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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是时代召唤的必然选择
1、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要求
首先,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看,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其次,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的组织化水平,是推广农业标准体系的关键环节。同时,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是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缩小我国农业与国际农业差距的一条捷径。一方面可以拉动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另一方面又可通过国际质量检测和认证,把农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如果缺乏这种有效对接,凭千家万户、散兵游勇,我国外向型农业将很难步入正常发展轨道。
2、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现我国农业“第二个飞跃”的重要途径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两个飞跃”的论断,抓住了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本质,指明了农业和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际内容以及实现途径,也揭示了世界农业发展进程的一般规律。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无一例外地都经历了这“两个飞跃”。如果说家庭土地承包制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以中国特有的方式解决了农民对土地的拥有问题,实现了中国农业的“第一个飞跃”,那么,通过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来推进农业产业化,则又是在特定的条件,以中国特有的方式,解决了农业的组织化水平问题,以组织化推进产业化、企业化、市场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中国农业的第二个飞跃。
3、发展新型合作社是构建农民利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织形式
首先,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这一保障目标主要通过农业合作社来实现。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以农民为组成成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合作社组织,可使入社农民获得最基本的但大大多于分散经营的利益。其次,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平均利益。第三,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超额利益。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不但是为了获取基本利益和平均利益,还要通过合作社联合组织分享联合力量形成的市场竞争优势,取得超额利润。这一保障目标主要通过产业一体化的合作社联合控股企业组织及利润分享机制实现。
二、建立健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新型农业社会服务体系
1、健全机构,明确责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地区将成立由农业、财政、科技、林业、水利、金融、工商、民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经部门,具体负责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定期研究和解决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按照“搭台不唱戏、参与不干预、献策不决策、推动不强迫”的原则,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做好规范引导服务工作,确保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地发展。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首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财政部门在每年预算中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项目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重点扶持围绕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建立的,对带动农户能力强、发展规模大、利益联结紧密、服务能力强、农民增收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次,通过合作社对农民进行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一村一品等项目资金安排,要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有关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农支农补贴资金可通过地区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借助合作社这个平台对农民进行扶持,充分发挥合作社在落实惠农政策方面的引导作用,从而提高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第三,信贷支持。资金短缺一直是合作社面临的难题,建议政府协调金融机构每年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提供一定额度的优惠低息贷款。同时金融部门应加大信贷扶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采取联保、担保与反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
3、注重培育带头人,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
首先,是深化积累发展机制。合作社每年要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强化自身积累,壮大资金实力,以保持合作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其次,建立契约约束机制。合作社要与成员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产供销合同,利润返还合同等,以契约或合同的形式,固定双方的责权利,既保护农户利益,又能使其自身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第三,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是保证合作社能够持续发展的根本。合作社在坚持按交易额分配的前提下,适当兼顾按股分配,但股金分红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既保护投人资金成员的积极性,也保证了交售农产品社员的利益,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沾,保证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总之,通过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来推进农业产业化,不但能解决农业的组织化水平问题,还能以组织化推进产业化、企业化、市场化,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要求
首先,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看,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其次,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的组织化水平,是推广农业标准体系的关键环节。同时,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是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缩小我国农业与国际农业差距的一条捷径。一方面可以拉动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另一方面又可通过国际质量检测和认证,把农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如果缺乏这种有效对接,凭千家万户、散兵游勇,我国外向型农业将很难步入正常发展轨道。
2、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现我国农业“第二个飞跃”的重要途径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两个飞跃”的论断,抓住了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本质,指明了农业和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际内容以及实现途径,也揭示了世界农业发展进程的一般规律。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无一例外地都经历了这“两个飞跃”。如果说家庭土地承包制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以中国特有的方式解决了农民对土地的拥有问题,实现了中国农业的“第一个飞跃”,那么,通过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来推进农业产业化,则又是在特定的条件,以中国特有的方式,解决了农业的组织化水平问题,以组织化推进产业化、企业化、市场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中国农业的第二个飞跃。
3、发展新型合作社是构建农民利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织形式
首先,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这一保障目标主要通过农业合作社来实现。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以农民为组成成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合作社组织,可使入社农民获得最基本的但大大多于分散经营的利益。其次,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平均利益。第三,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超额利益。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不但是为了获取基本利益和平均利益,还要通过合作社联合组织分享联合力量形成的市场竞争优势,取得超额利润。这一保障目标主要通过产业一体化的合作社联合控股企业组织及利润分享机制实现。
二、建立健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新型农业社会服务体系
1、健全机构,明确责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地区将成立由农业、财政、科技、林业、水利、金融、工商、民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经部门,具体负责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定期研究和解决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按照“搭台不唱戏、参与不干预、献策不决策、推动不强迫”的原则,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做好规范引导服务工作,确保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地发展。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首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财政部门在每年预算中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项目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重点扶持围绕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建立的,对带动农户能力强、发展规模大、利益联结紧密、服务能力强、农民增收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次,通过合作社对农民进行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一村一品等项目资金安排,要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有关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农支农补贴资金可通过地区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借助合作社这个平台对农民进行扶持,充分发挥合作社在落实惠农政策方面的引导作用,从而提高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第三,信贷支持。资金短缺一直是合作社面临的难题,建议政府协调金融机构每年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提供一定额度的优惠低息贷款。同时金融部门应加大信贷扶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采取联保、担保与反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
3、注重培育带头人,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
首先,是深化积累发展机制。合作社每年要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强化自身积累,壮大资金实力,以保持合作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其次,建立契约约束机制。合作社要与成员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产供销合同,利润返还合同等,以契约或合同的形式,固定双方的责权利,既保护农户利益,又能使其自身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第三,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是保证合作社能够持续发展的根本。合作社在坚持按交易额分配的前提下,适当兼顾按股分配,但股金分红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既保护投人资金成员的积极性,也保证了交售农产品社员的利益,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沾,保证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总之,通过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来推进农业产业化,不但能解决农业的组织化水平问题,还能以组织化推进产业化、企业化、市场化,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