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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了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维护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权益,按照(津房委[2003]4号)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统一归集、分账核算、规范管理、保值增值"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归集、使用、转移等金融业务由建行天津市分行转到天津市商业银行办理。如何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