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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分流是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实现多渠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扩大就业、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非主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转变的有效办法。由于这项改革涉及国有产权制度和全民职工身份市场化的变革,实践中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下面就改制职工的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矛盾提出作者观点,希望得到同行的指点。
一、实践中职工双重身份矛盾的表现
1、改制职工提出如果参加改制后,改制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股份退不出来或者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无法确定,改制职工的股东利益将受到损失。同时改制过程中经营者持大股后,降低劳动报酬增加资本分红就会出现股权利益侵蚀劳动权利益。
2、改制企业提出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改制企业实现了资产、人员的整体改制分流,富余人员人员问题同时转交给了改制企业,改制后企业裁员会遇到“股东炒股东”的问题,因此将会遇到更大的障碍。
3、改制企业和改制职工同时提出采取按照职工参加改制时的工龄长短计算补偿金置换股权,会使股权向老同志集中,造成在同一个公司内年轻人给老职工打工的实际,不利于调动年轻人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特别是对1982年以后毕业的大中专生参加改制的吸引力不大,这些高素质人才参加改制拿到股份后离开企业,显然会对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损失。
改制企业和职工的以上顾虑,其实质就是职工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股权与劳动权的矛盾集中在职工身上时反映出的困惑。
二、职工双重身份矛盾产生的原因
1、改制职工双重身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理性选择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全面提高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营活力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了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抓大放中小的方针,党的十六大对今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对国有企业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十六大会议结束后不久,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办法》更为企业改制分流提供了可行的操作依据。实践中对这个办法的理解就是以十六大方针为指导、以两个置换为基础的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
两个置换就是企业用出售存量资产的收入来支付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支出,是企业法人财产处置权与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机结合。职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购买原单位净资产,成为改制企业的股东,全民职工身份变了,工作没变,还多了资本收益方面的收入。对于母体企业来说实现了主辅分离、减轻了负担,改善了投资结构,赢得了发展空间。对改制單位来说,通过改制建立起规范的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了股权结构多元化,为改制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这是一种多赢的改革模式,是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大型国有企业实现辅业改制分流必然选择。因此,改制职工的双重身份是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
2、股东和劳动者利益冲突是双重身份矛盾的根本原因
以两个置换为基础的企业改制使职工同时具有了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由此产生了企业与职工的双重关系。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如依法享有资产所有权、重大事项决策权、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其目的是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例如依法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劳动收益权、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及自由择业权等,其目的是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产权主体独立的条件下,同一企业内部资产收益和劳动收益是对立的,这种对立关系在私有制条件下表现为资本对利润的独占及不可调和的劳资对立。改制企业中由于劳动者同时具有股东和劳动者身份,利益冲突集中在单一主体身上,存在一种身份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另一种身份利益的“偷懒”和“搭便车”的条件。例如片面提高股本分红比例就会损害改制后进入企业的劳动者或者改制时股份较小职工的利益,用不进行股份分红限制技术骨干流失等,根本原因就是两种身份权益的法律依据不同、利益分割对立。
三、解决职工身份双重矛盾办法探讨
1、引入劳动力市场价位改革企业内部收入分配
