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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信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们宿舍的同学都很关心我国思想理论界近来发生的有关宗教和无神论问题的争论。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过各种观点,其中有的来自报刊文章,也有一些出自网络文章和帖子。我们注意到,有的文章主张中国共产党应该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吸收宗教界人士入党,认为这样有利于加强党对信教群众的领导;也有文章反对这样的主张。有些文章宣传无神论,批评有神论;也有文章认为这样的宣传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会影响社会和谐。我们几个同学之间有不同看法,经常讨论、交流,有时还争吵起来。
我个人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党,党员当然应该坚持唯物主义,不应该信仰宗教。既然要坚持唯物主义,宣传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有些同学反对我的看法,他们从一些文章中找来了各种理由论证自己的观点。我们似乎谁也说服不了谁,很难达成共识。贵刊能不能请有关专家谈谈这方面的问题,帮助我们解决意见分歧?谢谢。
杨小明
2016年7月30日
复 信
小明同学:
《中华魂》编辑部转来了你的信,希望我谈谈自己的看法。我感到你提出的问题是很有意义的,值得深入思考。我也一直关注着近年来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讨和争论。看来争论中的不同观点已经在高校同学中引起不小的反响。同学们关心和讨论这些问题,表现了追求真理的热忱。有不同观点,发生争论,也是很自然的事情。真诚的、充分说理的讨论可以使我们一步一步地接近真理。我愿意谈谈自己的看法,参加你们的讨论。
你在来信中表达的自己的观点,我是赞同的。不知道你是否注意到了习近平总书记今年4月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我认为其中有一段话已经回答了你和同学们讨论的问题。他强调: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见今年4月24日的《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按照党中央的这一精神,共产党员绝不能信教(我认为这同时也意味着信教者不能加入共产党),而且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科学世界观。实际上,这是我们党始终如一的要求。这里,我结合学习党的文件和这一讲话的精神,就你来信中提出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条政治纪律
应该看到,共产党员能不能信仰宗教,这不只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它首先是一个要不要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的问题。我们应该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来看待这个问题。在党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的纪律是党明文规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刚性的约束。“共产党员不得信教”,就是党明文规定并反复强调的一条政治纪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形成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于1982年3月印发全党(即1982年中发19号文件)。这个文件明确阐述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其中指出:“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仰宗教”。“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①后来,针对不同时期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党中央多次重申了这条纪律。例如,1991年2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并且规定:“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划清无神论和有神论的界限.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对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那些参与煽动宗教狂热、支持滥建寺观教堂的,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开除党籍。”②1991年1月下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还对如何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之所以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归根到底是因为党员信教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员对党的某些纪律不理解,有不同看法,这也是常有的事情,并不奇怪。正确的态度是在执行纪律的同时按照组织程序反映自己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说:“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③有的党员干部在自己领导下办的杂志上和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文章,以学术讨论的名义妄议党中央三令五申的规定,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违反党纪的行为。
二、共产党员信仰宗教严重危害党的事业
我们党既强调严明纪律,又重视思想教育。要解决你和一些同学在思想认识上的分歧,仅仅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党的政治纪律还不够,还需要从思想上、理论上把问题弄明白。这就要进一步讨论:为什么党要把它当作一条政治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并坚定地执行呢?我认为,这是因为,允许党员信教必然会严重危害党的事业和党的组织。 第一,如果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就会破坏党的世界观基础。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马克思主义是一个极其完备而严整的科学体系,它的哲学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把唯物主义同辩证法统一起来,彻底地贯彻到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一切领域,把整个世界看作是按照其自身规律运动、发展的物质世界。它坚持从物质世界本身去说明世界,排除了任何世外造物主存在的可能性,因而是同一切有神论的观点不相容的。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它完全继承了法国十八世纪和德国十九世纪上半叶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历史传统,即绝对无神论的、坚决反对一切宗教的唯物主义的历史传统。”④我们党的历届主要领导人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共产党员必须把党的世界观当作自己的世界观。党员如果信仰宗教,就背离了党的世界观。党组织如果允许党员信教、教徒入党,就破坏了全党统一的科学世界观基础。
第二,如果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必然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科学而不是空想,就因为它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揭示的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之上的。从来就没有什么主宰人类命运和社会变迁的造物主,社会的历史是人们自己创造的,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力量,社会发展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开辟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制度。只有继续探索并始终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制定和执行各项方针政策,相信并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产党员如果信仰宗教,把个人命运和人类前途寄托于造物主或神,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中国国情,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我们看到,有些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从封建迷信中寻找精神寄托,热衷于算命看相、烧香拜佛,遇事“问计于神”;有的贪污受贿、腐败堕落,东窗事发,还求救于“大师”,沦为笑柄,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⑤
