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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4日日本参议院通过了两个议案:《商法部分修改案》及《修改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案》(以下将修改后的商法简称为新商法)。这次商法修改的目的在于:强化股东对公司业务的监督机能;提高股份公司监察职能;使股份公司的资金利用更加合理化;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权的修改 1.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标的额是95万日元 所谓股东的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对董、监事提起诉讼(商法第267条)。其诉讼标的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