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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为适应建国后各项工作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全国解放前华北人民政府《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包括9个文种[1]。1951年政务院对此草案加以修订,于9月29日由秘书厅正式颁布施行,包括7类12个文种。其后行政公文种类先后经历了六次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