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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土资源监察管理(以下简称“国土监察”)一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关乎民生与社会经济发展,更是公务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主要途经与原因所在。国土监察涉及到的利益面较广,如何保障执法人员秉公守法,有制有序地开展各项治法活动,需要强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与应用。目前国内有关国土监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执法人员职权的滥用、职业素养的不足、执法随意性大、政府参与土地违法。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为本文的主要写作目的。
关键词:国土;监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管理;法制建设;对策;问题
土地一直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国幅员辽阔,土地类型丰富,人民政府又高度重视林业用地与农业用地,这就导致建筑用地面积不断缩小。一些违法主体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常会组织违法建设活动,导致国土监察工作繁重,且需求量高。违建行为的特性在于利益高回报,因此也极大程度上滋生了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国土监察工作中常见的执法纠纷,根因分析下,多源自于执法人员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过度执法下引发群众激烈抵制情绪。规范国土监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保障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加强我国法制建设。下面,本文就国内国土监察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对策,望为读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1 问题
1.1 执法人员职权的滥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抹黑人民政府在群众中名誉的违法行为,是我国法制进步的“绊脚石”,滥用执法权,违背政府的立法初衷,而导致执法人员职权滥用现象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归根究底还与滥用职权下的高“灰色收益”有关。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伴随的“难取证”特性,也为职权滥用行为创造了条件。因此在国土监察工作中,往往需要将与工作相关的各种因素进行整合,以便于对执法行为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对执法内容是否滥用职权准确定性[1]。
1.2 职业素养的不足
基层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以通过后期培训予以解决,但地方管理部门并未正确认识到建立长期培训的意义,加之受日常执法工作的忙碌性影响,培训活动多“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培训效果欠理想,最终导致职业素养方面,高者愈高、低者愈低,基层人员的整体职业素养无法满足新时期的国土监察需求,无形中提升了国土监察职权滥用的风险[2]。
1.3 执法随意性大
由于执法人员自身职业素养不足,缺乏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识,在实际的土地违法案件治法过程中,掺杂着个人意愿,甚至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裁决,并以此威胁被执法者,“吃拿卡要”现象屡现不止,表现出执法随意性大。常见的执法随意表现为:性质恶劣的违法占地行为从轻发落,或较小的违法占地事件从重发落。执法不再以法为规,而是以人情为规。执法随意性大问题若长期存在,势必会影响执法公正性,影响执法队伍在群众中的形象[3]。
1.4 政府参与土地违法
政府部门为更好地提升地方GDP水平,做出政绩,选择招商引资,为此不惜给予资方大量土地利好。政府部门参与土地违法行为,常见如某项目并未达到落地条件,但依旧授权施工单位开工建设等。政府参与土地违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但由于违法主体的特殊性,国土监察机构很难坚持执法原则[4]。
2 对策
2.1 建立健全執法监督体制
执法监督需要广泛化、社会化,上到立法、行政、检察、审判机关联合,下到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广泛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体制,保障我国国土资源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在社会层面形成约束力。同时,大力构建并完善地方国土资源监督管理体系,打造中央政府领导、各地方政府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工作,广大群众依法监督的科学执法监督体制。
2.2 加大人才建设与培训
加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人才招聘力度,强调任人唯贤,禁止裙带关系扰乱招聘流程,必要下可适当放宽人才引进条件,依靠新鲜血液的加入,为内部带去执法新思考。短期的人才短板问题可以通过人才引进予以解决,职业素养不足的长期问题,还需通过后期培训干预。培训强调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请进来即邀请外界专家学者莅临指导,走出去即为本单位人才与骨干争取外派学习的机会,并携求学成果顺利返回本单位,肩负起本地国土资源行政自由裁量权科学行使的培训任务,解决执法人员职业素养不足的长期问题。
2.3 细化执法范围
未来针对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法制管理,或是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均需在力度、根据、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追求执法范围的“细化”,具体到各项执法活动,严格、严谨地立法,降低行政人员自由裁量权范围,不给裁量权的滥用留余地,就是追求执法过程的可控性与合法性。
2.4 杜绝政府参与土地违法事件
首先在立法方面,提升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与具体性,纳入对政府参与土地违法事件的惩处法规。其次,严格执行土地执法过程中的“行政管理理由透明”制度,要立法强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需主动向当事人说明执法理由,当事人保留向更高级政府申诉的权利,再要求当地政府领导重视对土地执法情况的实时监督。最后,请国家进一步优化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与考核形式,不再强调单一的GDP指标,而是强调地区的全方位均衡发展,做到引资有节、执法有度[5]。
3 小结
开展科学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就是保障全体公民切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体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国土监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尚存在一些过度执法的问题,未来还需不断在该领域投入研究,积极改进,塑造一个正确良好的土地执法环境,促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陈志军.浅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权与责[J].浙江国土资源,2016,15(6):57-58.
[2]邓嘉詠,伍劲松.农村土地征收中的行政裁量及其控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29(2):5-14.
