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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目前国内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形成了“国家协调论”、“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国家调节经济法论”和“经济管理经济法论”等若干有代表性的学说,他们的主要分歧在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不同,而对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不同界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而。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涉及到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以及界定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大小等问题。本文主要立足市场失灵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市场时令所产生的扭曲经济关系和政府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