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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育属于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是经济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热点话题。对教育的产品属性的界定依赖于不同的判断标准,同一层次的教育既可能是公共产品,又可能是准公共产品,还可能是私人产品。根据公共产品的内涵,对国内、国外理论界各种不同观点做了梳理分析,认为对教育产品的属性的“定性”研究对当今的教育产品的配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共产品;教育的产品属性;教育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284-03
1 对教育的产品属性的考察——公共产品的内涵及其外延
教育产品,是指教育部门和教育单位所提供的产品,这种产品又称教育服务。对教育的产品属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上的。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整个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也称公共物品,泛指公共行政组织或国家行政组织为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所提供的用于满足社会共同消费需要的各种产品和服务。它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人们普遍接受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如国防就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因此,同时具有这两个特征的物品或服务为公共产品。与公共产品相反,私人产品是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的产品,如食品、衣物等生活用品。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或兼具二者特征的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
从公共产品的外延来看,公共产品不限于物质产品,如灯塔、公路等。一些由政府提供的非物质产品和服务也是公共产品,如法律、规章、政策、基础研究、环境保护、天气预报、消防、社会保障、失业保险,甚至有效率的政府本身也被视为是一种公共物品。一种物品如果具有非竞争性,但又具有排他性,称作排他性公共物品。比如收费电视节目。有些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但又具有竞争性,这种物品称作共有资源。使用共有资源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是共有资源有竞争性。当一个人使用共有资源时,他就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资源的享用。如海里的鱼、环境和拥挤的不收费的道路,这样就会造成“公地悲剧”。
2 教育的产品属性的界定——不同观点的争鸣
自从1954年萨缪尔森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区分开来并正式使用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这个概念以来,经济学家对教育是否属于公共物品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例如伦敦经济学院的巴尔(N.Barr)教授认为“教育不是公共物品”;巴罗(Robin Barlow)教授在1970年的一篇讨论美国地方学校财政效率的论文中认为“教育是一个纯粹的公共物品”;公共经济学的权威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从教育被提供的方式来考察认为教育是“公共供应的私人产品”,他们认为“教育如果不是被免费提供,个人就必须像购买私人物品一样支付教育费用,那么这样的教育就是私人产品,而不管其提供主体是政府还是市场”;公共选择理论的权威布坎南和萨缪尔森都认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维•罗森(Harvey S.Rosen)和范里安(Hal R.Varian)等坚持认为教育就是私人产品,但是由政府提供与生产。
我国学者们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对教育的产品属性进行界定时,得出的结论也十分各异。综观已发表的文献,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2.1 以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为认定标准,认为同一层次和类型的教育因其提供方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属性
(1)厉以宁教授从教育的供给者和教育经费的负担方式来确认教育的产品属性,认为我国现行的教育产品有五种类型。
①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如由政府作为供给者所提供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或以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的公共教育和国家公务员教育等。接受这些教育服务的人,不直接付费,而维持这些教育服务的费用则由政府的财政部门承担,不享用这些教育服务的人也需要为此支付费用(如纳税)。
②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如由政府投资建立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政府提供经费的各类成人、学前教育等。一些人享用了这些教育服务之后,至少就减少了另一些人对这些教育服务的享用。例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甚至高级中学,招生名额有限,一些人被录取了,另一些人就不能录取,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则没有这种排他性。
③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如某个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协会或企业为自己的成员设立的学校和培训班等;某些由政府提供经费的学校,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在正常招生之外还招收若干自费生,或设立一些自费班等。
④具有纯私人产品服务的教育服务。
如个人充当家庭教师、个人建立学校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提供的服务,这些教育服务之所以被认为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不仅由于它们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而且教育服务的一切费用都是由享用这种教育服务的人提供。按单位产品付费,而提供这种教育服务的个人,需要支付一笔创办费。
