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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美国属于两个不同法系的国家, 立法背景、 立法传统、 立法模式等存在诸多差异, 尤其是立法模式的不同, 使两国在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犯罪对象的规定上不尽相同.两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犯罪对象主要是 “食品”, 构成犯罪概而言之都是 “不安全的食品” , 不同在于 “食品”的规定和 “不安全的食品”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