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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康保县经济建设步伐的快速发展,水土保持监督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水土保持监督工作,实现依法行政已成为当前和今后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主要问题。从现阶段执法的工作中,总结这几年康保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经验得失,旨在推进当地水保监督执法的力度,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提供必要的对策。
[关键词]水土保持;执法监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1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278-01
康保县位于河北省最北边的坝上高原,土壤侵蚀较为严重。这几年,随着我县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和工业园区的建设,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和建设规模的逐年扩大,康保县水土保持工作站的监督执法压力越来越大。从宏观角度讲,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一项意义深远的战略性、全局性工程;从微观角度讲,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生态的破坏如果不修复,水土就会加速流失,生存环境就会加速恶化。因此,我们要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就要积极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是最直接、最可行、最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水土保持法落实最直接的实现途径。执法行为的实施既可以使法律精神贯彻到实践中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又可以检验法律的可行性、时效性和不足,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增强法律的知晓度。
一、 康保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群众的水土保持法制观念几乎为零
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加大了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投入力度,但是相应配套政策制定得仍不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严重不足,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法制观念相当淡薄,完全就是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人会主动的咨询或者学习水土保持法。尽管国家已建立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但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开发建设造成了太多的人为水土流失,甚至是故意破坏植被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我县蕴藏丰富的地下矿产,包括大理石矿、萤石矿、金矿等,矿产的开发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但是部分项目单位无视法律的存在,肆意践踏法律尊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重违背设计规程,甚至完全不做水保措施,导致人为水土流失加剧,破坏已治理区域的治理成果,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2、 有法可依却有法不依
(1)康保县为了有效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康保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完成之后,我县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实施办法和暂行规定,其中包括《康保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发难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康保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康保县水保法暂行规定》、《康保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规定》、《康保县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等地方规章制度,尽管如此,为了新项目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求大求快,有些部门对一些明显的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违法案件难以杜绝,抗拒执法、回避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
(2)一是城乡开发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法的现象屡有发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致使执法措施难以落实,执法力度大打折扣;二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率低,执法人员到建设单位要不就是无人搭理,要不就是一问三不知、推三阻四,不主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大有人在,更不能执行水保方案。
3、 执法环境影响执法工作
在“人治情治大于法治”传统意识的支配下,部分领导和个别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干预多,执法阻力大,致使执法力度难上加难。
4、 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没有法律意识
由于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对水土保持法认识不足,所以在建设过程中只注重立项审批,很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在我们执法部门督促下补报的。部分业主水保方案虽已编制、审批,但在开工建设过程中不按方案施工,甚至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就将项目投入使用,编报方案只是为了开工立项,造成项目实施之日就是水土流失发生之时的尴尬。另外,大多数开发建设项目单位的业主都是社会关系很复杂的人员,无视法律法规,执法难以实施。
5、 依法审批环节实施力度不够
(1)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有法不依现象严重。行政主管部门各行其是,缺乏相互之间的沟通。按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审批应在环保方案审批之前,随后发改、土地、住建等部门才能批准立项,但是很多开发建设项目根本就不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就擅自批复立项。
(2)执法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近几年我县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审批率逐年提高,但“重审批、轻检查,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开发建设项目水保设施竣工验收环节几乎缺失,建设过程中不按水保方案实施,有关规定成了“纸上谈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实际难以执行到位,执法人员难以依法行使权力。
6、 规费征收难度较大
水保规费的征收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是目前水保规费征收困难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是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法制意识差,心里存着规费可交可不交,顶着不交或者少交;二是很多开发建设项目根本就不办理水保方案就已经立项,所以规费收取无法执行;三是社会各界阻力太大太多,规费征收困难重重。
二、 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1、加大力度,改善执法环境。(1)从上级应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不要总是在自己系统内部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应该提高法规的宣传层次和覆盖面,增强政府和社会公众、开发建设项目单位业主的法律意识,只有让这些人真正认识到治理水土流失的重要性,我们的执法工作才可以顺利开展;(2)水保执法部门应该加强本部门的建设,充实人员、提高素质、配备设备、严格制度、职责到人。(3)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的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实到位。(4)增强宣传的长效性,不能仅仅依靠水宣传日等纪念日的宣传,长久的宣传才能有效提高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严格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由政府协调,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理顺工作关系,明确业务主体和主管责任,做好源头控制,严格落实水保方案申报制度。(2)健全和完善审批环节,重视水保方案在申报项目过程中的重要性,真正成为开发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3)完善水保监督检查制度和增加执法力度,一是做好本县内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项目的备案;二是由政府牵头,每年召开水土保持监督工作会议,让全县的开发建设单位全部参加会议,提高开发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程度。比如,我县近几年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单位日益增多,但是每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汛期检查的时候,部分单位我们根本联系不到,即使联系到也对执法人员不理不睬,也不配合工作,执法检查困难重重。(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点多面广,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监督。(5)联合公安系统一起执法。单单依靠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执法力量太过薄弱,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完全无视水保执法的存在,所以,应该联合公安系统一起执法,可以有效增加执法力度,维护水土保持法律的尊严。
