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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涉农信贷为推动“三农”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近日,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强化对加快农业现代化的金融支持,优化信贷结构,努力实现涉农信贷投放持续增长。但近年来,各涉农金融机构对涉农信贷产品创新力度不够,涉农信贷产品创新步伐减慢成为涉农信贷投放量增速逐步放缓的因素之一,这一现象在六盘山连片特困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鉴于此,本文以地处六盘山连片特困地区的同心县为样本,分析其涉农信贷产品发展现状,找出其结构单一的原因,并指出相应对策建议,为各涉农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和丰富涉农信贷产品提供借鉴。
一、同心县涉农信贷产品现状分析
近年来,同心县域各涉农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涉农信贷相关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相继推出各自支农品牌,县域涉农信贷投放量也随之逐步增长。但随着各涉农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的逐步减弱,信贷支农投放量增速也有所放缓。截止2016年3月末,全县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500345万元,同比增长16.83%,增速较去年同期回落13.78个百分点。其中,各涉农金融机构涉农信贷产品主要分为担保类涉农信贷产品和抵押类涉农信贷产品。
(一)担保类涉农信贷产品
截止目前,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要推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贷款、互助资金捆绑贷款、妇女创业贷款、全民创业贷款及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等涉农信贷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同心县支行主要推出了妇女创业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及专业种养大户贷款等涉农信贷产品;同时,其开展了以惠农卡为载体的农户小额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同心县支行推出了三户联保与小额担保贷款信贷产品,并通过“助农小额循环贷款推荐会”為农村优质客户推出农户小额循环信贷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同心支行推出了小额循环信贷产品以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二)抵押类涉农信贷产品
为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紧抓国家在农村“三权”抵押方面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于2015年尝试推出了以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农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类涉农信贷产品,并于当年办理了4笔宅基地抵押贷款业务,共发放贷款75万元,并试图逐步推广。截止目前,2016年办理农房抵押贷款业务1笔,发放贷款15万元。
综上,同心县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基于上述两类涉农信贷产品开展涉农信贷业务,以满足农户用于生产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各涉农金融机构涉农信贷产品模式主要有“合作社+农户贷款”、“公司+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及“公职人员+农户”四种。总体来看,同心县各涉农金融机构涉农信贷产品结构单一、种类较少,除使用担保和抵押两类涉农信贷产品外,灵活、多用、高效的涉农信贷产品仍然较少,涉农信贷产品有待进一步创新、丰富。
二、涉农信贷产品结构单一的原因分析
(一)涉农信贷产品创新能力不足
因基层机构人力资源有限,知识结构逐步老化,同心县域各涉农金融机构人员受自身创新能力及外部因素制约,在涉农信贷产品创新上能力不足,致使其目前一直沿用较早的涉农信贷产品,涉农信贷产品的种类及结构仍较单一。同心县各涉农金融机构除使用担保和抵押两类涉农信贷产品外,尚未推出其他类型涉农信贷产品,其涉农信贷产品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二)受内控制度约束,创新动力不足
经了解,当前同心县各涉农金融机构的涉农信贷投放都是基于担保和抵押两种形式开展的,有担保人和抵押物做保证,形成不良贷款的风险较小。基层各金融机构因自上而下的内控制度约束,信贷投放自主权受限,担心自身推出的涉农信贷产品不够成熟,涉农信贷投放后部分农户无力偿还,形成不良贷款后上级机构会追究责任,导致各涉农金融机构多是沿用上级机构推出的涉农信贷产品,创新动力不足。
(三)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同心县各涉农金融机构在内部制度方面,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涉农信贷产品创新配套机制,缺乏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相应激励机制,导致创新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人民银行一年一度的“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未尽发挥,当地政府与人民银行未根据评估结果对推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导致各涉农机构只是完成本职工作,对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积极性不高。
三、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相应对策
(一)加强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升自身信贷产品创新能力
针对基层涉农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创新能力不足问题,各涉农金融机构应逐步加强人力资源队伍建设,专门派遣学习小组到发达地区进行学习交流,引进先进理念,优化知识结构。同时,人民银行应牵头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交流,学习其他涉农机构信贷模式及相应产品,取长补短,逐步提升自身涉农信贷产品的创新能力,为进一步创新涉农信贷产品奠定理论基础。
(二)着力完善自身内部治理结构
针对各金融机构受内控制度约束问题,建议各涉农金融机构决策层应着力完善自身创新机制,优化内部考核机制,给予基层支行一定的信贷投放自主权,允许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自主确立其涉农信贷投放方向,鼓励其因地制宜地开发效益明显、风险可控、影响力大的创新性涉农信贷产品,逐步提高其金融创新动力与积极性。同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着力完善自身法人治理结构及金融服务创新机制,通过优惠政策、资金扶持帮助其化解历史包袱,使其更好地发挥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主体及引领作用。
(三)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提升创新积极性
针对基层各涉农金融机构涉农信贷产品创新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问题,各金融机构管理层应建立健全自身涉农信贷产品创新激励机制,对在信贷产品创新方面取得成效的基层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同时,建议人民银行应根据每年的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积极与地方政府协调,通过设立涉農信贷服务创新奖励基金,对在促进地方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并在财政性存款方面优先对待,人民银行也可用支农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对相关涉农机构给予一定支持和倾斜,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涉农信贷产品创新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其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积极性。
(四)切实发挥各部门协调联动作用
针对各涉农金融机构未积极推出与国家惠农政策配合使用的信贷产品问题,建议人民银行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切实发挥各部门协调联动作用。人民银行应向各涉农金融机构做好国家有关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传达工作,财政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担保、基金、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税务部门对创新金融机构和创新产品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农业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好国家农业补贴配套政策等,各部门协调配合,不断推进国家支农惠农政策、金融服务、财税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激励各涉农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紧跟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大胆创新相应的涉农信贷产品。
