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代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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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代理机构改革的国际地位和重要影响使其备受瞩目。转型期的中国政府面临精简机构与提高服务质量的双重压力,各地社区政府作为承接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做出了诸多改革与探索,主要是开创了服务大厅模式、流动服务站模式及为民服务代理模式。但现存各种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借鉴西方代理机构改革的经验,立足现实实践,应通过构建社区服务代理模式,以整合社区服务载体,重构社区治理结构,从而进一步满足社区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关键词:代理机构;服务大厅;社区公共服务;服务代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10-0040-03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服务供给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也是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问题。以英国《济贫法》为标志,早期公共服务主要针对特殊人群,以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二战后伴随着各国国内社会问题的增多,国民对社会服务需求的上升及各国经济的复苏,欧美各国开始了大范围的社会服务普及运动,社会服务的立法和实践得到极大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后,受全球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影响,西方各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果捉襟见肘,每况愈下。由此,英美等国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率先开始了政府部门的民营化改革,并引领了波及全球范围的公共部门改革浪潮,其中代理机构化(agencification)运动更是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1988年,英国时任首相撒切尔夫人宣布批准《改善政府管理:下一步方案》,标志着创设代理机构(executive agency)的开始,随后相继成立了130多个代理机构,[1]政府宣布将把90%的公务员转到代理机构。这些机构执行着政府不同性质的职能,所涉及的公共活动范围非常广泛,如社会福利的管理、狱政的管理、证照的审核签发、救济金办理、就业管理、会议服务、军需供应、工商注册、专利保护、破产服务、标准计量、地产登记、药品管制、天气预报、农牧渔业服务等。[2]随后,这股风潮一直从欧洲到北美继而波及亚洲和非洲。代理机构化被视为是政府行政系统内部决策与执行的分离,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社会服务需求增多而导致的政府职能扩张与政府机构精简压力之间的矛盾。
  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经济政治环境的巨大变化,社会问题与社会服务的需求激增。政府面临精简机构与提高服务质量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服务型政府理念之下,如何在控制政府规模的同时满足公共服务需求,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近年来社区作为承接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发挥了越来越突出的作用。我国部分地市根据政府的要求,做出大胆尝试,探索各种不同的社区服务形式,产生了一些值得借鉴和推广的经验,社会组织也因此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来看,社区组织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其中,如何创新社区管理模式,整合社区服务载体,重构社区治理结构,以进一步满足社区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社区公共服务的基本形式及存在问题分析
  社区公共服务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以满足社区成员的需要为目标,以社区服务机构为主体,面向社区全体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公共服务以及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无偿、低偿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功能的社会服务。[3]福利性和公益性被视为是社区公共服务的基本属性。1987年民政部在武汉召开第一次城市社区服务会议,1989年在杭州又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服务经验交流会,此后,社区服务广泛兴起,发展迅速,规模日益壮大。伴随行政体制改革及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社区越来越成为承载城市社会公共服务和居民自主服务的基础平台。在具体的实践中,出现了几种代表性的服务形式——服务大厅、流动服务站及为民服务代理模式,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也呈现出阶段性演化特征。
  1服务大厅模式。该阶段以建立社区工作站或社区服务中心为标志,基本做法是,在社区设置“敞开式办公、一门式服务、一站式管理”的服务大厅,承接政府部门转移的社区行政管理事务和社区公共服务。这种模式自2000年武汉市江汉区探索实践以来,掀起了全国各地社区体制改革的浪潮,先后出现了诸如上海模式、铜陵模式、北京模式、沈阳模式、盐田模式、南京模式等独具特色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体制。这些模式虽然出现在不同的地区,在改革的侧重点上也各有差异,但总体来说,都是以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为重心,依托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建立相应的组织形成一定互动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有学者把其统称为“社区工作站模式”,即“服务大厅模式”。[4]
  2流动服务站模式。社区服务大厅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城市固定区域内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居民的需求。然而,对于一些自然条件比较恶劣的地区或者居民居住比较分散的大型社区,服务大厅设置上的固定性限制了其服务提供的可及性。作为对服务范围的一种弥补,一些地区创新出流动服务的方式,即流动站模式。该模式主要针对山场广袤、地域狭长、交通不便、群众办事路途远等问题,采取流动上门服务的方法,为群众提供流动服务,让居民在家门口就能把事情办好。流动站模式以基层政府为依托,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以流动性为主要特征,在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信息的双向交流。一方面,将社区服务的咨询和信息带到居民家中,就地解决居民的生活难题。另一方面,在贴近居民的过程中,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居民的动态及需求,将新情况反馈给社区服务机构。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流动站采取“订单化”的分类管理方式,工作人员从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抽调。