第三,如果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必然危害党的组织和全党的团结统一。
中国共产党是具有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的党。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以共产党员为第一身份,以为党工作为第一职责,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忠诚于组织,与党同心同德。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它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宗教不同于其他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信仰传播中已经形成为一种有自己的教义、教规、宗教礼仪、宗教活动和团体利益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从世界观上说,宗教的根本特征是有神论。它信仰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是一种虚幻的观念。如果党员可以信教、教徒可以入党,即共产党员可以同时成为某种在世界观上与党根本对立并且有其特殊利益的社会组织的成员,那他就会随时随地在思想上、行动上面临在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之间的二难选择:是信仰共产主义,还是信仰宗教教义?是按照党的原则、规矩办事,还是按照教规办事?是参加党组织生活,还是做祈祷、做礼拜、烧香拜佛?这样的党员,不可避免地会与党离心离德,对党三心二意、半心半意、虚情假意、阳奉阴违。所以,如果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忠诚于党的组织就成了一句空话,党的组织原则和全党的团结统一就会遭到严重破坏。
三、主张允许党员信教、教徒入党的理由不能成立
要解决你和一些同学思想认识上的分歧,真正理解和赞同“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这条政治纪律,还需要对各种错误观点做一些分析。我认为,某些论者提出的党员可以信教、教徒可以入党的种种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这里就其中的几个主要观点作一些辨析。
第一,有人说,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党员也是公民。党组织规定党员不得信教,就限制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明确指出:“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表明,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这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党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公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表明他接受了党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无神论的世界观,这是他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利享有的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做一名共产党员,不仅要严守国法,而且要严守党纪。某些党员如果改变了世界观而信仰宗教,可以退出党的组织而仍然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宗教的权利。因此,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丝毫也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上述观点的错误,在于曲解了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把它解读为仅仅是信仰宗教的自由而排除了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进而把它同党组织关于党员不得信教的规定对立起来。
第二,有人说,列宁讲过“不禁止基督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们的党”。世界上有些国家的共产党吸纳宗教信徒入党。
列宁讲这话时是在阐述“同社会民主党对宗教的态度有关的具体问题”。他在这里不是论述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理,而是对俄国社会民主党面临的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列宁说,对于“司祭能不能成为社会民主党党员”的问题,不应该根据欧洲各社会民主党的经验来回答,因为西欧特殊的历史条件在俄国并不存在。如果有一个司祭愿意真心诚意地完成党的工作,不反对党纲,那就可以吸收他加入社会民主党,用党纲的精神来教育他;如果他入党后在党内积极宣传宗教观点,那么党应该把他开除。列宁的论述,体现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精神。 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员不得信教,正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俄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欧,中国的国情又不同于俄国。列宁反对照搬西欧国家社会民主党的经验,中国共产党也不能照搬俄国社会民主党的政策。中国在历史上从来就不是一个宗教国家,而是一个世俗国家。中华文化历来就有人本主义和无神论的优良传统。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在我国人口中,特别是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中,信鬼神的人不少,真正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党员不得信教的规定,正是建立在这一宗教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大多数中国人不信教,至今仍然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至于当代世界其他国家的共产党是否吸纳宗教信徒入党,那完全是各国党自己的事情。搬用列宁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具体论述和其他国家政党的政策来反对中国共产党对自己党员的要求,违背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的纪律。
我国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教。党员不得信教的规定同这一具体实际是否符合呢?党中央在规定党员不得信教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实际并规定了相应的政策,指出:在这些少数民族中,“这项规定的执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对于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同志,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在新发展党员时,必须严格掌握,凡属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不要勉强吸收。对于参与煽动宗教狂热,甚至参与利用宗教狂热来反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人,经过批评教育仍然坚持错误立场的,应当坚决清除出党。基层党员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的民族风俗习惯,不能不加分析地同参加宗教活动混为一谈。这表明,党中央全面地分析了我国国情,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政策来确保中央规定的执行。在我国,规定党员不得信教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有人提出,允许宗教界领袖和精英人士入党,可以体现政治上对宗教的关怀和包容,通过他们加强对宗教的管理。