[3]唐春露.探讨土地执法监察与国土资源管理[J].大科技,2020,24(36):3-4.
[4]荆禹铭.浅谈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青春岁月,2019,38(29):402-403.
[5]李昌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业,2021,36(6):35-37.
关键词:国土;监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管理;法制建设;对策;问题
土地一直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国幅员辽阔,土地类型丰富,人民政府又高度重视林业用地与农业用地,这就导致建筑用地面积不断缩小。一些违法主体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常会组织违法建设活动,导致国土监察工作繁重,且需求量高。违建行为的特性在于利益高回报,因此也极大程度上滋生了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国土监察工作中常见的执法纠纷,根因分析下,多源自于执法人员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过度执法下引发群众激烈抵制情绪。规范国土监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保障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加强我国法制建设。下面,本文就国内国土监察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对策,望为读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1 问题
1.1 执法人员职权的滥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抹黑人民政府在群众中名誉的违法行为,是我国法制进步的“绊脚石”,滥用执法权,违背政府的立法初衷,而导致执法人员职权滥用现象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归根究底还与滥用职权下的高“灰色收益”有关。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伴随的“难取证”特性,也为职权滥用行为创造了条件。因此在国土监察工作中,往往需要将与工作相关的各种因素进行整合,以便于对执法行为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对执法内容是否滥用职权准确定性[1]。
1.2 职业素养的不足
基层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以通过后期培训予以解决,但地方管理部门并未正确认识到建立长期培训的意义,加之受日常执法工作的忙碌性影响,培训活动多“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培训效果欠理想,最终导致职业素养方面,高者愈高、低者愈低,基层人员的整体职业素养无法满足新时期的国土监察需求,无形中提升了国土监察职权滥用的风险[2]。
1.3 执法随意性大
由于执法人员自身职业素养不足,缺乏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识,在实际的土地违法案件治法过程中,掺杂着个人意愿,甚至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裁决,并以此威胁被执法者,“吃拿卡要”现象屡现不止,表现出执法随意性大。常见的执法随意表现为:性质恶劣的违法占地行为从轻发落,或较小的违法占地事件从重发落。执法不再以法为规,而是以人情为规。执法随意性大问题若长期存在,势必会影响执法公正性,影响执法队伍在群众中的形象[3]。
1.4 政府参与土地违法
政府部门为更好地提升地方GDP水平,做出政绩,选择招商引资,为此不惜给予资方大量土地利好。政府部门参与土地违法行为,常见如某项目并未达到落地条件,但依旧授权施工单位开工建设等。政府参与土地违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但由于违法主体的特殊性,国土监察机构很难坚持执法原则[4]。
2 对策
2.1 建立健全執法监督体制
执法监督需要广泛化、社会化,上到立法、行政、检察、审判机关联合,下到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广泛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体制,保障我国国土资源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在社会层面形成约束力。同时,大力构建并完善地方国土资源监督管理体系,打造中央政府领导、各地方政府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工作,广大群众依法监督的科学执法监督体制。
2.2 加大人才建设与培训
加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人才招聘力度,强调任人唯贤,禁止裙带关系扰乱招聘流程,必要下可适当放宽人才引进条件,依靠新鲜血液的加入,为内部带去执法新思考。短期的人才短板问题可以通过人才引进予以解决,职业素养不足的长期问题,还需通过后期培训干预。培训强调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请进来即邀请外界专家学者莅临指导,走出去即为本单位人才与骨干争取外派学习的机会,并携求学成果顺利返回本单位,肩负起本地国土资源行政自由裁量权科学行使的培训任务,解决执法人员职业素养不足的长期问题。
2.3 细化执法范围
未来针对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法制管理,或是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均需在力度、根据、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追求执法范围的“细化”,具体到各项执法活动,严格、严谨地立法,降低行政人员自由裁量权范围,不给裁量权的滥用留余地,就是追求执法过程的可控性与合法性。
2.4 杜绝政府参与土地违法事件
首先在立法方面,提升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与具体性,纳入对政府参与土地违法事件的惩处法规。其次,严格执行土地执法过程中的“行政管理理由透明”制度,要立法强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需主动向当事人说明执法理由,当事人保留向更高级政府申诉的权利,再要求当地政府领导重视对土地执法情况的实时监督。最后,请国家进一步优化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与考核形式,不再强调单一的GDP指标,而是强调地区的全方位均衡发展,做到引资有节、执法有度[5]。
3 小结
开展科学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就是保障全体公民切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体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国土监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尚存在一些过度执法的问题,未来还需不断在该领域投入研究,积极改进,塑造一个正确良好的土地执法环境,促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陈志军.浅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权与责[J].浙江国土资源,2016,15(6):57-58.
[2]邓嘉詠,伍劲松.农村土地征收中的行政裁量及其控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29(2):5-14.
[3]唐春露.探讨土地执法监察与国土资源管理[J].大科技,2020,24(36):3-4.
[4]荆禹铭.浅谈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青春岁月,2019,38(29):402-403.
[5]李昌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业,2021,36(6):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