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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场监管是政府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对商品流通市场实行有效监管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重点是市场主体进入监管、市场交易监管和市场竞争监管。要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具有权威性的、多元化的政府监管体系,以预防为主的自律监管体系,以诚信为主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查处为主的惩罚体系和商品抽查检测体系。
[关键词]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063-03
市场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一般商品市场(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与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等)中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活动。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类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的资格认证、交易行为和秩序的规范约束、交易权益的保护等监督管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的效 率。
1 市场监管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
市场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弱化和放弃, 而是政府在市场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发生变化, 政府直接的行政监管将逐步减少,运用经济、法律等相关手段进行的监管要增加。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在市场体系尚未健全、市场主体发育水平不高、市场环境不尽合理的条件下,政府在市场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及所发挥的作用,在相当时期内必将是重要的和主导性的。而我们对市场监管职能的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
2002年3月5日,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这是我党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市场监管”的概念,这标志着我们对政府职能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2006年10月,北京市发改委和市工商局首次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市场监管规划》,表明北京市政府将市场监管提到重要议程。
2 对商品流通市场实行有效监管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
在国外政府管理中,没有“市场监管”这个概念,与之类似的称呼主要有政府管制(Government Regulation)、政府规制或微观规制等概念。
由于商品流通领域存在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以及流通活动所引起的负外部性问题,世界各国普遍对商品流通业实行政府管制。经济性垄断主要表现为协议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以及其他横向限制竞争(横向联合、合营企业、掠夺性定价)的行为。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流通活动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为对环境、消费者和公众权利的侵蚀等。针对这种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以及流通活动的负外部性,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监管,以确保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日本:1923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1971年修改为《批发市场法》,日本政府通过批发市场实现商品价格监控,也通过这个法对商品市场实行全面的管制。根据这个法律,日本全国设有约2500个批发市场,这些市场不仅具有流通功能,还具有价格形成、信息发送等功能,是政府监控商品市场的重要手段。针对特殊商品,也有相应的法律,如《粮食管理法》、《酒类专卖法》、《药业法》等。1973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大规模零售店铺零售事业活动调整法》(简称《大店法》),对零售企业开店面积、营业时间等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2000年6月,日本政府废除《大店法》,实施新的《大规模零售店铺立地法》(简称《大店立地法》)从市政建设的角度对城市边沿地区、郊区新建商业设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大店立地法》标志着从经济性管制(保护中小零售店)向社会性管制(保护生态环境)的转变,具有标志性意义。
法国:1810年制定的《商法典》是法国规范商业活动的根本大法,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它的管辖范围涵盖了生产、流通和服务业的所有领域,既规范政府的流通服务业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职能权限,也规范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1973年制定的《鲁瓦耶法》和《商业手工业法》,1996年制定的《拉法兰法》等,对全国商业流通设施的兴建、布局规划和市场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在法国凡兴建、改建、扩建3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商店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食品商店均需要政府审批。
美国:美国通过了《食品卫生与药品法》、《肉类检疫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凯弗维尔—哈里斯修正案》等,保护市场消费者的利益。美国商务部下设服务业处,负责流通市场的管理和服务事宜。美国政府对商贸流通业的规制是通过地方政府来实现的。各州和市都制定有法律规章,来规范商品市场的运行和管理。
德国:1957年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主要是禁止卡特尔、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兼并企业。1998年德国政府制定《国土规划法》,以立法手段来管制商业网点的设置,保障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此外,《营业时间法》、《货物搭配规定条例》、《折扣法》等对流通企业营业时间、进货等做了规定。
英国:1948年颁布《垄断与限制竞争法》、1973年《公平交易法》(1980年修订)、1976年《反限制贸易行为法》和《零售价格法》等,对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做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市场竞争秩序。
韩国:1972年颁布了《流通现代化五年基本计划》,1973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法》,1980年《流通产业现代化促进法》、1986年《批发业、零售业振兴法》、1997年《流通产业发展法》等,对流通业及经营活动做了具体规定。
从以上发达国家对商品市场管制方面的做法,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
一是从管制目标看,各国基本一致,即通过实施政府管制或市场监管,创造一个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以达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目的。
二是流通业的管制机构具有权威性。管制权力一般都掌握在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手中。
三是在加强行政管制的同时,非常重视立法管制。它们对流通产业、商品市场的监管重在立法,立法完备,且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市场法制化的程度很高。