⑤基本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与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不同的是,如果个人在办学过程中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助,并且在收费过程中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那么这样的教育服务可以被认为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2)胡鞍钢也是从教育产品的提供方式来分析教育产品的属性的。他指出,从公共物品的定义上,也就是从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意义来看,教育(包括基础教育)不能被视为纯公共物品,甚至就是典型的纯私人物品。但是,由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包括政府的财政支持、法律对于普遍服务的强制性规定,而使基础教育就具有了公共物品的性质,所以,他称基础教育是制度性公共物品。“并非由于基础教育是公共产品而实施义务教育,而是由于实施义务教育使基础教育成为公共产品。”胡鞍刚的话包含了下面两层含义:第一,基础教育并不一定是公共产品;第二,实施义务教育(即严格意义上的免费供给)后,基础教育才成为公共产品。
2.2 从教育产品的消费特征出发来界定产品的属性,认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
袁连生博士认为,教育在消费上同时具有直接和间接的消费特征。从教育直接消费效用看,教育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增加一个学生,会降低原有学生得到的教育服务水平,如平均受教师关注的程度会降低,生均校舍面积、图书、仪器等教育资源会减少。在技术上学校完全有能力将教育的消费者(如不付费者)排除在学校或教室之外。因此,教育的直接消费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从教育的间接消费效用看,教育可促进社会经济增长,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产生正外部性效果,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正是因为教育具有的间接消费的特征,所以教育是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
2.3 以教育产品的外部性为认定标准,对教育的产品属性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1)教育是公共产品,但可以转化为私人产品。
劳凯声教授在《社会转型与教育的重新定位》一文中,关于教育的产品属性作了如下的论述(以教育的外部性为依据):“教育事业作为公益性事业,其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于他人、社会乃至全人类,是从文化、精神、体制、社会、环境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事业。教育这种特性使得它不可能通过纯市场的机制来有效地提供,而必须主要通过市场以外的资源配制机制。因此,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同时“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实际上还可以进一步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这反映了劳凯声教授在理论分析上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承认教育是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又认为教育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所以提出了一种“转化论”来克服理论上的矛盾。
(2)教育从整体上是准公共产品,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的属性是有差异的。
王善迈教授在论述教育的产品属性时说:“因为教育具有巨大外部效益,一个人接受了教育,不仅受教育者可以获得经济的、非经济的效益,同时社会也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与非经济效益”,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看,教育是不可“排除”的,因此“从整体上说,教育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不同级别与类别的教育,其产品属性特征不尽相同,如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民办教育和非民办教育等等。有的更接近公共产品,有的则更接近私人产品”。 在这里,王善迈教授看到了不同级别和类别的教育具有不同的产品属性,这是正确的。但是,王善迈教授对不同级别和类别的教育属性的划分,是以教育的外部性程度为标准的。这和劳凯声教授犯了同样的错误即“教育具有外部性就得出教育是公共产品”的结论。
2.4 吴辉凡和许治认为,教育具有介于纯共用品与私用品之间的混合品属性
“教育的性质界定应是兼具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性质的混合产品”。 由于公共经济学对混合品属性细分的量化指标缺失,因此对于具有混合品属性的教育进一步的产品属性区分已不具独立的意义。
纵观以上的标准所判断的教育的产品属性,我们就会发现那种在教育界十分流行的观点“教育是公共产品”是不科学的。实际上,教育和其他商品、服务一样,其产品属性依赖于选择标准的不同。教育(即使是基础教育) 既可以作为公共产品,又可以作为私人产品,也可以作为准公共产品。如果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制度,教育由政府以免费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那么此种教育就是公共产品。如果教育由市场提供,且以交费作为接受教育的条件,那么此种教育就是私人产品。若教育由政府或其他社会自愿组织提供,政府只是负担受教育者的部分教育经费,则此种教育就是准公共产品。实际上,关于教育的产品属性及其判断标准,许多经济学家已经作了相关论述,只不过他们没有对教育的产品属性进行明确的分类而已。
3 研究教育的产品属性的现实意义——对教育市场化的反思
讨论教育的产品属性,对于我们的教育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如果教育的产品属性得不到清晰的界定,我们就无法正确处理教育与政府、教育与市场以及教育与社会的关系。通过以上的讨论使我们清楚了教育并不一定是公共产品。教育无论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还是作为私人产品由市场提供,都是实现教育目标的特定教育制度安排而已。因此,那种在教育界中流行甚广的“教育是公共产品,所以必须由政府提供”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当今政府作为教育资源的配置主体,出现了一系列的弊端:
