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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兴安)
摘 要: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进行了明确。拓展了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扩大了行政检察监督对象、发展了检察监督方式,意味着行政检察监督将增加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等新的监督职能。这些全新的工作任务全部都是创新、探索性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工作任务会更为繁重,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对检察机构、人员的专业配备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行政检察;工作机制;诉讼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检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部署。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进行了明确。拓展了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扩大了行政检察监督对象、发展了检察监督方式,意味着行政检察监督将增加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等新的监督职能。这些全新的工作任务全部都是创新、探索性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工作任务会更为繁重,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对检察机构、人员的专业配备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和法律修改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困难。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史上最重大、最深刻、最系统全面的一场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落实、任职回避等多项改革措施,一方面导致民事行政干部队伍的流动加大,业务工作的延续性受到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也对民事行政干部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职业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再审作为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导致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案源受限。检察建议监督方式刚性不足,在实践中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立法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要求与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开展不充分形成反差。主要是,从办案数据来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然以民事案件为主,行政案件相对较少。适应人民群众加大对司法权、行政权监督的要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拓展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但由于种种原因,传统监督工作案件受理数呈下降趋势,一些新增职能又暂处于试点阶段,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整体上开展不足。相比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数量较少,主要集中在税收、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房地产登记管理等领域,且多数牵涉当事人民事权益纠纷,申请监督人主要为行政相对人。
不能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监督理念,对诉讼程序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习惯于裁判结果监督,习惯于采用抗诉方式,而不习惯于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方式部分监督案件的质量不高。
基层民行检察人员司法能动性不强,有的民行检察人员仍然习惯于坐堂办案和书面审查,欠缺调查核实工作能力和主动发现案件线索能力,不能在调查核实中发现监督事项,对于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大量集中在超审限、违法送达、文字错误等一般程序性瑕疵上,监督缺乏力度与深度。
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化、复杂化与民事行政检察干警整体专业素养形成反差。当前法律实施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民事行政队伍缺乏专家型人才,钻研学习的风气有待形成。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检察相关工作机制
1.强化内外联系,解决案源渠道不足的问题
由于案件来源机制不够完善,一定数量需要监督的案件没有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希望各级院民行检察部门摒弃“等、靠、要”的消极思想和畏难情绪,对内完善民行检察部门与其他部门及派出检察室之间、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线索移送、交办、转办机制,对外继续加强与律师、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等的信息沟通。面对案源不足局面,我们要大力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宣传工作。除了对民事检察职能的宣传,对行政监督职能也要做好充分的舆论准备,加强宣传力度。在宣传方式方面,我们一定不能停留在传统的职能介绍,而要不断创新方式注重实际效果,如,通过新媒体用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包装一批案件向社会进行推介,通过社区检察等延伸宣传触角,等等。
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上通过典型案例图片、文字说明、问答漫画等形式以案释法、以案普法。通过“微北辰”公众号平台,使全区行政机关了解行政检察监督事项,支持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与司法局协作,实现律师引领当事人前来檢察机关申请监督,并通过开展虚假诉讼的危害与救济专题讲座,深化律师对民行检察职能的了解,搭建检律交流平台。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外部协作机制,拓展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的外延。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外部制约和协作配合,离不开行政诉讼监督长效协作机制的保障。与自侦、控申、公诉等职能部门建立内部协作机制,从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定期召开座谈会,互通情况及信息,促进檢察监督资源的合理利用。
2.牢把握机遇,奋力开拓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检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部署。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进行了明确。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稳步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其他行政检察监督相关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把握机遇,全面履行修改后行政诉讼法赋予的监督职责,在加强对生效行政裁判监督的同时,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审判人员行为违法以及行政执行活动违法的监督,努力开创行政检察监督新局面。
在多元化行政检察工作格局下,围绕职能工作重点,坚持以抗诉为中心,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全面开展对生效行政裁判、调解书、诉讼程序、执行活动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优势与合力。 3.切实提高抗诉质量