四是从管制机构看,既重视政府的管制作用,还重视发挥商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民间组织的自我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协调、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五是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国家(如日 本)在政府机构中,设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六是在实施对商品市场监管的同时,政府对中小流通企业和商品市场给予金融优惠、税收减免、人才培育等扶持,注意保护本国的商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它们发展壮大,促进流通业和商品市场规范运行。
中国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对商品市场的监管工作并努力探索监管方式的改革。在中国加入W T O后不久,有学者提出“我国政府部门在摒弃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管制方式的同时,应该运用W T O通行的国际规则,加强对商业领域的管制(董进才,2002)”。“要把商品交易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重点,政府要在宏观上加强管理和服务,把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刘德成,20 02)”。更有学者指出,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目前还存在“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商品交易市场法制不健全、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不完善”等三大问题。因此,“对我国城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亟待加强。”“负责市场或商品交易管理的政府部门应当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管理(郭国庆等,2005)”。研究表明,商品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地方经济与地方经济之间的竞争。为此,必须发挥政府在产业聚集与商品市场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以便补偿市场失败。
3 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构建面临的挑战
3.1 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快,数量多,规模大,交易复杂,监管的成本高、难度大
据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06年,全市商品交易市场总数898家(含亿元以上的市场112家),年总经营额1349.6504亿元。城区商品市场844家,郊区商品市场54家;综合市场426家;专业市场390家;其他市场82家。总摊位10万个以上,市场直接从业人员达30万人,间接人员达百万人之多。
3.2 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
市场监管体系需要协调政府各个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能和行动,市场监管体系远未建立起来。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现象还比较严重。仅有政府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全社会重视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但建立可追溯体系的成本较高,企业缺乏前期投入的动力和积极性。食品等农产品的生产比较分散,生产集约化程度不高,科技化、标准化水平较低,流通过程也比较分散隐秘,给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标准体系还不够健全,有关规定和标准缺失,滞后于现实发 展。
3.3 市场监管方式需要改变
传统的商品市场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如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商品市场借鉴新兴业态,这些变化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兴业态,如电子商务、直销、风险投资(金融投资)等,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的范 畴。
4 北京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4.1 市场监管体系构建的重点
4.1.1 市场主体进入监管。即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条件、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监督。市场主体是构成市场的首要要素,监管市场主体进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给予批准或许可,履行登记手续;二是批准和许可后按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主体要注销或撤销其经营资格。
4.1.2 市场交易监管。即监督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维护市场交易规则。市场规则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整个市场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都是靠市场规则来维系的,而制定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得到全体市场主体的遵守恰恰是监管市场的最有效办法和最有效的切入点。市场规则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也包括未纳入法律、法规体系而应该得到遵守的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等。
4.1.3 市场竞争监管。竞争是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竞争监管,一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包括价格竞争、广告竞争、产品竞争、人才竞争、营销渠道竞争等);二是规定应予禁止或不能从事的市场竞争行为,如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是监管欺诈性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
4.2 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4.2.1 监管职能要相对集中,横向归并——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具有权威性的、多元化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市场监管机构重叠,职责分散,分工不明,对统一市场的监管和专业市场的监管分别由不同部门承担。各监管部门囿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互相推诿扯皮,不能步调一致,削减了市场监管的力度。主要问题表现为监管权力分散。我国包括北京市的工商、质监、卫生、农业、林业、经贸、公安等几乎所有政府涉及经济管理的部门都有市场监管的职能。市场监管部门林立,这样就会存在职能的交叉性,即对同一市场行为设定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人为地造成工作中有利就争、无利就推、互相扯皮的现象,导致“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
目前,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组织较多,有五类部门行使或部分行使市场监管权。
综合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专项市场监管部门:有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检局、海关等。主要侧重于从技术上、专业领域对市场进行监管。
专业市场监管部门:有商务局、证监会、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文化出版管理部门等。这是按专业市场划分,对专业市场进行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
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经法律授权,专门行使对部分市场监管执法权的部门。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城管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有关处罚权”。