其一,教育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国家财政支持的公办学校效率低下已经成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公办学校的效率低于私立学校;其二是不利于教育多样化的发展。政府直接举办学校,必然伴随着对教育的过多干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教育多样性的发展。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应试教育”盛行,素质教育难以开展;高等教育“千校一面”,从特定角度来看,都与政府对教育的严格管制分不开。在政府提供教育效率低下等一系列背景之下,教育界展开了教育市场化的讨论。
就教育而言,“教育市场化”是指办学主体通过某种市场机制来获得社会的教育资源,以一种与政府途径相平行的市场途径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为此享受教育服务的人必须缴纳一定的学费,而投入教育资源的人则必定要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市场的有限介入既实现了一部分人的私益,同时又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这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政府提供的新的教育产品提供方式,与政府所提供的教育不同,教育产品市场化意味着把教育这种公共物品经过转化,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运作来向社会提供。
市场化的出现正在导致教育的面貌发生变化:传统的政府包办的教育事业被打破;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的积极性有了极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教育的规模、速度、质量、效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还促使传统学校的教育形式、内容、方法发生变化,一种多元化的、更灵活的教育制度正逐步替代传统的教育制度,向每一个学习者提供更多的发展可能性。从这个角度理解教育市场化,我们就应该对教育市场化抱有一种宽容的态度。
但是,教育市场化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对教育进行补贴,无论是市场提供的教育还是政府提供的教育,都具有外部性,都需要政府的补贴。在英国、法国、美国和我国香港等地,非政府提供的教育可以得到政府大量的财政支持,但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力量办学,不仅难以得到政府的财力支持,而且还受到一定的歧视。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补贴,不仅有利于民办教育自身的发展,而且民办教育作为与公办教育相竞争的力量,它的发展壮大会在总体上激活我国教育发展的活力,提高我国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加大对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办学的补贴,是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教育产品属性的根本要求。但是教育市场化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如何能保证教育的公平? 又如何能保证农村贫困地区的孩子也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呢?
参考文献
[1]劳凯声.面对挑战的教育公益性[J].教育研究,2003,(2).
[2]萨谬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笫十六版)[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3]胡鞍刚, 熊志义.大国兴衰与人力资本变迁[J].教育研究,2003,(4).
关键词:公共产品;教育的产品属性;教育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284-03
1 对教育的产品属性的考察——公共产品的内涵及其外延
教育产品,是指教育部门和教育单位所提供的产品,这种产品又称教育服务。对教育的产品属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上的。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整个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也称公共物品,泛指公共行政组织或国家行政组织为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所提供的用于满足社会共同消费需要的各种产品和服务。它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人们普遍接受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如国防就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因此,同时具有这两个特征的物品或服务为公共产品。与公共产品相反,私人产品是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的产品,如食品、衣物等生活用品。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或兼具二者特征的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
从公共产品的外延来看,公共产品不限于物质产品,如灯塔、公路等。一些由政府提供的非物质产品和服务也是公共产品,如法律、规章、政策、基础研究、环境保护、天气预报、消防、社会保障、失业保险,甚至有效率的政府本身也被视为是一种公共物品。一种物品如果具有非竞争性,但又具有排他性,称作排他性公共物品。比如收费电视节目。有些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但又具有竞争性,这种物品称作共有资源。使用共有资源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是共有资源有竞争性。当一个人使用共有资源时,他就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资源的享用。如海里的鱼、环境和拥挤的不收费的道路,这样就会造成“公地悲剧”。
2 教育的产品属性的界定——不同观点的争鸣
自从1954年萨缪尔森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区分开来并正式使用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这个概念以来,经济学家对教育是否属于公共物品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例如伦敦经济学院的巴尔(N.Barr)教授认为“教育不是公共物品”;巴罗(Robin Barlow)教授在1970年的一篇讨论美国地方学校财政效率的论文中认为“教育是一个纯粹的公共物品”;公共经济学的权威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从教育被提供的方式来考察认为教育是“公共供应的私人产品”,他们认为“教育如果不是被免费提供,个人就必须像购买私人物品一样支付教育费用,那么这样的教育就是私人产品,而不管其提供主体是政府还是市场”;公共选择理论的权威布坎南和萨缪尔森都认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维•罗森(Harvey S.Rosen)和范里安(Hal R.Varian)等坚持认为教育就是私人产品,但是由政府提供与生产。
