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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阐明什么是企业活力及其源泉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的主要条件。作者认为,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是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利益制约和责任约束,而且应保持三者之间的上下制衡、左右对称。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并保障企业应有的自主权和自负盈亏的地位。作者认为,只有上述新机制的构造原则,还不能解决它的有效运行问题。要使新机制有效运行还必须实现国家、企业、职工关系的规范化、契约化和法规化,只有如此,才能解决经常出现的“侵权、挖利、避责”行为,从而使新机制排除干扰得以运行。作者还据此对现行几种经营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对它们的利弊和适应范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