鉴于此,本文以地处六盘山连片特困地区的同心县为样本,分析其涉农信贷产品发展现状,找出其结构单一的原因,并指出相应对策建议,为各涉农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和丰富涉农信贷产品提供借鉴。
一、同心县涉农信贷产品现状分析
近年来,同心县域各涉农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涉农信贷相关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相继推出各自支农品牌,县域涉农信贷投放量也随之逐步增长。但随着各涉农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的逐步减弱,信贷支农投放量增速也有所放缓。截止2016年3月末,全县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500345万元,同比增长16.83%,增速较去年同期回落13.78个百分点。其中,各涉农金融机构涉农信贷产品主要分为担保类涉农信贷产品和抵押类涉农信贷产品。
(一)担保类涉农信贷产品
截止目前,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要推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贷款、互助资金捆绑贷款、妇女创业贷款、全民创业贷款及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等涉农信贷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同心县支行主要推出了妇女创业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及专业种养大户贷款等涉农信贷产品;同时,其开展了以惠农卡为载体的农户小额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同心县支行推出了三户联保与小额担保贷款信贷产品,并通过“助农小额循环贷款推荐会”為农村优质客户推出农户小额循环信贷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同心支行推出了小额循环信贷产品以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二)抵押类涉农信贷产品
为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紧抓国家在农村“三权”抵押方面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于2015年尝试推出了以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农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类涉农信贷产品,并于当年办理了4笔宅基地抵押贷款业务,共发放贷款75万元,并试图逐步推广。截止目前,2016年办理农房抵押贷款业务1笔,发放贷款15万元。
综上,同心县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基于上述两类涉农信贷产品开展涉农信贷业务,以满足农户用于生产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各涉农金融机构涉农信贷产品模式主要有“合作社+农户贷款”、“公司+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及“公职人员+农户”四种。总体来看,同心县各涉农金融机构涉农信贷产品结构单一、种类较少,除使用担保和抵押两类涉农信贷产品外,灵活、多用、高效的涉农信贷产品仍然较少,涉农信贷产品有待进一步创新、丰富。
二、涉农信贷产品结构单一的原因分析
(一)涉农信贷产品创新能力不足
因基层机构人力资源有限,知识结构逐步老化,同心县域各涉农金融机构人员受自身创新能力及外部因素制约,在涉农信贷产品创新上能力不足,致使其目前一直沿用较早的涉农信贷产品,涉农信贷产品的种类及结构仍较单一。同心县各涉农金融机构除使用担保和抵押两类涉农信贷产品外,尚未推出其他类型涉农信贷产品,其涉农信贷产品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二)受内控制度约束,创新动力不足
经了解,当前同心县各涉农金融机构的涉农信贷投放都是基于担保和抵押两种形式开展的,有担保人和抵押物做保证,形成不良贷款的风险较小。基层各金融机构因自上而下的内控制度约束,信贷投放自主权受限,担心自身推出的涉农信贷产品不够成熟,涉农信贷投放后部分农户无力偿还,形成不良贷款后上级机构会追究责任,导致各涉农金融机构多是沿用上级机构推出的涉农信贷产品,创新动力不足。
(三)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同心县各涉农金融机构在内部制度方面,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涉农信贷产品创新配套机制,缺乏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相应激励机制,导致创新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人民银行一年一度的“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未尽发挥,当地政府与人民银行未根据评估结果对推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导致各涉农机构只是完成本职工作,对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积极性不高。
三、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相应对策
(一)加强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升自身信贷产品创新能力
针对基层涉农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创新能力不足问题,各涉农金融机构应逐步加强人力资源队伍建设,专门派遣学习小组到发达地区进行学习交流,引进先进理念,优化知识结构。同时,人民银行应牵头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交流,学习其他涉农机构信贷模式及相应产品,取长补短,逐步提升自身涉农信贷产品的创新能力,为进一步创新涉农信贷产品奠定理论基础。
(二)着力完善自身内部治理结构
针对各金融机构受内控制度约束问题,建议各涉农金融机构决策层应着力完善自身创新机制,优化内部考核机制,给予基层支行一定的信贷投放自主权,允许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自主确立其涉农信贷投放方向,鼓励其因地制宜地开发效益明显、风险可控、影响力大的创新性涉农信贷产品,逐步提高其金融创新动力与积极性。同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着力完善自身法人治理结构及金融服务创新机制,通过优惠政策、资金扶持帮助其化解历史包袱,使其更好地发挥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主体及引领作用。
(三)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提升创新积极性
针对基层各涉农金融机构涉农信贷产品创新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问题,各金融机构管理层应建立健全自身涉农信贷产品创新激励机制,对在信贷产品创新方面取得成效的基层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同时,建议人民银行应根据每年的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积极与地方政府协调,通过设立涉農信贷服务创新奖励基金,对在促进地方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并在财政性存款方面优先对待,人民银行也可用支农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对相关涉农机构给予一定支持和倾斜,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涉农信贷产品创新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其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积极性。
(四)切实发挥各部门协调联动作用
针对各涉农金融机构未积极推出与国家惠农政策配合使用的信贷产品问题,建议人民银行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切实发挥各部门协调联动作用。人民银行应向各涉农金融机构做好国家有关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传达工作,财政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担保、基金、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税务部门对创新金融机构和创新产品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农业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好国家农业补贴配套政策等,各部门协调配合,不断推进国家支农惠农政策、金融服务、财税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激励各涉农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紧跟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大胆创新相应的涉农信贷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