承担部分市场监管职能的组织:各种行业组织、行业协会等,主要是从自律的角度实现对市场监管。
这种多头监管、职能交叉的情况不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尽管有学者指出,“要把所有的市场监管职能纳入一个政府部门并不现实”,但笔者依然认为,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因此,市场监管职能要适当向工商管理部门集中,横向归并相关职能,强化工商管理部门的综合市场监管职能。职能适当集中后,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主要职能职责集中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二是工商部门要积极探索各项业务职能相互配套衔接的监管方式。要加强对金融、房地产和其他专业市场的监管,发挥专业市场和专项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协调和辅助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扩大行业管理组织在市场监管活动中范围和影响力,由代表不同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业管理组织根据国家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着手制定、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专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使其成为协助政府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辅助力量。
4.2.2 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自律监管体系。事前预防监管,是争取监管主动,避免或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手段,是以人为本监管的具体体现,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秩序预警防范体系,形成有效监管机制。
4.2.3 合法经营、诚信经商——建立和完善以诚信为主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机制,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坚持企业注册设立的标准条件,严格甄别市场主体资格,坚持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严把企业信用建设的第一道关口、入口,决不容许假冒的、不合法的、没有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混入市场;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制度,进行事前预警式监管。企业信用记录是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客观反映,要把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竞争、经营活动中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履约情况、守法情况,收集、整理、记录在案,形成动态数据库;同时尽可能收集税务、海关、质监、药监、卫生和金融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相对完整、准确、全面的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定期不定期发布、公示,及时提醒、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考核评比激励机制,进行全程引导式监管。
4.2.4 依法监管、联合办案——加强和完善以查处为主的惩罚体系。要探索和完善办案联动机制。要建立与公安、质监、卫生、技监、城管、法院、检察院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互动机制,获取案源、移交案件、联合执法。进一步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
4.2.5 定期检测、及时反馈——建立和完善商品抽查检测体系。要建立和完善商品定期抽查检测机制,要建立科学抽查取样机制,要完善市场商品定性检测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抽检结果的信息反馈机制。为此,要开展市场监管技术手段的创新。
参考文献:
[1]郭国庆,钱明辉,吴剑峰.财贸经济[J].2005(5):83.
[2]荆林波.2007商品市场蓝皮书中国商品市场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肖兴志,宋晶.政府监管理论与政策[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063-03
市场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一般商品市场(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与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等)中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活动。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类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的资格认证、交易行为和秩序的规范约束、交易权益的保护等监督管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的效 率。
1 市场监管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
市场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弱化和放弃, 而是政府在市场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发生变化, 政府直接的行政监管将逐步减少,运用经济、法律等相关手段进行的监管要增加。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在市场体系尚未健全、市场主体发育水平不高、市场环境不尽合理的条件下,政府在市场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及所发挥的作用,在相当时期内必将是重要的和主导性的。而我们对市场监管职能的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
2002年3月5日,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这是我党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市场监管”的概念,这标志着我们对政府职能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2006年10月,北京市发改委和市工商局首次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市场监管规划》,表明北京市政府将市场监管提到重要议程。
2 对商品流通市场实行有效监管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
在国外政府管理中,没有“市场监管”这个概念,与之类似的称呼主要有政府管制(Government Regulation)、政府规制或微观规制等概念。
由于商品流通领域存在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以及流通活动所引起的负外部性问题,世界各国普遍对商品流通业实行政府管制。经济性垄断主要表现为协议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以及其他横向限制竞争(横向联合、合营企业、掠夺性定价)的行为。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流通活动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为对环境、消费者和公众权利的侵蚀等。针对这种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以及流通活动的负外部性,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监管,以确保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日本:1923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1971年修改为《批发市场法》,日本政府通过批发市场实现商品价格监控,也通过这个法对商品市场实行全面的管制。根据这个法律,日本全国设有约2500个批发市场,这些市场不仅具有流通功能,还具有价格形成、信息发送等功能,是政府监控商品市场的重要手段。针对特殊商品,也有相应的法律,如《粮食管理法》、《酒类专卖法》、《药业法》等。1973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大规模零售店铺零售事业活动调整法》(简称《大店法》),对零售企业开店面积、营业时间等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2000年6月,日本政府废除《大店法》,实施新的《大规模零售店铺立地法》(简称《大店立地法》)从市政建设的角度对城市边沿地区、郊区新建商业设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大店立地法》标志着从经济性管制(保护中小零售店)向社会性管制(保护生态环境)的转变,具有标志性意义。