3、严格设计单位的设计规范征收标准。水保方案设计单位的很多,但是设计应该执行统一标准,同一地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每平方米征收标准应该一致,但是很多设计单位不与当地水保部门协商,私自决定征收标准,这种没有底线、没有监督的设计严重扰乱当地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4、严格履责,执行好建设项目水保设施专项验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新水土保持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申报工作,确保水保方案的有效性和水保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水土保持;执法监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1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278-01
康保县位于河北省最北边的坝上高原,土壤侵蚀较为严重。这几年,随着我县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和工业园区的建设,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和建设规模的逐年扩大,康保县水土保持工作站的监督执法压力越来越大。从宏观角度讲,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一项意义深远的战略性、全局性工程;从微观角度讲,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生态的破坏如果不修复,水土就会加速流失,生存环境就会加速恶化。因此,我们要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就要积极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是最直接、最可行、最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水土保持法落实最直接的实现途径。执法行为的实施既可以使法律精神贯彻到实践中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又可以检验法律的可行性、时效性和不足,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增强法律的知晓度。
一、 康保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群众的水土保持法制观念几乎为零
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加大了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投入力度,但是相应配套政策制定得仍不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严重不足,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法制观念相当淡薄,完全就是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人会主动的咨询或者学习水土保持法。尽管国家已建立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但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开发建设造成了太多的人为水土流失,甚至是故意破坏植被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我县蕴藏丰富的地下矿产,包括大理石矿、萤石矿、金矿等,矿产的开发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但是部分项目单位无视法律的存在,肆意践踏法律尊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重违背设计规程,甚至完全不做水保措施,导致人为水土流失加剧,破坏已治理区域的治理成果,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2、 有法可依却有法不依
(1)康保县为了有效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康保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完成之后,我县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实施办法和暂行规定,其中包括《康保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发难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康保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康保县水保法暂行规定》、《康保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规定》、《康保县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等地方规章制度,尽管如此,为了新项目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求大求快,有些部门对一些明显的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违法案件难以杜绝,抗拒执法、回避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
(2)一是城乡开发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法的现象屡有发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致使执法措施难以落实,执法力度大打折扣;二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率低,执法人员到建设单位要不就是无人搭理,要不就是一问三不知、推三阻四,不主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大有人在,更不能执行水保方案。
3、 执法环境影响执法工作
在“人治情治大于法治”传统意识的支配下,部分领导和个别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干预多,执法阻力大,致使执法力度难上加难。
4、 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没有法律意识
由于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对水土保持法认识不足,所以在建设过程中只注重立项审批,很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在我们执法部门督促下补报的。部分业主水保方案虽已编制、审批,但在开工建设过程中不按方案施工,甚至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就将项目投入使用,编报方案只是为了开工立项,造成项目实施之日就是水土流失发生之时的尴尬。另外,大多数开发建设项目单位的业主都是社会关系很复杂的人员,无视法律法规,执法难以实施。
5、 依法审批环节实施力度不够
(1)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有法不依现象严重。行政主管部门各行其是,缺乏相互之间的沟通。按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审批应在环保方案审批之前,随后发改、土地、住建等部门才能批准立项,但是很多开发建设项目根本就不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就擅自批复立项。
(2)执法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近几年我县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审批率逐年提高,但“重审批、轻检查,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开发建设项目水保设施竣工验收环节几乎缺失,建设过程中不按水保方案实施,有关规定成了“纸上谈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实际难以执行到位,执法人员难以依法行使权力。
6、 规费征收难度较大
水保规费的征收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是目前水保规费征收困难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是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法制意识差,心里存着规费可交可不交,顶着不交或者少交;二是很多开发建设项目根本就不办理水保方案就已经立项,所以规费收取无法执行;三是社会各界阻力太大太多,规费征收困难重重。
二、 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1、加大力度,改善执法环境。(1)从上级应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不要总是在自己系统内部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应该提高法规的宣传层次和覆盖面,增强政府和社会公众、开发建设项目单位业主的法律意识,只有让这些人真正认识到治理水土流失的重要性,我们的执法工作才可以顺利开展;(2)水保执法部门应该加强本部门的建设,充实人员、提高素质、配备设备、严格制度、职责到人。(3)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的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实到位。(4)增强宣传的长效性,不能仅仅依靠水宣传日等纪念日的宣传,长久的宣传才能有效提高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严格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由政府协调,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理顺工作关系,明确业务主体和主管责任,做好源头控制,严格落实水保方案申报制度。(2)健全和完善审批环节,重视水保方案在申报项目过程中的重要性,真正成为开发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3)完善水保监督检查制度和增加执法力度,一是做好本县内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项目的备案;二是由政府牵头,每年召开水土保持监督工作会议,让全县的开发建设单位全部参加会议,提高开发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程度。比如,我县近几年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单位日益增多,但是每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汛期检查的时候,部分单位我们根本联系不到,即使联系到也对执法人员不理不睬,也不配合工作,执法检查困难重重。(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点多面广,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监督。(5)联合公安系统一起执法。单单依靠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执法力量太过薄弱,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完全无视水保执法的存在,所以,应该联合公安系统一起执法,可以有效增加执法力度,维护水土保持法律的尊严。
3、严格设计单位的设计规范征收标准。水保方案设计单位的很多,但是设计应该执行统一标准,同一地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每平方米征收标准应该一致,但是很多设计单位不与当地水保部门协商,私自决定征收标准,这种没有底线、没有监督的设计严重扰乱当地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4、严格履责,执行好建设项目水保设施专项验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新水土保持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申报工作,确保水保方案的有效性和水保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