人们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与世界观、宗教观是可以区分开来的。宗教界爱国人士虽然不赞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但是可以积极参加代表了他们经济、政治利益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以,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但是,是否可以吸收信教人士入党是另一件事情。人们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与世界观、宗教观又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共产党员必须将这二者统一起来。党员只有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不信仰任何宗教,才能把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当作自己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以体现政治上对宗教的关怀和包容为理由,要求吸收信教人士入党,就抹杀了共产党员和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区别,把党对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要求与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条件混同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同时又明确指出:“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地为全中国人民服务。任何宗教都不可能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利益。提出吸收宗教界领袖和精英人士入党,通过他们来加强对宗教的管理,只能事与愿违。因为只要他们仍然是某一宗教的信徒,就不可能脱离其所属宗教的背景、利益和关系,平等地对待其他宗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其结果,不是加强而只能是破坏党和政府与宗教之间、不同宗教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破坏宗教和谐。当然,如果有的宗教界人士改变自己的信仰,承认党的纲领,要求加入党组织来为党工作,那是另一回事,与教徒能不能入党、党员能不能信教的问题无关,因为那时他们已经不再是某一宗教的信徒,而只是一名共产党员了。
四、为什么宣传无神论与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是统一的?
党中央要求,共产党员不仅要坚持,而且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但是,有些人反对宣传无神论。他们把无神论宣传教育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立起来,认为宣传无神论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会影响信仰宗教的自由。按照这样的逻辑,既然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就不能不取消对无神论的宣传。受这种错误思想影响,不少党员虽然确立了无神论的信念,却不敢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这是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无神论思想阵地被削弱的一个重要原因。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条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既尊重信教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面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体现。
我们党和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此,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同宗教相关的各种矛盾。唯物辩证法的全面的观点,其实质就是坚持矛盾分析方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客观事物固有的矛盾。
神不存在,但有神论存在。这是一对客观存在的矛盾。世界是物质的世界,没有什么神。无神论是真理,有神论是谬误。不坚持无神论,就违背了客观真理。不敢宣传无神论,就是不敢宣传真理。另一方面,宗教的产生和长期存在有其客观根源和历史的必然性,宗教的发展和消亡有其自身的规律。不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企图人为地消灭宗教,就是脱离客观实际,违背客观规律。所以马克思主义既在思想领域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又反对法国的布朗基派和德国的杜林禁止宗教、在政治上向宗教宣战的错误主张。我们既开展无神论宣传教育,又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二者都是从客观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十三亿多中国人民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但是人民群众中有信教的,也有不信教的,而无神论和有神论在世界观、思想信仰上是对立的。这又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矛盾。与共同的经济、政治利益相比,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分歧是次要的。党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精神、文化利益方面,就既要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反对违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损害他们的利益;又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维护不信教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利益,防止他们受虚幻的有神论思想的侵害和束缚,让青少年在科学思想的阳光下健康成长。将这两方面统一起来,才能代表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宗教有群众性,中国有一两亿信教群众。中国又有十几亿不信教的群众,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对象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性。不尊重信仰宗教的自由,或者不宣传无神论,都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损害这些或那些群众的利益。如果让有神论在我国社会蔓延开来,最终还会对党执政的世界观基础发生影响,那就会危害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利益。 党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对宗教活动和无神论宣传都作了具体阐述和相关规定,要求既保障人们信教的自由,又保障人们不信教的自由。这个文件指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同时又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文件强调,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同时又指出,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地反映了客观矛盾的各个方面,提出了处理矛盾的全面的方针和方法。全面地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能把积极宣传无神论同尊重信仰宗教的自由统一起来。
我国宪法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由此可见,开展无神论宣传教育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同样都是以国家根本大法为依据的,都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不应该将这二者对立起来。
小明同学,你的来信使我想到了社会上和党内许多引人深思的现象,想到了近年来思想理论界发生的争论。以上这些,只是我个人学习和研究中的点滴体会,也不知是否能对你有所帮助。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著作中,有大量关于宗教和无神论问题的经典论述,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充满了辩证法。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制定了明确的方针、政策。我相信,你和你的同学们只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认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面向社会生活深入思考,相互切磋,就一定能达成共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注释:
①《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33页。
②《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21页。
③《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2页。
④《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
