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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宪法的地位、宪法的权威、宪法的效力重新进行认识,对宪法和法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位置重新予以评估。
一、尊重宪法至高权威,培养宪法至上信仰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一)宪法的至高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赖以存在的前提,它规定国家各項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有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保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
(二)培养“宪法至上” 的信仰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宣布推出一系列旨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大举措,培养全体国民的“宪法至上”信仰
设立国家宪法日 全体公民形成共识
《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设立宪法日有利于将其转化为一种社会共识,推动宪法的实施、监督和保障。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旨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培养国民对宪法的认同与忠诚,是加强对宪法敬仰和敬畏的主要方式。同时昭示着我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决心,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和广度,营造社会全体尊宪护宪的氛围,培育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宪法信仰,转变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宪法思维。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对官员形成约束机制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培养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向宪法宣誓这一制度虽带有浓重的仪式性质,但其实质是充分表达对宪法的尊重。一方面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另一方面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强化人民赋予的权力、明确宣誓人的违宪行为一定要受到追究,成为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准确领会宪法精神
习近平在《决定》中谈到,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就是对宪法的解释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目的就是使宪法‘活’起来。宪法不可能非常具体,要准确把握其精神,则需要权威机构按照一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程序进行解释。宪法精神并不是可以随意解释,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解释程序和机制保障。同时,正在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与现实情况衔接。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杜绝“土政策”架空宪法
《决定》中提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为了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则需要有效的监督。备案制度不仅能保障秩序本身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同时兼顾多元的利益。这意味着将来所有地方的红头文件,都要放在宪法的尺子下量一量,看文件是否存在越权,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否在现实中被形形色色的“土政策”架空。
二、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宪治国、法治建设的坚强基石
近年来有人有意无意地提出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党大还是法大?很有迷惑性,这是一个伪命题,这是试图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目的就是要虚化、弱化、边缘化党的法治的领导。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极端重要性,回答得非常得透彻,非常的深刻。对我们党今后怎么样领导和治理国家、怎么样加强党的建设提出新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
(一)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
《决定》开宗明义,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首要原则,把“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重要任务部署,阐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发挥党的政治保证作用的高度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党始终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领导作用。只有把党建设好,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带领人民、组织人民正确制定和严格实施法律;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施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必须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它以执政党的纲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要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
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只有把党建设好,国家才能治理好。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首先要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保障、行为规则、纪律约束等基本内容,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党员干部要树立党的观念,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强党性修养,切实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要与时俱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认真总结我们党90多年、无产阶级政党100多年、世界政党几百年来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探索出适合自己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途径。
最后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党规党纪应着重规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操守,便于执行。党内法规建设要循序渐进,先从提出工作要求入手,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再上升为制度。党内法规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引领作用。要及时将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
(三)健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
《决定》提出,“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和程序。要结合各自实际,找准工作着力点,抓紧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定工作目标,抓好落地落实。党委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带头遵法守法、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努力把全会提出的各项工作和举措落实到基层。
(四)“四个善于”体现党的领导和法治的有机统一
第一,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体现党的领导,党的主张成为國家意志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第二,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的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第三,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第四,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的团结统一。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必须牢牢把握《决定》提出的“三统一”、“四善于”,把党的领导体现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全过程上。坚持党总揽全局、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发挥好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
三、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在突出宪法的统领作用
以宪法为核心,要明确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形式,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相违背,否则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效。以宪法为核心,还在于要建立以宪法为统领的统一和谐的法规体系。这种和谐不仅仅是不相冲突的外在形式,更重要的是内在精神的和谐一致。因此在部门法制定中就必须将宪法的原则、规范、理念、精神直接或间接地贯彻在部门法中,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完整一致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的实施是重要保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只有通过强有力的实施才能实现。宪法更是如此。尽管宪法包含了一切有价值的条款和表述,但如果没有宪法的有效实施,那它只是纸上的宪法、嘴上的宪法。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然而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仅有笼统的号召不够,必须要有相应有效的路径加以实现。
(三)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畅通路径激发活力
宪法的实施并不理想。我国宪法颁行几十年来,对宪法的监督非常少见,对法律法规的审查也只是在全国人大的一个机构来进行技术性的审查,宪法不能有效实施使宪法毫无生命力,也使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失去了灵魂与生机,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畅通和完善宪法实施的路径或方式。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备案审查能力,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法审查的撤销与纠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以最高立法机关为主体的违宪审查机制的确立。“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一新要求的提出,确立了以宪法解释作为推动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宪法解释是一种既能有效实施宪法,又对宪法稳定性破坏最小的方式。以宪法解释推动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是行之有效的。对宪法进行解释,必须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解释程序和机制保障,保证宪法解释对宪法实施的有效作用,通过宪法解释使宪法焕发出生命力。 (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键在于提高立法质量
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抓住这个关键,就要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下功夫,为制定良法提供条件、奠定基础。
(1)提高立法质量首先要完善立法体制。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将有关法律案列入立法程序。
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按照《决定》的精神,健全发挥主导作用的体制机制。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并形成常态化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路径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全会确立了人大主导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有效形式。包括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全过程的机制健全。建立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制度,以更广泛参与体现民众意志。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以及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是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落到实处的有力保证。
(3)主要内容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针对重点领域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既要保证重大事项必须要于法有据,又要体现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应保护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核心是公平权利的保护。要以保护流动自由、权利平等、竞争公平的法治要求为目标,加快对市场经济重点领域立法,实现资源配置法制化,要以保证公平竞争秩序为主要目标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立法,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的法制化,充分体现法治对深化改革、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
我们要高举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大旗,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理想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指路明灯,是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