法国:1810年制定的《商法典》是法国规范商业活动的根本大法,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它的管辖范围涵盖了生产、流通和服务业的所有领域,既规范政府的流通服务业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职能权限,也规范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1973年制定的《鲁瓦耶法》和《商业手工业法》,1996年制定的《拉法兰法》等,对全国商业流通设施的兴建、布局规划和市场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在法国凡兴建、改建、扩建3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商店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食品商店均需要政府审批。
美国:美国通过了《食品卫生与药品法》、《肉类检疫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凯弗维尔—哈里斯修正案》等,保护市场消费者的利益。美国商务部下设服务业处,负责流通市场的管理和服务事宜。美国政府对商贸流通业的规制是通过地方政府来实现的。各州和市都制定有法律规章,来规范商品市场的运行和管理。
德国:1957年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主要是禁止卡特尔、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兼并企业。1998年德国政府制定《国土规划法》,以立法手段来管制商业网点的设置,保障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此外,《营业时间法》、《货物搭配规定条例》、《折扣法》等对流通企业营业时间、进货等做了规定。
英国:1948年颁布《垄断与限制竞争法》、1973年《公平交易法》(1980年修订)、1976年《反限制贸易行为法》和《零售价格法》等,对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做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市场竞争秩序。
韩国:1972年颁布了《流通现代化五年基本计划》,1973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法》,1980年《流通产业现代化促进法》、1986年《批发业、零售业振兴法》、1997年《流通产业发展法》等,对流通业及经营活动做了具体规定。
从以上发达国家对商品市场管制方面的做法,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
一是从管制目标看,各国基本一致,即通过实施政府管制或市场监管,创造一个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以达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目的。
二是流通业的管制机构具有权威性。管制权力一般都掌握在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手中。
三是在加强行政管制的同时,非常重视立法管制。它们对流通产业、商品市场的监管重在立法,立法完备,且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市场法制化的程度很高。
四是从管制机构看,既重视政府的管制作用,还重视发挥商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民间组织的自我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协调、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五是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国家(如日 本)在政府机构中,设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六是在实施对商品市场监管的同时,政府对中小流通企业和商品市场给予金融优惠、税收减免、人才培育等扶持,注意保护本国的商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它们发展壮大,促进流通业和商品市场规范运行。
中国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对商品市场的监管工作并努力探索监管方式的改革。在中国加入W T O后不久,有学者提出“我国政府部门在摒弃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管制方式的同时,应该运用W T O通行的国际规则,加强对商业领域的管制(董进才,2002)”。“要把商品交易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重点,政府要在宏观上加强管理和服务,把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刘德成,20 02)”。更有学者指出,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目前还存在“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商品交易市场法制不健全、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不完善”等三大问题。因此,“对我国城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亟待加强。”“负责市场或商品交易管理的政府部门应当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管理(郭国庆等,2005)”。研究表明,商品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地方经济与地方经济之间的竞争。为此,必须发挥政府在产业聚集与商品市场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以便补偿市场失败。
3 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构建面临的挑战
3.1 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快,数量多,规模大,交易复杂,监管的成本高、难度大
据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06年,全市商品交易市场总数898家(含亿元以上的市场112家),年总经营额1349.6504亿元。城区商品市场844家,郊区商品市场54家;综合市场426家;专业市场390家;其他市场82家。总摊位10万个以上,市场直接从业人员达30万人,间接人员达百万人之多。
3.2 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
市场监管体系需要协调政府各个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能和行动,市场监管体系远未建立起来。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现象还比较严重。仅有政府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全社会重视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但建立可追溯体系的成本较高,企业缺乏前期投入的动力和积极性。食品等农产品的生产比较分散,生产集约化程度不高,科技化、标准化水平较低,流通过程也比较分散隐秘,给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标准体系还不够健全,有关规定和标准缺失,滞后于现实发 展。
3.3 市场监管方式需要改变
传统的商品市场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如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商品市场借鉴新兴业态,这些变化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兴业态,如电子商务、直销、风险投资(金融投资)等,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的范 畴。
4 北京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4.1 市场监管体系构建的重点