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0~81页。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们宿舍的同学都很关心我国思想理论界近来发生的有关宗教和无神论问题的争论。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过各种观点,其中有的来自报刊文章,也有一些出自网络文章和帖子。我们注意到,有的文章主张中国共产党应该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吸收宗教界人士入党,认为这样有利于加强党对信教群众的领导;也有文章反对这样的主张。有些文章宣传无神论,批评有神论;也有文章认为这样的宣传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会影响社会和谐。我们几个同学之间有不同看法,经常讨论、交流,有时还争吵起来。
我个人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党,党员当然应该坚持唯物主义,不应该信仰宗教。既然要坚持唯物主义,宣传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有些同学反对我的看法,他们从一些文章中找来了各种理由论证自己的观点。我们似乎谁也说服不了谁,很难达成共识。贵刊能不能请有关专家谈谈这方面的问题,帮助我们解决意见分歧?谢谢。
杨小明
2016年7月30日
复 信
小明同学:
《中华魂》编辑部转来了你的信,希望我谈谈自己的看法。我感到你提出的问题是很有意义的,值得深入思考。我也一直关注着近年来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讨和争论。看来争论中的不同观点已经在高校同学中引起不小的反响。同学们关心和讨论这些问题,表现了追求真理的热忱。有不同观点,发生争论,也是很自然的事情。真诚的、充分说理的讨论可以使我们一步一步地接近真理。我愿意谈谈自己的看法,参加你们的讨论。
你在来信中表达的自己的观点,我是赞同的。不知道你是否注意到了习近平总书记今年4月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我认为其中有一段话已经回答了你和同学们讨论的问题。他强调: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见今年4月24日的《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按照党中央的这一精神,共产党员绝不能信教(我认为这同时也意味着信教者不能加入共产党),而且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科学世界观。实际上,这是我们党始终如一的要求。这里,我结合学习党的文件和这一讲话的精神,就你来信中提出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条政治纪律
应该看到,共产党员能不能信仰宗教,这不只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它首先是一个要不要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的问题。我们应该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来看待这个问题。在党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的纪律是党明文规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刚性的约束。“共产党员不得信教”,就是党明文规定并反复强调的一条政治纪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形成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于1982年3月印发全党(即1982年中发19号文件)。这个文件明确阐述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其中指出:“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仰宗教”。“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①后来,针对不同时期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党中央多次重申了这条纪律。例如,1991年2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并且规定:“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划清无神论和有神论的界限.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对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那些参与煽动宗教狂热、支持滥建寺观教堂的,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开除党籍。”②1991年1月下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还对如何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之所以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归根到底是因为党员信教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员对党的某些纪律不理解,有不同看法,这也是常有的事情,并不奇怪。正确的态度是在执行纪律的同时按照组织程序反映自己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说:“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③有的党员干部在自己领导下办的杂志上和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文章,以学术讨论的名义妄议党中央三令五申的规定,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违反党纪的行为。
二、共产党员信仰宗教严重危害党的事业
我们党既强调严明纪律,又重视思想教育。要解决你和一些同学在思想认识上的分歧,仅仅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党的政治纪律还不够,还需要从思想上、理论上把问题弄明白。这就要进一步讨论:为什么党要把它当作一条政治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并坚定地执行呢?我认为,这是因为,允许党员信教必然会严重危害党的事业和党的组织。 第一,如果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就会破坏党的世界观基础。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马克思主义是一个极其完备而严整的科学体系,它的哲学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把唯物主义同辩证法统一起来,彻底地贯彻到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一切领域,把整个世界看作是按照其自身规律运动、发展的物质世界。它坚持从物质世界本身去说明世界,排除了任何世外造物主存在的可能性,因而是同一切有神论的观点不相容的。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它完全继承了法国十八世纪和德国十九世纪上半叶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历史传统,即绝对无神论的、坚决反对一切宗教的唯物主义的历史传统。”④我们党的历届主要领导人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共产党员必须把党的世界观当作自己的世界观。党员如果信仰宗教,就背离了党的世界观。党组织如果允许党员信教、教徒入党,就破坏了全党统一的科学世界观基础。
第二,如果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必然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科学而不是空想,就因为它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揭示的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之上的。从来就没有什么主宰人类命运和社会变迁的造物主,社会的历史是人们自己创造的,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力量,社会发展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开辟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制度。只有继续探索并始终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制定和执行各项方针政策,相信并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产党员如果信仰宗教,把个人命运和人类前途寄托于造物主或神,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中国国情,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我们看到,有些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从封建迷信中寻找精神寄托,热衷于算命看相、烧香拜佛,遇事“问计于神”;有的贪污受贿、腐败堕落,东窗事发,还求救于“大师”,沦为笑柄,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⑤
