律为了保障另一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允许受害方以通过对侵害方提出赔偿请求的方式予以救济;既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权益的保护,又能平衡整个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关系;过错;损害赔偿
一、婚姻关系中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我国婚姻关系中的请求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之下。就正式婚姻关系而言,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此类离婚诉讼中,原告主体是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配偶,而另一方的侵权配偶则为赔偿义务主体。上述这四类行为既是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也是无过错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侵害方损害赔偿的特定行为。同时可以说明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几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婚姻关系配偶双方中要存在过错方且过错是故意的形式;二是要求存在着侵害事实,具有过错行为的存在;三是发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四是要求配偶一方受到的侵害结果与另一方的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式婚姻关系中损害赔偿成立的事实。而就事实婚姻关系而言,配偶受害一方可以就家庭暴力等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加害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提出方式
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必须在婚姻关系破裂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得依据《婚姻法》第46条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在提出离婚诉讼时附带对配偶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针对此类自诉案件通常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处理方法。对于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未有一方提出针对配偶过错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去发现甚至追究过错方的责任。而在实际诉讼活动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无过错方同样要区分原告与被告的区别:当无过错方为原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有两种情況,一是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由法院在判处准予离婚时一并裁决;二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在离婚当时提出,可以在离婚后1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若当事人在行政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离婚1年以后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无过错人为被告时,被告如果同意离婚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即使被告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如果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愿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被告还可以在1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三、婚姻关系中损害赔偿的给付形式
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的功效。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配偶一方有过错行为发生时,这两种损害赔偿方式都可以提出,来维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权益。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针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单纯提出物质赔偿要求。主要赔偿方式体现在无过错方在离婚等解除婚姻关系时能够多分配共同财产或者另外得到物质赔偿。在配偶之间属于非法同居等事实婚姻关系时,针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受害方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都属于婚姻关系中受害方请求物质损害赔偿的方式。不过《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双方都认为对方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味着必须要存在绝对的无过错方,才能在离婚时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若双方都有过错,法院则不会支持双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而涉及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我国自《婚姻法解释(一)》颁布以来,对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越发重视。婚姻关系破裂时的损害赔偿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的侵权行为提出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依照过错方的损害程度,参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精神赔偿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第10条第1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上条款为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数额与计算方式提供了指导,从而更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应当受到保障的权益。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婚姻关系中受到侵害一方的精神权利也同样重视,也充分体现法律一视同仁的救济原则。
关键词:婚姻关系;过错;损害赔偿
一、婚姻关系中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我国婚姻关系中的请求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之下。就正式婚姻关系而言,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此类离婚诉讼中,原告主体是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配偶,而另一方的侵权配偶则为赔偿义务主体。上述这四类行为既是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也是无过错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侵害方损害赔偿的特定行为。同时可以说明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几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婚姻关系配偶双方中要存在过错方且过错是故意的形式;二是要求存在着侵害事实,具有过错行为的存在;三是发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四是要求配偶一方受到的侵害结果与另一方的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式婚姻关系中损害赔偿成立的事实。而就事实婚姻关系而言,配偶受害一方可以就家庭暴力等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加害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提出方式
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必须在婚姻关系破裂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得依据《婚姻法》第46条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在提出离婚诉讼时附带对配偶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针对此类自诉案件通常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处理方法。对于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未有一方提出针对配偶过错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去发现甚至追究过错方的责任。而在实际诉讼活动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无过错方同样要区分原告与被告的区别:当无过错方为原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有两种情況,一是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由法院在判处准予离婚时一并裁决;二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在离婚当时提出,可以在离婚后1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若当事人在行政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离婚1年以后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无过错人为被告时,被告如果同意离婚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即使被告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如果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愿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被告还可以在1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三、婚姻关系中损害赔偿的给付形式
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的功效。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配偶一方有过错行为发生时,这两种损害赔偿方式都可以提出,来维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权益。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针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单纯提出物质赔偿要求。主要赔偿方式体现在无过错方在离婚等解除婚姻关系时能够多分配共同财产或者另外得到物质赔偿。在配偶之间属于非法同居等事实婚姻关系时,针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受害方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都属于婚姻关系中受害方请求物质损害赔偿的方式。不过《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双方都认为对方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味着必须要存在绝对的无过错方,才能在离婚时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若双方都有过错,法院则不会支持双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而涉及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我国自《婚姻法解释(一)》颁布以来,对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越发重视。婚姻关系破裂时的损害赔偿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的侵权行为提出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依照过错方的损害程度,参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精神赔偿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第10条第1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上条款为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数额与计算方式提供了指导,从而更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应当受到保障的权益。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婚姻关系中受到侵害一方的精神权利也同样重视,也充分体现法律一视同仁的救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