我国学者们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对教育的产品属性进行界定时,得出的结论也十分各异。综观已发表的文献,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2.1 以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为认定标准,认为同一层次和类型的教育因其提供方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属性
(1)厉以宁教授从教育的供给者和教育经费的负担方式来确认教育的产品属性,认为我国现行的教育产品有五种类型。
①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如由政府作为供给者所提供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或以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的公共教育和国家公务员教育等。接受这些教育服务的人,不直接付费,而维持这些教育服务的费用则由政府的财政部门承担,不享用这些教育服务的人也需要为此支付费用(如纳税)。
②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如由政府投资建立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政府提供经费的各类成人、学前教育等。一些人享用了这些教育服务之后,至少就减少了另一些人对这些教育服务的享用。例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甚至高级中学,招生名额有限,一些人被录取了,另一些人就不能录取,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则没有这种排他性。
③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如某个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协会或企业为自己的成员设立的学校和培训班等;某些由政府提供经费的学校,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在正常招生之外还招收若干自费生,或设立一些自费班等。
④具有纯私人产品服务的教育服务。
如个人充当家庭教师、个人建立学校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提供的服务,这些教育服务之所以被认为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不仅由于它们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而且教育服务的一切费用都是由享用这种教育服务的人提供。按单位产品付费,而提供这种教育服务的个人,需要支付一笔创办费。
⑤基本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与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不同的是,如果个人在办学过程中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助,并且在收费过程中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那么这样的教育服务可以被认为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2)胡鞍钢也是从教育产品的提供方式来分析教育产品的属性的。他指出,从公共物品的定义上,也就是从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意义来看,教育(包括基础教育)不能被视为纯公共物品,甚至就是典型的纯私人物品。但是,由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包括政府的财政支持、法律对于普遍服务的强制性规定,而使基础教育就具有了公共物品的性质,所以,他称基础教育是制度性公共物品。“并非由于基础教育是公共产品而实施义务教育,而是由于实施义务教育使基础教育成为公共产品。”胡鞍刚的话包含了下面两层含义:第一,基础教育并不一定是公共产品;第二,实施义务教育(即严格意义上的免费供给)后,基础教育才成为公共产品。
2.2 从教育产品的消费特征出发来界定产品的属性,认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
袁连生博士认为,教育在消费上同时具有直接和间接的消费特征。从教育直接消费效用看,教育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增加一个学生,会降低原有学生得到的教育服务水平,如平均受教师关注的程度会降低,生均校舍面积、图书、仪器等教育资源会减少。在技术上学校完全有能力将教育的消费者(如不付费者)排除在学校或教室之外。因此,教育的直接消费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从教育的间接消费效用看,教育可促进社会经济增长,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产生正外部性效果,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正是因为教育具有的间接消费的特征,所以教育是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
2.3 以教育产品的外部性为认定标准,对教育的产品属性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1)教育是公共产品,但可以转化为私人产品。
劳凯声教授在《社会转型与教育的重新定位》一文中,关于教育的产品属性作了如下的论述(以教育的外部性为依据):“教育事业作为公益性事业,其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于他人、社会乃至全人类,是从文化、精神、体制、社会、环境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事业。教育这种特性使得它不可能通过纯市场的机制来有效地提供,而必须主要通过市场以外的资源配制机制。因此,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同时“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实际上还可以进一步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这反映了劳凯声教授在理论分析上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承认教育是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又认为教育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所以提出了一种“转化论”来克服理论上的矛盾。
