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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在赫章县已实施了10年,取得了较好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在建设生态文明家园的新时期,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尤为必要。现就我县现阶段退耕还林中存在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我县退耕还林工程进入成果巩固阶段
退耕还林是指在水土流失严重或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的耕地,退出粮食生产,植树或种草。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费和现金补助。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是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退耕还林工程自1999年开展以来,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生态效益开始显现;二是增加了退耕农户收入,拓宽了农户增收渠道;三是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促进了特色林产业发展;四是建立了生态保护屏障,粮食生产连年稳产增产;五是提高了全民生态保护意识。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法律保障及其面临的法律难题
(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法律保障。2002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对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的显著改善和退耕区群众的生活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也一起成为指导退耕还林工程顺利进行的法律依据,也成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法律保障。赫章县在退耕还林实施初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但有些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生态优先与退耕户长远利益的矛盾,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但退耕还林又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提高粮食单产等相结合。在退耕还林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中,退耕户的当前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如规定钱粮补助并有一定期限。对其长远利益,根据现有政策法规及实践,其中之一是发展立体经营,鼓励林果、林灌、林草间作。这种间作方式不但难以完成80%的生态林目标,而且难以形成稳定的生态系统,土壤、植物、动物、菌类和微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会遭到破坏。导致还林地迟迟不能郁闭成林,难以达到生态预期和退耕还林的目的。其次是钱粮补助与生态补偿不对称,我国的退耕还林法律政策,从一开始就关注退耕农户的利益,规定了一定期限的钱粮补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退耕户的生活困难,鼓励了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但在补偿标准计算中,实际上只计算了农民原来种植粮食的机会成本,没有补偿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不能体现他们在还林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所以这样规定不符合生态补偿的实施要求。
(三)规划的应有作用不能充分发挥。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范围、布局和重点;年限、目标和任务;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效益分析和评价;保障措施。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中没有规定自行退耕还林者退耕地范围和还林实施方案,但在其他部分规定了不予钱粮补助和承包经营人的林木所有权。这样规定将自行退耕还林者的还林行为排除在法律之外,他们的退耕地是否符合退耕条件没有法律引导可能会与耕地保护发生冲突,不予补助也可能挫伤农户在未纳入规划的应退耕地造林的积极性。
(四)退耕林管护重视不够。退耕林的管护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中之重,只有管护的好,才能提高退耕林的保存率,真正实现退耕还林的生态目标。主要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切实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从立法上看,间接保护林木的措施较多,如为了杜绝复耕,延长了对退耕农户的补助期限,并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解决他们长远生计问题,但具体到退耕林的直接管护,只有检查验收、复查及联系会议制度的词句规定。这些规定如何具体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导致立法上只重视造林,对林木管理重视不够。
三、对策建议
(一)依法坚持生态优先不动摇。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来看,生态目标是退耕还林的直接追求,退耕还林的相关政策法规应重点体现这一直接目标,这是立法的根本要求,只有从立法高度予以明确规定并认真执法生态优先原则,才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依法搞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规划。对退耕还林成果巩固提前做好阶段性安排和部署,依法搞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规划,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前提和规范工程建设的科学依据。
(三)严格实施生态补偿,切实关注退耕户利益。其实从这一工程试点开始到10年后的今天,保护农民利益始终是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仅有的钱粮补助根本不符合我国目前实施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这部分补助仅仅是退耕户的粮食损失。所以应重视退耕户的发展权,以经济发展大潮中劳动力价值去衡量退耕户的劳动价值,对他们实施生态补偿。
(四)明确退耕林管护细则。在后续政策法规中规定或专门出台退耕林管护细则,加大退耕林管护力度和执法,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不可缺少的部分。如何使退耕还林成果不反弹,如何检查验收、复查、其标准和查验者的资质,如何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如何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如何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养畜,生态林80%的丈量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具体问题都应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应组织退耕林管护调研和研究,宣传推广退耕林管护的有益做法。
一、我县退耕还林工程进入成果巩固阶段
退耕还林是指在水土流失严重或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的耕地,退出粮食生产,植树或种草。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费和现金补助。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是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退耕还林工程自1999年开展以来,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生态效益开始显现;二是增加了退耕农户收入,拓宽了农户增收渠道;三是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促进了特色林产业发展;四是建立了生态保护屏障,粮食生产连年稳产增产;五是提高了全民生态保护意识。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法律保障及其面临的法律难题
(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法律保障。2002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对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的显著改善和退耕区群众的生活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也一起成为指导退耕还林工程顺利进行的法律依据,也成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法律保障。赫章县在退耕还林实施初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但有些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生态优先与退耕户长远利益的矛盾,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但退耕还林又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提高粮食单产等相结合。在退耕还林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中,退耕户的当前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如规定钱粮补助并有一定期限。对其长远利益,根据现有政策法规及实践,其中之一是发展立体经营,鼓励林果、林灌、林草间作。这种间作方式不但难以完成80%的生态林目标,而且难以形成稳定的生态系统,土壤、植物、动物、菌类和微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会遭到破坏。导致还林地迟迟不能郁闭成林,难以达到生态预期和退耕还林的目的。其次是钱粮补助与生态补偿不对称,我国的退耕还林法律政策,从一开始就关注退耕农户的利益,规定了一定期限的钱粮补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退耕户的生活困难,鼓励了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但在补偿标准计算中,实际上只计算了农民原来种植粮食的机会成本,没有补偿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不能体现他们在还林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所以这样规定不符合生态补偿的实施要求。
(三)规划的应有作用不能充分发挥。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范围、布局和重点;年限、目标和任务;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效益分析和评价;保障措施。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中没有规定自行退耕还林者退耕地范围和还林实施方案,但在其他部分规定了不予钱粮补助和承包经营人的林木所有权。这样规定将自行退耕还林者的还林行为排除在法律之外,他们的退耕地是否符合退耕条件没有法律引导可能会与耕地保护发生冲突,不予补助也可能挫伤农户在未纳入规划的应退耕地造林的积极性。
(四)退耕林管护重视不够。退耕林的管护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中之重,只有管护的好,才能提高退耕林的保存率,真正实现退耕还林的生态目标。主要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切实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从立法上看,间接保护林木的措施较多,如为了杜绝复耕,延长了对退耕农户的补助期限,并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解决他们长远生计问题,但具体到退耕林的直接管护,只有检查验收、复查及联系会议制度的词句规定。这些规定如何具体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导致立法上只重视造林,对林木管理重视不够。
三、对策建议
(一)依法坚持生态优先不动摇。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来看,生态目标是退耕还林的直接追求,退耕还林的相关政策法规应重点体现这一直接目标,这是立法的根本要求,只有从立法高度予以明确规定并认真执法生态优先原则,才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依法搞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规划。对退耕还林成果巩固提前做好阶段性安排和部署,依法搞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规划,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前提和规范工程建设的科学依据。
(三)严格实施生态补偿,切实关注退耕户利益。其实从这一工程试点开始到10年后的今天,保护农民利益始终是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仅有的钱粮补助根本不符合我国目前实施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这部分补助仅仅是退耕户的粮食损失。所以应重视退耕户的发展权,以经济发展大潮中劳动力价值去衡量退耕户的劳动价值,对他们实施生态补偿。
(四)明确退耕林管护细则。在后续政策法规中规定或专门出台退耕林管护细则,加大退耕林管护力度和执法,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不可缺少的部分。如何使退耕还林成果不反弹,如何检查验收、复查、其标准和查验者的资质,如何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如何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如何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养畜,生态林80%的丈量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具体问题都应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应组织退耕林管护调研和研究,宣传推广退耕林管护的有益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