第三,如果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必然危害党的组织和全党的团结统一。
中国共产党是具有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的党。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以共产党员为第一身份,以为党工作为第一职责,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忠诚于组织,与党同心同德。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它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宗教不同于其他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信仰传播中已经形成为一种有自己的教义、教规、宗教礼仪、宗教活动和团体利益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从世界观上说,宗教的根本特征是有神论。它信仰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是一种虚幻的观念。如果党员可以信教、教徒可以入党,即共产党员可以同时成为某种在世界观上与党根本对立并且有其特殊利益的社会组织的成员,那他就会随时随地在思想上、行动上面临在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之间的二难选择:是信仰共产主义,还是信仰宗教教义?是按照党的原则、规矩办事,还是按照教规办事?是参加党组织生活,还是做祈祷、做礼拜、烧香拜佛?这样的党员,不可避免地会与党离心离德,对党三心二意、半心半意、虚情假意、阳奉阴违。所以,如果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忠诚于党的组织就成了一句空话,党的组织原则和全党的团结统一就会遭到严重破坏。
三、主张允许党员信教、教徒入党的理由不能成立
要解决你和一些同学思想认识上的分歧,真正理解和赞同“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这条政治纪律,还需要对各种错误观点做一些分析。我认为,某些论者提出的党员可以信教、教徒可以入党的种种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这里就其中的几个主要观点作一些辨析。
第一,有人说,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党员也是公民。党组织规定党员不得信教,就限制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明确指出:“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表明,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这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党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公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表明他接受了党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无神论的世界观,这是他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利享有的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做一名共产党员,不仅要严守国法,而且要严守党纪。某些党员如果改变了世界观而信仰宗教,可以退出党的组织而仍然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宗教的权利。因此,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丝毫也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上述观点的错误,在于曲解了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把它解读为仅仅是信仰宗教的自由而排除了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进而把它同党组织关于党员不得信教的规定对立起来。
第二,有人说,列宁讲过“不禁止基督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们的党”。世界上有些国家的共产党吸纳宗教信徒入党。
列宁讲这话时是在阐述“同社会民主党对宗教的态度有关的具体问题”。他在这里不是论述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理,而是对俄国社会民主党面临的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列宁说,对于“司祭能不能成为社会民主党党员”的问题,不应该根据欧洲各社会民主党的经验来回答,因为西欧特殊的历史条件在俄国并不存在。如果有一个司祭愿意真心诚意地完成党的工作,不反对党纲,那就可以吸收他加入社会民主党,用党纲的精神来教育他;如果他入党后在党内积极宣传宗教观点,那么党应该把他开除。列宁的论述,体现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精神。 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员不得信教,正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俄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欧,中国的国情又不同于俄国。列宁反对照搬西欧国家社会民主党的经验,中国共产党也不能照搬俄国社会民主党的政策。中国在历史上从来就不是一个宗教国家,而是一个世俗国家。中华文化历来就有人本主义和无神论的优良传统。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在我国人口中,特别是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中,信鬼神的人不少,真正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党员不得信教的规定,正是建立在这一宗教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大多数中国人不信教,至今仍然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至于当代世界其他国家的共产党是否吸纳宗教信徒入党,那完全是各国党自己的事情。搬用列宁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具体论述和其他国家政党的政策来反对中国共产党对自己党员的要求,违背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的纪律。
我国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教。党员不得信教的规定同这一具体实际是否符合呢?党中央在规定党员不得信教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实际并规定了相应的政策,指出:在这些少数民族中,“这项规定的执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对于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同志,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在新发展党员时,必须严格掌握,凡属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不要勉强吸收。对于参与煽动宗教狂热,甚至参与利用宗教狂热来反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人,经过批评教育仍然坚持错误立场的,应当坚决清除出党。基层党员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的民族风俗习惯,不能不加分析地同参加宗教活动混为一谈。这表明,党中央全面地分析了我国国情,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政策来确保中央规定的执行。在我国,规定党员不得信教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有人提出,允许宗教界领袖和精英人士入党,可以体现政治上对宗教的关怀和包容,通过他们加强对宗教的管理。