要正确处理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关系,重视抗诉案件质量。要大力加强办案规范化建设,积极完善办案合议、专家咨询、案例指导等制度,充分发挥集体研究优势和咨询指导作用。要健全质量评查和保障机制,加强对再审维持原判的抗诉案件质量评析,及时加以改进,注意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沟通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实效。要加强与控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受理条件,加快案件流转,严格执行办案时限规定,确保在三个月内对监督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要努力提高法律文书规范性和说理性,通过高水准的法理论证和翔实的法律依据支撑,表明抗诉观点、理由及依据,推动抗诉质量的提高。从工作角度,“以办案为中心”本质是要求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执法办案展开,却绝不意味着只要执法办案,事实上围绕执法办案所作的这些工作所产生的价值,有时甚至超过执法办案本身。比如,我们基于对多发性案件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并予以改进,能够起到比个案监督更好的作用;我们对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机制开展研究,形成规范性文件,能够有效促进整体监督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促进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转型升级。要切实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依法提高基层民行检察监督规模,全面提高基层民行检察监督效果,以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促进整体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发展。
4.推进检察一体,努力形成整体性共识
检察一体化是检察工作区别于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优势。过去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经验,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方面,要加强民行检察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包括基层院之间的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做好上海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即横向一体化。当前基层院监督审判人员违法由被监督对象所在地法院办理难度较大,如果采用交叉办案的方式,由市院指定其他区院办理,可能更有利于工作开展,这方面可以研究尝试,积极开展一些创新性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上下级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之间支持协同。比如,市院要牵头加强与法院沟通,努力与法院就相关问题消除分歧,形成共识,推动工作发展;市院还应积极协助分院基层院,联合加强对有关疑难复杂问题的研究攻关;分院因无对应层级政府部门,在调查核实证据、咨询相关专业问题时可能遇到一些障碍,这时可以报请市院介入,以取得更好效果。
要注意研究办案责任制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检察权运行机制,推动工作规模、质量、效率、效果的整体提升。要强化改革创新,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要把创新的思想理念传递到每一名民行檢察人员,强化创新意识,创新监督理念,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新方法、新机制、新经验,推动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转型升级,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金鑫,沈红波.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宪法思考[J].人民检察,2013(13).
[2]石茂生.论法律监督权:权利抑或权力?[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04).
[3]王康.论法律监督权的本质[J].法制与社会,2013(14).
[4]应松年.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03).
[5]成协中.从行政过程的视角重塑行政执法检察监督[J].人民检察,2013(09).
[6]姚来燕.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立法设想[J].東方法学,2013(01).
摘 要: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进行了明确。拓展了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扩大了行政检察监督对象、发展了检察监督方式,意味着行政检察监督将增加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等新的监督职能。这些全新的工作任务全部都是创新、探索性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工作任务会更为繁重,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对检察机构、人员的专业配备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行政检察;工作机制;诉讼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检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部署。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进行了明确。拓展了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扩大了行政检察监督对象、发展了检察监督方式,意味着行政检察监督将增加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等新的监督职能。这些全新的工作任务全部都是创新、探索性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工作任务会更为繁重,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对检察机构、人员的专业配备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和法律修改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困难。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史上最重大、最深刻、最系统全面的一场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落实、任职回避等多项改革措施,一方面导致民事行政干部队伍的流动加大,业务工作的延续性受到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也对民事行政干部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职业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再审作为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导致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案源受限。检察建议监督方式刚性不足,在实践中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立法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要求与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开展不充分形成反差。主要是,从办案数据来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然以民事案件为主,行政案件相对较少。适应人民群众加大对司法权、行政权监督的要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拓展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但由于种种原因,传统监督工作案件受理数呈下降趋势,一些新增职能又暂处于试点阶段,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整体上开展不足。相比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数量较少,主要集中在税收、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房地产登记管理等领域,且多数牵涉当事人民事权益纠纷,申请监督人主要为行政相对人。
不能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监督理念,对诉讼程序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习惯于裁判结果监督,习惯于采用抗诉方式,而不习惯于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方式部分监督案件的质量不高。