引入劳动力市场价位改革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是解决职工双重身份矛盾的有效办法。通过职位分析,在参照相同职位(岗位)社会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基础上,按照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和贡献大小确定本企业内部各岗位工资标准,对企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采取通过董事会领导下的薪酬激励委员会制订特人特薪制度或实行工资协商制度。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为企业分配引入市场机制,使企业劳动力定价和劳动及资本对利润的分割有客观依据,从而有效防止股权和劳动权利益的相互的侵蚀,同时,为劳动者选择职业、岗位提供市场信息,便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二是为技术、管理和营销等人力资本参与要素分配提供了可行的制度创新,便于拉开简单劳动岗位和复杂劳动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留住人才。三是政府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对应的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支出,做到企业自主分配与政府宏观调控紧密结合,解决改制职工股东和劳动者身份之间的利益冲突。
2、改革企业内部用工机制,促进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
改制职工既是企业股东又是企业劳动者,企业对于劳动者有选择权,股东对企业又拥有所有权、对企业裁员有决策权,因而存在职工股权侵蚀企业用工权,限制企业自主用工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按照劳动力市场价位推进企业收入分配市场化,为人才流动创造社会平台,另一方面要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制度,实行竞争上岗,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正真做到依照劳动合同用人,防止职工用股权制约企业用工权和企业用股权制约人才流动。如果劳动者不能适应企业生产变化的要求,企业有权选择劳动者,决不能以现有职工是股东为由而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限制改制企业进一步开展减员增效或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用工总量用工自主权;如果技术人才认为本企业收入太低而离开企业或职工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要保证其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3、建立代理持股和职工股适当流通制度,实现股权和劳动权的分离
建立代理持股分离改制职工股权和劳动权既是解决职工双重身份的需要,也是《公司法》的要求。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改制职工超过50人的就必须采取代理持股。国外员工持股计划采取了中介机构代理持股,值得借鉴。实践中,有的采取由若干股东推荐一名股权代理人进行登记,有的采取工会社团法人或持股会代理职工持股,还有的准备尝试依托《信托法》委托中介机构管理职工股。作者认为,改制职工内部委托持股只是权宜之计,社团法人或持股会持股也是过渡办法,只有尽快与国际上通行的员工持股管理办法接轨,尽可能将职工持股纳入信托管理是改制企业职工股管理和解决职工身份双重矛盾的最佳办法。因为,改制职工内部相互委托推举代表持股,是个人信任委托,权利和义务界定比较困难,容易造成矛盾,不利于改制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财产制度。对社团法人持股或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和性质问题,目前只有地方法规承认其合法的地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民政部、总工会对此都做出了否定规定,而且现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会也正朝着公司化改造和信托化管理两个方向发展。所以,借鉴国外经验,根据《信托法》的规定,把改制企业职工股委托中介机构管理,才是职工股管理的最佳选择。目前,我国信托事业不发达,理财人才缺乏,信托机构有限,加之相关法律法规正处于建设之中。因此,改制企业职工股管理组织暂时要依托地方法规,采取持股会或工会社团法人形式进行管理,但是要引用信托管理的办法,为将来过渡到中介管理,彻底分离职工股东和劳动者身份打好基础。
职工股权流动涉及持股职工权益。目前,大多地方对职工股的交易、转让的作了禁止性规定。这是因为改制目的就在于通过“联股联心”提高改制企业经营活力,而且职工股权的取得获得了政府或母体企业的优惠支持,职工内部股权之间本身包含着非工资福利和保障的简单划分,老年职工持有的多数股需要在内部向年轻职工转移。因此,原则上应限制职工股向本企业职工以外的投资人转让,只有在职工退休、死亡、调离、辞职及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下,才允许其依法向本企业职工转让或转为优先股用于继承、或由职工持股会在一定期限内回购用于新进入企业的员工购买或奖励经营者、技术骨干形成岗位激励股。
4、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改制分流后企业成为无上级主管部门、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公司(法人)章程将是规范企业发展的“根本大法”,是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权和用工管理的根本依据。因此,改制过程中为了维护股东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在制订公司(法人)章程过程中,首先要依法清楚界定股东权益和职工的劳动权益,不能出现诸如改制后三年不得转让股份、职工无正当理由离开公司后不得参与股权分红等交叉限制的违法条款。其次要充分发扬民主,公司章程要经过全体改制职工讨论修改、一致同意、经股东签字后确立。
改制职工担心经营者持“大股”,出现内部人控制、经营者暗箱操作损害职工权益。经营者持大股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也是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确立技术和管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的重要体现。经营者持大股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不是妨碍改制职工利益的原因。关键是要处理好:第一,要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建立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正反向激励对等的经营者持股制度。第二,要按照现代公司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經理、监事会的权力和职责,保证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运作。同时把职工持股会界定为大股东,代理职工处理持股有关事宜,由持股职工先在持股会内部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由持股会理事把决议带到股东会参与决策,使各方意见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出来,并在企业经营决策中得到体现,保障股权利益和职工劳动权利益不受侵害。日常管理中持股理事会更多与公司监事会合作加强对董事会、经理层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三,要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加强职工依法和按照公司章程对企业权力机构的监督,落实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向股东公开的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理财,切实保障各方利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一、实践中职工双重身份矛盾的表现