人们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与世界观、宗教观是可以区分开来的。宗教界爱国人士虽然不赞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但是可以积极参加代表了他们经济、政治利益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以,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但是,是否可以吸收信教人士入党是另一件事情。人们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与世界观、宗教观又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共产党员必须将这二者统一起来。党员只有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不信仰任何宗教,才能把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当作自己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以体现政治上对宗教的关怀和包容为理由,要求吸收信教人士入党,就抹杀了共产党员和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区别,把党对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要求与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条件混同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同时又明确指出:“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地为全中国人民服务。任何宗教都不可能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利益。提出吸收宗教界领袖和精英人士入党,通过他们来加强对宗教的管理,只能事与愿违。因为只要他们仍然是某一宗教的信徒,就不可能脱离其所属宗教的背景、利益和关系,平等地对待其他宗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其结果,不是加强而只能是破坏党和政府与宗教之间、不同宗教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破坏宗教和谐。当然,如果有的宗教界人士改变自己的信仰,承认党的纲领,要求加入党组织来为党工作,那是另一回事,与教徒能不能入党、党员能不能信教的问题无关,因为那时他们已经不再是某一宗教的信徒,而只是一名共产党员了。
四、为什么宣传无神论与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是统一的?
党中央要求,共产党员不仅要坚持,而且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但是,有些人反对宣传无神论。他们把无神论宣传教育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立起来,认为宣传无神论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会影响信仰宗教的自由。按照这样的逻辑,既然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就不能不取消对无神论的宣传。受这种错误思想影响,不少党员虽然确立了无神论的信念,却不敢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这是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无神论思想阵地被削弱的一个重要原因。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条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既尊重信教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面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体现。
我们党和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此,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同宗教相关的各种矛盾。唯物辩证法的全面的观点,其实质就是坚持矛盾分析方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客观事物固有的矛盾。
神不存在,但有神论存在。这是一对客观存在的矛盾。世界是物质的世界,没有什么神。无神论是真理,有神论是谬误。不坚持无神论,就违背了客观真理。不敢宣传无神论,就是不敢宣传真理。另一方面,宗教的产生和长期存在有其客观根源和历史的必然性,宗教的发展和消亡有其自身的规律。不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企图人为地消灭宗教,就是脱离客观实际,违背客观规律。所以马克思主义既在思想领域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又反对法国的布朗基派和德国的杜林禁止宗教、在政治上向宗教宣战的错误主张。我们既开展无神论宣传教育,又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二者都是从客观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十三亿多中国人民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但是人民群众中有信教的,也有不信教的,而无神论和有神论在世界观、思想信仰上是对立的。这又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矛盾。与共同的经济、政治利益相比,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分歧是次要的。党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精神、文化利益方面,就既要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反对违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损害他们的利益;又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维护不信教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利益,防止他们受虚幻的有神论思想的侵害和束缚,让青少年在科学思想的阳光下健康成长。将这两方面统一起来,才能代表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宗教有群众性,中国有一两亿信教群众。中国又有十几亿不信教的群众,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对象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性。不尊重信仰宗教的自由,或者不宣传无神论,都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损害这些或那些群众的利益。如果让有神论在我国社会蔓延开来,最终还会对党执政的世界观基础发生影响,那就会危害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利益。 党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对宗教活动和无神论宣传都作了具体阐述和相关规定,要求既保障人们信教的自由,又保障人们不信教的自由。这个文件指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同时又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文件强调,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同时又指出,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地反映了客观矛盾的各个方面,提出了处理矛盾的全面的方针和方法。全面地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能把积极宣传无神论同尊重信仰宗教的自由统一起来。
我国宪法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由此可见,开展无神论宣传教育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同样都是以国家根本大法为依据的,都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不应该将这二者对立起来。
小明同学,你的来信使我想到了社会上和党内许多引人深思的现象,想到了近年来思想理论界发生的争论。以上这些,只是我个人学习和研究中的点滴体会,也不知是否能对你有所帮助。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著作中,有大量关于宗教和无神论问题的经典论述,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充满了辩证法。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制定了明确的方针、政策。我相信,你和你的同学们只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认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面向社会生活深入思考,相互切磋,就一定能达成共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注释:
①《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33页。
②《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21页。
③《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2页。
④《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
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0~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