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被外人砍伤,厂方是否应该赔偿医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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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工厂被外人砍伤,厂方是否应该赔偿医药费?
  
  广州读者徐丹陈述:
  我是一家制衣厂的打工妹。我们厂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车间里有几个男孩与隔壁厂几个男孩子拌嘴,结果,隔壁厂的那几个男孩拿刀冲进我们厂,把厂里的几个员工砍伤了,其中有三个是砍在脸上,刀痕很长,均毁了容貌。住院费是老板出的,但老板声称此费用会在员工的工资里扣除,说是员工惹事生非才造成这样的结果。厂里也没有派人去照顾这几个人的生活,老板说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了要照顾员工的生活。另外,医院的设备很差,受伤员工想转好一点的医院,老板也不答应,说只要一出院,一切费用自理。请问,这几位员工受伤厂里是否要负安全责任?他们的医疗费用该由老板出吗?那些员工都是十八九岁的小伙子,可否要求老板赔偿青春损失费?生活费该不该老板出?凶手至今下落不明。
  答:遇到此类情况,不管是被害人、厂方旁观者,都应该首先报警,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抓捕行凶者,并对受害人进行验伤,做伤情鉴定。轻伤以上行凶者就要负刑事责任;轻微伤的,行凶者负治安责任。民事方面,行凶者要对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1这几位员工在工厂里受伤,工厂应当负安全责任。因为工厂有责任保障员工在工厂内的安全。
  2此次事故的医疗费不应该全部由工厂老板负责。工厂方面只承担部分责任,并且是小部分的责任。和被害人受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是行凶者,而不是工厂在安全方面的问题,因此,受害人应当要求行凶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工厂只在自己安全责任方面承担部分责任。
  3不可以向老板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因为你们这里所说的要求青春损失费也就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的原理,被害人是被行凶者砍伤,因此,应当找直接责任人(行凶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经过多次调整的土地使用权还属于我们吗?
  
  南海市西樵读者周柱华陈述:
  我和伯父有一块150平方米左右的土地,60多年前,原属于村中一个无后代的人,后来,他人帮他重建房屋,他自愿搬迁,并将这块土地转让给替他建房的人。这块土地后来收归集体,再经过土地改革,分到我爷爷的户口上,当时县级土地证都注明是我爷爷的。这块地因为靠近宅基地边,历经我爷爷、我父亲到我,至今三代人60多年,一直是我们家使用并已建成房屋。现在,那个无后代的人的侄孙说这块地是他祖叔的,他想要回去。请问:这块地的使用权还是我们的吗?如果是,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这块地属于宅基地,它的所有权属于你们村集体,使用权还属于你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上述的规定,这块土地收归集体所有之后,经过土地改革分到你爷爷户口上,土地证上也注明是你爷爷的,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亡。因此,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是合法属于你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如果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可以根据法律通过如下的方式进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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