  3为民服务代理模式。居民代理模式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在社区设立居民事务全程代办站,提供政务代办、事务服务。2001年至2003年间,针对群众反映的办事难问题,浙江省玉环县、重庆市大足县、安徽省郎溪县、山东省莱西市、北京市怀柔区先后开创为民服务代理。2008年1月19日莱西市的为民服务代理制获得第四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在16家中央媒体的集中报道后,为民服务代理更是广为传播,各地政府竞相开展。从为民服务代理涉及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居民日常生活急需的各种服务,发生在与居民的日常需求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供给部门。流动服务站通过延伸服务线打破了社区服务提供上的地域限制,扩展了服务范围。而为民服务代理制则通过政府内部的流程再造,改变政府的服务理念与工作方式,满足了居民对便捷化、优质化服务的需求。   无论是作为社区服务主体的服务大厅模式还是作为补充的流动服务站模式或是为民服务代理模式,表面来看,均改变了政府服务方式,提高了服务效率,在社会上也有不同程度的认可度,然而,如果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区管理模式、重构社会治理结构的角度来说,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第一,需求导向不足。社会问题与社会需求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逻辑起点,社区居民是社区服务的对象,也是社区服务的目标指向,社区需求结构决定着社区服务的内容、方式和重点。以“需求为导向”的逻辑,体现了社区公共服务的价值所在。经过各地多年的社区管理与服务体制的探索和实践,服务大厅模式的运作已相对比较成熟。然而,以政府指令为导向的动力机制和“自上而下”的行政思维限制了其发展空间。而作为对服务大厅模式在地域上和形式上补充的流动站模式和居民代理模式,也表现出强烈的政府主导色彩。中国特有的压力体制、逐级发包、目标管理责任制不仅描绘了政府机构任务实现机制,同样也解释了为民服务代理的运作机制。[5]因此,无论服务大厅模式、流动站模式还是居民代理模式,由于没有从根本上明确社区服务的逻辑起点,造成需求导向不足。
  第二,管理层级混乱。从目前我国各地社区服务实践探索来看,可以划分为分设模式、下属模式、条属模式和专干模式等几种基本类型。[6]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不同的管理模式,还在于没有从根本上理顺社区管理体制,造成包括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社会服务站等多重治理主体间关系上的混乱。流动服务站在本质上是基层政府或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居民代理制在组织结构上,则借助现有的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组(小区),分别设立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服务站和代理点,或依托现有的行政服务中心来运作。[5]从表面来看,服务大厅、流动站、为民服务代理在提供公共服务上呈现互补效应,实际上多重服务载体使得原本混乱的社区管理体制更加复杂。
  第三,主体责任模糊。虽然在社区管理体制的探索中出现了诸如武汉百步亭、上海罗山会馆这种走在社区治理前列的典型,政府、市场、社会力量各司其职,合作共治,但是,从全国社区发展的整体情况来看,多数社区中心服务人员仍以政府公派为主,如果加上流动服务站和服务代理站的工作人员则公派比例更高。流动站的服务人员主要是从现有职能部门抽调,代理站的服务人员同样主要来自现有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代理员只是起穿针引线或督促作用,这实际上使得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社区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进一步模糊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同时也加剧了社区管理的碎片化程度。[5]
  第四,缺乏灵活性专业性。由于服务大厅、流动站、代理制的服务人员以公派为主,特别是流动站与代理点作为基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本质上其组织结构与政府部门无异,同为官僚体制。那么,所有官僚体制存在的弊病同样会出现在这些派出机构上。带着管理思维而非服务思维来提供公共服务,造成公益性有余而灵活性与专业性不足,服务质量与效果势必大打折扣。
  三、服务代理模式——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的应然选择
  1改革社区管理体制。近年来在我国社区治理中各地政府一直试图通过组织流程再造来探求整合社区资源的途径,但由于改革理念上的偏差,一直未能摆脱“垂直整合”的传统思路,各种尝试没能从根本上理顺社区体制。城市社区在事实上形成了“两级政府、四级管理”的治理结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7]从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来看,我国发达地区社区社会服务模式可以归纳为体制吸纳型,即以政府为核心,通过一定的吸纳渠道(社会服务方式)、吸纳机制和吸纳平台开始将社会服务的提供职能与生产职能相分离,实现社会服务的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有效分工与合作。[6]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无论服务大厅模式、流动站模式还是为民服务代理模式都只是政府提供社会服务的一种方式,在管理体制上也摆脱不了以政府为中心的行政框架。
  2011年,民政部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逐步建立面向全体社区居民,主体多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内容丰富、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社区服务体系。新型社区服务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面临着理念、体制、机制全方位的创新。最根本的是要打破既有的体制框架,理顺管理主体间的关系,重构社会治理结构,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社会服务体系。改革的突破口就在于能否打破“体制吸纳型”这一格局,以市场、社会为中心进行体制创新。
  自1951年蒂特马斯(RTitmuss)第一次提出“社会服务”概念以来,高水平高质量的社会服务已成为当代福利国家一个最显著的特征。伴随着从早期的补缺型服务向普惠型服务的提升,发达国家的社会服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特别是对代理制的灵活运用,不仅实现了对公共部门这一庞大系统工程的改造,也实现了社会服务的有效供给。
  在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从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的关键阶段,经历着与发达国家的类似阶段,同样面临着政府与社会的系统改革。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服务代理模式无疑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一般认为,代理机构是一个由专门的立法机关设立的执行专门职能的官方自主机构,是一个独立于政府序列和公务员体系之外的法定实体。[8]它们是承担行政执行职能的公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职业范围内的各种活动,并由此承担相应的义务。代理机构意味着一种“分散化公共治理”[9]局面的出现。
  借鉴西方经验,我们可以撤消目前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社区服务中心、流动站或代理站,统一打造“社区服务代理机构”这一综合性的平台。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的分类(主要有行政事务类、居务管理类和社会服务类)为基础,将三类服务项目承接出去,在社区管理层面上实现政府决策与执行的分离,基层政府就此脱离具体服务项目的提供,社区服务代理机构则扮演政府“大管家”的角色。街道办不再作为基层社区管理单位,而是社区发展核心部,专司决策,负责与社区居委会协商制定社区发展政策与规划;社区服务代理机构则负责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的提供,由此实现政府职能自上而下的“纵向”分权到由里及外的“横向”分权的转变。这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社区管理体制上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还能全面推动社区管理体制重心下移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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