(2)教育从整体上是准公共产品,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的属性是有差异的。
王善迈教授在论述教育的产品属性时说:“因为教育具有巨大外部效益,一个人接受了教育,不仅受教育者可以获得经济的、非经济的效益,同时社会也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与非经济效益”,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看,教育是不可“排除”的,因此“从整体上说,教育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不同级别与类别的教育,其产品属性特征不尽相同,如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民办教育和非民办教育等等。有的更接近公共产品,有的则更接近私人产品”。 在这里,王善迈教授看到了不同级别和类别的教育具有不同的产品属性,这是正确的。但是,王善迈教授对不同级别和类别的教育属性的划分,是以教育的外部性程度为标准的。这和劳凯声教授犯了同样的错误即“教育具有外部性就得出教育是公共产品”的结论。
2.4 吴辉凡和许治认为,教育具有介于纯共用品与私用品之间的混合品属性
“教育的性质界定应是兼具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性质的混合产品”。 由于公共经济学对混合品属性细分的量化指标缺失,因此对于具有混合品属性的教育进一步的产品属性区分已不具独立的意义。
纵观以上的标准所判断的教育的产品属性,我们就会发现那种在教育界十分流行的观点“教育是公共产品”是不科学的。实际上,教育和其他商品、服务一样,其产品属性依赖于选择标准的不同。教育(即使是基础教育) 既可以作为公共产品,又可以作为私人产品,也可以作为准公共产品。如果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制度,教育由政府以免费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那么此种教育就是公共产品。如果教育由市场提供,且以交费作为接受教育的条件,那么此种教育就是私人产品。若教育由政府或其他社会自愿组织提供,政府只是负担受教育者的部分教育经费,则此种教育就是准公共产品。实际上,关于教育的产品属性及其判断标准,许多经济学家已经作了相关论述,只不过他们没有对教育的产品属性进行明确的分类而已。
3 研究教育的产品属性的现实意义——对教育市场化的反思
讨论教育的产品属性,对于我们的教育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如果教育的产品属性得不到清晰的界定,我们就无法正确处理教育与政府、教育与市场以及教育与社会的关系。通过以上的讨论使我们清楚了教育并不一定是公共产品。教育无论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还是作为私人产品由市场提供,都是实现教育目标的特定教育制度安排而已。因此,那种在教育界中流行甚广的“教育是公共产品,所以必须由政府提供”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当今政府作为教育资源的配置主体,出现了一系列的弊端:
其一,教育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国家财政支持的公办学校效率低下已经成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公办学校的效率低于私立学校;其二是不利于教育多样化的发展。政府直接举办学校,必然伴随着对教育的过多干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教育多样性的发展。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应试教育”盛行,素质教育难以开展;高等教育“千校一面”,从特定角度来看,都与政府对教育的严格管制分不开。在政府提供教育效率低下等一系列背景之下,教育界展开了教育市场化的讨论。
就教育而言,“教育市场化”是指办学主体通过某种市场机制来获得社会的教育资源,以一种与政府途径相平行的市场途径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为此享受教育服务的人必须缴纳一定的学费,而投入教育资源的人则必定要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市场的有限介入既实现了一部分人的私益,同时又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这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政府提供的新的教育产品提供方式,与政府所提供的教育不同,教育产品市场化意味着把教育这种公共物品经过转化,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运作来向社会提供。
市场化的出现正在导致教育的面貌发生变化:传统的政府包办的教育事业被打破;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的积极性有了极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教育的规模、速度、质量、效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还促使传统学校的教育形式、内容、方法发生变化,一种多元化的、更灵活的教育制度正逐步替代传统的教育制度,向每一个学习者提供更多的发展可能性。从这个角度理解教育市场化,我们就应该对教育市场化抱有一种宽容的态度。
但是,教育市场化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对教育进行补贴,无论是市场提供的教育还是政府提供的教育,都具有外部性,都需要政府的补贴。在英国、法国、美国和我国香港等地,非政府提供的教育可以得到政府大量的财政支持,但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力量办学,不仅难以得到政府的财力支持,而且还受到一定的歧视。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补贴,不仅有利于民办教育自身的发展,而且民办教育作为与公办教育相竞争的力量,它的发展壮大会在总体上激活我国教育发展的活力,提高我国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加大对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办学的补贴,是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教育产品属性的根本要求。但是教育市场化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如何能保证教育的公平? 又如何能保证农村贫困地区的孩子也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呢?
参考文献
[1]劳凯声.面对挑战的教育公益性[J].教育研究,2003,(2).
[2]萨谬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笫十六版)[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3]胡鞍刚, 熊志义.大国兴衰与人力资本变迁[J].教育研究,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