基层民行检察人员司法能动性不强,有的民行检察人员仍然习惯于坐堂办案和书面审查,欠缺调查核实工作能力和主动发现案件线索能力,不能在调查核实中发现监督事项,对于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大量集中在超审限、违法送达、文字错误等一般程序性瑕疵上,监督缺乏力度与深度。
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化、复杂化与民事行政检察干警整体专业素养形成反差。当前法律实施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民事行政队伍缺乏专家型人才,钻研学习的风气有待形成。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检察相关工作机制
1.强化内外联系,解决案源渠道不足的问题
由于案件来源机制不够完善,一定数量需要监督的案件没有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希望各级院民行检察部门摒弃“等、靠、要”的消极思想和畏难情绪,对内完善民行检察部门与其他部门及派出检察室之间、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线索移送、交办、转办机制,对外继续加强与律师、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等的信息沟通。面对案源不足局面,我们要大力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宣传工作。除了对民事检察职能的宣传,对行政监督职能也要做好充分的舆论准备,加强宣传力度。在宣传方式方面,我们一定不能停留在传统的职能介绍,而要不断创新方式注重实际效果,如,通过新媒体用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包装一批案件向社会进行推介,通过社区检察等延伸宣传触角,等等。
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上通过典型案例图片、文字说明、问答漫画等形式以案释法、以案普法。通过“微北辰”公众号平台,使全区行政机关了解行政检察监督事项,支持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与司法局协作,实现律师引领当事人前来檢察机关申请监督,并通过开展虚假诉讼的危害与救济专题讲座,深化律师对民行检察职能的了解,搭建检律交流平台。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外部协作机制,拓展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的外延。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外部制约和协作配合,离不开行政诉讼监督长效协作机制的保障。与自侦、控申、公诉等职能部门建立内部协作机制,从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定期召开座谈会,互通情况及信息,促进檢察监督资源的合理利用。
2.牢把握机遇,奋力开拓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检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部署。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进行了明确。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稳步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其他行政检察监督相关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把握机遇,全面履行修改后行政诉讼法赋予的监督职责,在加强对生效行政裁判监督的同时,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审判人员行为违法以及行政执行活动违法的监督,努力开创行政检察监督新局面。
在多元化行政检察工作格局下,围绕职能工作重点,坚持以抗诉为中心,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全面开展对生效行政裁判、调解书、诉讼程序、执行活动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优势与合力。 3.切实提高抗诉质量
要正确处理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关系,重视抗诉案件质量。要大力加强办案规范化建设,积极完善办案合议、专家咨询、案例指导等制度,充分发挥集体研究优势和咨询指导作用。要健全质量评查和保障机制,加强对再审维持原判的抗诉案件质量评析,及时加以改进,注意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沟通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实效。要加强与控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受理条件,加快案件流转,严格执行办案时限规定,确保在三个月内对监督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要努力提高法律文书规范性和说理性,通过高水准的法理论证和翔实的法律依据支撑,表明抗诉观点、理由及依据,推动抗诉质量的提高。从工作角度,“以办案为中心”本质是要求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执法办案展开,却绝不意味着只要执法办案,事实上围绕执法办案所作的这些工作所产生的价值,有时甚至超过执法办案本身。比如,我们基于对多发性案件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并予以改进,能够起到比个案监督更好的作用;我们对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机制开展研究,形成规范性文件,能够有效促进整体监督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促进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转型升级。要切实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依法提高基层民行检察监督规模,全面提高基层民行检察监督效果,以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促进整体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发展。
4.推进检察一体,努力形成整体性共识
检察一体化是检察工作区别于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优势。过去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经验,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方面,要加强民行检察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包括基层院之间的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做好上海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即横向一体化。当前基层院监督审判人员违法由被监督对象所在地法院办理难度较大,如果采用交叉办案的方式,由市院指定其他区院办理,可能更有利于工作开展,这方面可以研究尝试,积极开展一些创新性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上下级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之间支持协同。比如,市院要牵头加强与法院沟通,努力与法院就相关问题消除分歧,形成共识,推动工作发展;市院还应积极协助分院基层院,联合加强对有关疑难复杂问题的研究攻关;分院因无对应层级政府部门,在调查核实证据、咨询相关专业问题时可能遇到一些障碍,这时可以报请市院介入,以取得更好效果。
要注意研究办案责任制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检察权运行机制,推动工作规模、质量、效率、效果的整体提升。要强化改革创新,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要把创新的思想理念传递到每一名民行檢察人员,强化创新意识,创新监督理念,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新方法、新机制、新经验,推动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转型升级,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金鑫,沈红波.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宪法思考[J].人民检察,2013(13).
[2]石茂生.论法律监督权:权利抑或权力?[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04).
[3]王康.论法律监督权的本质[J].法制与社会,2013(14).
[4]应松年.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03).
[5]成协中.从行政过程的视角重塑行政执法检察监督[J].人民检察,2013(09).
[6]姚来燕.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立法设想[J].東方法学,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