1、改制职工提出如果参加改制后,改制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股份退不出来或者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无法确定,改制职工的股东利益将受到损失。同时改制过程中经营者持大股后,降低劳动报酬增加资本分红就会出现股权利益侵蚀劳动权利益。
2、改制企业提出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改制企业实现了资产、人员的整体改制分流,富余人员人员问题同时转交给了改制企业,改制后企业裁员会遇到“股东炒股东”的问题,因此将会遇到更大的障碍。
3、改制企业和改制职工同时提出采取按照职工参加改制时的工龄长短计算补偿金置换股权,会使股权向老同志集中,造成在同一个公司内年轻人给老职工打工的实际,不利于调动年轻人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特别是对1982年以后毕业的大中专生参加改制的吸引力不大,这些高素质人才参加改制拿到股份后离开企业,显然会对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损失。
改制企业和职工的以上顾虑,其实质就是职工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股权与劳动权的矛盾集中在职工身上时反映出的困惑。
二、职工双重身份矛盾产生的原因
1、改制职工双重身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理性选择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全面提高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营活力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了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抓大放中小的方针,党的十六大对今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对国有企业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十六大会议结束后不久,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办法》更为企业改制分流提供了可行的操作依据。实践中对这个办法的理解就是以十六大方针为指导、以两个置换为基础的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
两个置换就是企业用出售存量资产的收入来支付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支出,是企业法人财产处置权与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机结合。职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购买原单位净资产,成为改制企业的股东,全民职工身份变了,工作没变,还多了资本收益方面的收入。对于母体企业来说实现了主辅分离、减轻了负担,改善了投资结构,赢得了发展空间。对改制單位来说,通过改制建立起规范的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了股权结构多元化,为改制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这是一种多赢的改革模式,是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大型国有企业实现辅业改制分流必然选择。因此,改制职工的双重身份是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
2、股东和劳动者利益冲突是双重身份矛盾的根本原因
以两个置换为基础的企业改制使职工同时具有了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由此产生了企业与职工的双重关系。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如依法享有资产所有权、重大事项决策权、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其目的是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例如依法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劳动收益权、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及自由择业权等,其目的是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产权主体独立的条件下,同一企业内部资产收益和劳动收益是对立的,这种对立关系在私有制条件下表现为资本对利润的独占及不可调和的劳资对立。改制企业中由于劳动者同时具有股东和劳动者身份,利益冲突集中在单一主体身上,存在一种身份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另一种身份利益的“偷懒”和“搭便车”的条件。例如片面提高股本分红比例就会损害改制后进入企业的劳动者或者改制时股份较小职工的利益,用不进行股份分红限制技术骨干流失等,根本原因就是两种身份权益的法律依据不同、利益分割对立。
三、解决职工身份双重矛盾办法探讨
1、引入劳动力市场价位改革企业内部收入分配
引入劳动力市场价位改革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是解决职工双重身份矛盾的有效办法。通过职位分析,在参照相同职位(岗位)社会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基础上,按照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和贡献大小确定本企业内部各岗位工资标准,对企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采取通过董事会领导下的薪酬激励委员会制订特人特薪制度或实行工资协商制度。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为企业分配引入市场机制,使企业劳动力定价和劳动及资本对利润的分割有客观依据,从而有效防止股权和劳动权利益的相互的侵蚀,同时,为劳动者选择职业、岗位提供市场信息,便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二是为技术、管理和营销等人力资本参与要素分配提供了可行的制度创新,便于拉开简单劳动岗位和复杂劳动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留住人才。三是政府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对应的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支出,做到企业自主分配与政府宏观调控紧密结合,解决改制职工股东和劳动者身份之间的利益冲突。