4.1.1 市场主体进入监管。即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条件、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监督。市场主体是构成市场的首要要素,监管市场主体进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给予批准或许可,履行登记手续;二是批准和许可后按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主体要注销或撤销其经营资格。
4.1.2 市场交易监管。即监督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维护市场交易规则。市场规则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整个市场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都是靠市场规则来维系的,而制定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得到全体市场主体的遵守恰恰是监管市场的最有效办法和最有效的切入点。市场规则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也包括未纳入法律、法规体系而应该得到遵守的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等。
4.1.3 市场竞争监管。竞争是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竞争监管,一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包括价格竞争、广告竞争、产品竞争、人才竞争、营销渠道竞争等);二是规定应予禁止或不能从事的市场竞争行为,如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是监管欺诈性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
4.2 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4.2.1 监管职能要相对集中,横向归并——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具有权威性的、多元化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市场监管机构重叠,职责分散,分工不明,对统一市场的监管和专业市场的监管分别由不同部门承担。各监管部门囿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互相推诿扯皮,不能步调一致,削减了市场监管的力度。主要问题表现为监管权力分散。我国包括北京市的工商、质监、卫生、农业、林业、经贸、公安等几乎所有政府涉及经济管理的部门都有市场监管的职能。市场监管部门林立,这样就会存在职能的交叉性,即对同一市场行为设定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人为地造成工作中有利就争、无利就推、互相扯皮的现象,导致“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
目前,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组织较多,有五类部门行使或部分行使市场监管权。
综合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专项市场监管部门:有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检局、海关等。主要侧重于从技术上、专业领域对市场进行监管。
专业市场监管部门:有商务局、证监会、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文化出版管理部门等。这是按专业市场划分,对专业市场进行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
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经法律授权,专门行使对部分市场监管执法权的部门。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城管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有关处罚权”。
承担部分市场监管职能的组织:各种行业组织、行业协会等,主要是从自律的角度实现对市场监管。
这种多头监管、职能交叉的情况不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尽管有学者指出,“要把所有的市场监管职能纳入一个政府部门并不现实”,但笔者依然认为,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因此,市场监管职能要适当向工商管理部门集中,横向归并相关职能,强化工商管理部门的综合市场监管职能。职能适当集中后,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主要职能职责集中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二是工商部门要积极探索各项业务职能相互配套衔接的监管方式。要加强对金融、房地产和其他专业市场的监管,发挥专业市场和专项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协调和辅助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扩大行业管理组织在市场监管活动中范围和影响力,由代表不同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业管理组织根据国家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着手制定、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专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使其成为协助政府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辅助力量。
4.2.2 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自律监管体系。事前预防监管,是争取监管主动,避免或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手段,是以人为本监管的具体体现,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秩序预警防范体系,形成有效监管机制。
4.2.3 合法经营、诚信经商——建立和完善以诚信为主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机制,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坚持企业注册设立的标准条件,严格甄别市场主体资格,坚持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严把企业信用建设的第一道关口、入口,决不容许假冒的、不合法的、没有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混入市场;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制度,进行事前预警式监管。企业信用记录是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客观反映,要把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竞争、经营活动中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履约情况、守法情况,收集、整理、记录在案,形成动态数据库;同时尽可能收集税务、海关、质监、药监、卫生和金融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相对完整、准确、全面的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定期不定期发布、公示,及时提醒、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考核评比激励机制,进行全程引导式监管。
4.2.4 依法监管、联合办案——加强和完善以查处为主的惩罚体系。要探索和完善办案联动机制。要建立与公安、质监、卫生、技监、城管、法院、检察院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互动机制,获取案源、移交案件、联合执法。进一步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
4.2.5 定期检测、及时反馈——建立和完善商品抽查检测体系。要建立和完善商品定期抽查检测机制,要建立科学抽查取样机制,要完善市场商品定性检测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抽检结果的信息反馈机制。为此,要开展市场监管技术手段的创新。
参考文献:
[1]郭国庆,钱明辉,吴剑峰.财贸经济[J].2005(5):83.
[2]荆林波.2007商品市场蓝皮书中国商品市场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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