一、尊重宪法至高权威,培养宪法至上信仰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一)宪法的至高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赖以存在的前提,它规定国家各項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有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保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
(二)培养“宪法至上” 的信仰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宣布推出一系列旨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大举措,培养全体国民的“宪法至上”信仰
设立国家宪法日 全体公民形成共识
《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设立宪法日有利于将其转化为一种社会共识,推动宪法的实施、监督和保障。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旨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培养国民对宪法的认同与忠诚,是加强对宪法敬仰和敬畏的主要方式。同时昭示着我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决心,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和广度,营造社会全体尊宪护宪的氛围,培育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宪法信仰,转变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宪法思维。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对官员形成约束机制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培养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向宪法宣誓这一制度虽带有浓重的仪式性质,但其实质是充分表达对宪法的尊重。一方面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另一方面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强化人民赋予的权力、明确宣誓人的违宪行为一定要受到追究,成为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准确领会宪法精神
习近平在《决定》中谈到,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就是对宪法的解释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目的就是使宪法‘活’起来。宪法不可能非常具体,要准确把握其精神,则需要权威机构按照一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程序进行解释。宪法精神并不是可以随意解释,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解释程序和机制保障。同时,正在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与现实情况衔接。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杜绝“土政策”架空宪法
《决定》中提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为了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则需要有效的监督。备案制度不仅能保障秩序本身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同时兼顾多元的利益。这意味着将来所有地方的红头文件,都要放在宪法的尺子下量一量,看文件是否存在越权,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否在现实中被形形色色的“土政策”架空。
二、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宪治国、法治建设的坚强基石
近年来有人有意无意地提出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党大还是法大?很有迷惑性,这是一个伪命题,这是试图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目的就是要虚化、弱化、边缘化党的法治的领导。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极端重要性,回答得非常得透彻,非常的深刻。对我们党今后怎么样领导和治理国家、怎么样加强党的建设提出新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
(一)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
《决定》开宗明义,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首要原则,把“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重要任务部署,阐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发挥党的政治保证作用的高度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党始终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领导作用。只有把党建设好,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带领人民、组织人民正确制定和严格实施法律;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施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必须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它以执政党的纲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要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
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只有把党建设好,国家才能治理好。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首先要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保障、行为规则、纪律约束等基本内容,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党员干部要树立党的观念,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强党性修养,切实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要与时俱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认真总结我们党90多年、无产阶级政党100多年、世界政党几百年来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探索出适合自己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途径。
最后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党规党纪应着重规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操守,便于执行。党内法规建设要循序渐进,先从提出工作要求入手,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再上升为制度。党内法规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引领作用。要及时将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
(三)健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
《决定》提出,“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和程序。要结合各自实际,找准工作着力点,抓紧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定工作目标,抓好落地落实。党委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带头遵法守法、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努力把全会提出的各项工作和举措落实到基层。
(四)“四个善于”体现党的领导和法治的有机统一
第一,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体现党的领导,党的主张成为國家意志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第二,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的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第三,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第四,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的团结统一。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必须牢牢把握《决定》提出的“三统一”、“四善于”,把党的领导体现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全过程上。坚持党总揽全局、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发挥好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
三、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在突出宪法的统领作用
以宪法为核心,要明确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形式,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相违背,否则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效。以宪法为核心,还在于要建立以宪法为统领的统一和谐的法规体系。这种和谐不仅仅是不相冲突的外在形式,更重要的是内在精神的和谐一致。因此在部门法制定中就必须将宪法的原则、规范、理念、精神直接或间接地贯彻在部门法中,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完整一致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的实施是重要保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只有通过强有力的实施才能实现。宪法更是如此。尽管宪法包含了一切有价值的条款和表述,但如果没有宪法的有效实施,那它只是纸上的宪法、嘴上的宪法。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然而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仅有笼统的号召不够,必须要有相应有效的路径加以实现。
(三)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畅通路径激发活力
宪法的实施并不理想。我国宪法颁行几十年来,对宪法的监督非常少见,对法律法规的审查也只是在全国人大的一个机构来进行技术性的审查,宪法不能有效实施使宪法毫无生命力,也使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失去了灵魂与生机,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畅通和完善宪法实施的路径或方式。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备案审查能力,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法审查的撤销与纠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以最高立法机关为主体的违宪审查机制的确立。“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一新要求的提出,确立了以宪法解释作为推动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宪法解释是一种既能有效实施宪法,又对宪法稳定性破坏最小的方式。以宪法解释推动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是行之有效的。对宪法进行解释,必须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解释程序和机制保障,保证宪法解释对宪法实施的有效作用,通过宪法解释使宪法焕发出生命力。 (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键在于提高立法质量
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抓住这个关键,就要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下功夫,为制定良法提供条件、奠定基础。
(1)提高立法质量首先要完善立法体制。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将有关法律案列入立法程序。
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按照《决定》的精神,健全发挥主导作用的体制机制。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并形成常态化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路径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全会确立了人大主导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有效形式。包括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全过程的机制健全。建立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制度,以更广泛参与体现民众意志。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以及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是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落到实处的有力保证。
(3)主要内容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针对重点领域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既要保证重大事项必须要于法有据,又要体现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应保护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核心是公平权利的保护。要以保护流动自由、权利平等、竞争公平的法治要求为目标,加快对市场经济重点领域立法,实现资源配置法制化,要以保证公平竞争秩序为主要目标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立法,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的法制化,充分体现法治对深化改革、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
我们要高举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大旗,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理想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指路明灯,是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