2、改革企业内部用工机制,促进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
改制职工既是企业股东又是企业劳动者,企业对于劳动者有选择权,股东对企业又拥有所有权、对企业裁员有决策权,因而存在职工股权侵蚀企业用工权,限制企业自主用工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按照劳动力市场价位推进企业收入分配市场化,为人才流动创造社会平台,另一方面要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制度,实行竞争上岗,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正真做到依照劳动合同用人,防止职工用股权制约企业用工权和企业用股权制约人才流动。如果劳动者不能适应企业生产变化的要求,企业有权选择劳动者,决不能以现有职工是股东为由而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限制改制企业进一步开展减员增效或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用工总量用工自主权;如果技术人才认为本企业收入太低而离开企业或职工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要保证其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3、建立代理持股和职工股适当流通制度,实现股权和劳动权的分离
建立代理持股分离改制职工股权和劳动权既是解决职工双重身份的需要,也是《公司法》的要求。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改制职工超过50人的就必须采取代理持股。国外员工持股计划采取了中介机构代理持股,值得借鉴。实践中,有的采取由若干股东推荐一名股权代理人进行登记,有的采取工会社团法人或持股会代理职工持股,还有的准备尝试依托《信托法》委托中介机构管理职工股。作者认为,改制职工内部委托持股只是权宜之计,社团法人或持股会持股也是过渡办法,只有尽快与国际上通行的员工持股管理办法接轨,尽可能将职工持股纳入信托管理是改制企业职工股管理和解决职工身份双重矛盾的最佳办法。因为,改制职工内部相互委托推举代表持股,是个人信任委托,权利和义务界定比较困难,容易造成矛盾,不利于改制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财产制度。对社团法人持股或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和性质问题,目前只有地方法规承认其合法的地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民政部、总工会对此都做出了否定规定,而且现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会也正朝着公司化改造和信托化管理两个方向发展。所以,借鉴国外经验,根据《信托法》的规定,把改制企业职工股委托中介机构管理,才是职工股管理的最佳选择。目前,我国信托事业不发达,理财人才缺乏,信托机构有限,加之相关法律法规正处于建设之中。因此,改制企业职工股管理组织暂时要依托地方法规,采取持股会或工会社团法人形式进行管理,但是要引用信托管理的办法,为将来过渡到中介管理,彻底分离职工股东和劳动者身份打好基础。
职工股权流动涉及持股职工权益。目前,大多地方对职工股的交易、转让的作了禁止性规定。这是因为改制目的就在于通过“联股联心”提高改制企业经营活力,而且职工股权的取得获得了政府或母体企业的优惠支持,职工内部股权之间本身包含着非工资福利和保障的简单划分,老年职工持有的多数股需要在内部向年轻职工转移。因此,原则上应限制职工股向本企业职工以外的投资人转让,只有在职工退休、死亡、调离、辞职及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下,才允许其依法向本企业职工转让或转为优先股用于继承、或由职工持股会在一定期限内回购用于新进入企业的员工购买或奖励经营者、技术骨干形成岗位激励股。
4、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改制分流后企业成为无上级主管部门、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公司(法人)章程将是规范企业发展的“根本大法”,是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权和用工管理的根本依据。因此,改制过程中为了维护股东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在制订公司(法人)章程过程中,首先要依法清楚界定股东权益和职工的劳动权益,不能出现诸如改制后三年不得转让股份、职工无正当理由离开公司后不得参与股权分红等交叉限制的违法条款。其次要充分发扬民主,公司章程要经过全体改制职工讨论修改、一致同意、经股东签字后确立。
改制职工担心经营者持“大股”,出现内部人控制、经营者暗箱操作损害职工权益。经营者持大股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也是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确立技术和管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的重要体现。经营者持大股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不是妨碍改制职工利益的原因。关键是要处理好:第一,要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建立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正反向激励对等的经营者持股制度。第二,要按照现代公司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經理、监事会的权力和职责,保证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运作。同时把职工持股会界定为大股东,代理职工处理持股有关事宜,由持股职工先在持股会内部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由持股会理事把决议带到股东会参与决策,使各方意见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出来,并在企业经营决策中得到体现,保障股权利益和职工劳动权利益不受侵害。日常管理中持股理事会更多与公司监事会合作加强对董事会、经理层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三,要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加强职工依法和按照公司章程对企业权力机构的监督,落实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向股东公开的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理财,切实保障各方利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