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在全球化背景下不断被突破,在地域性突破过程中不同知识产权主体的利益需求发生冲突,本文认为应当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利益平衡。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地域性 利益平衡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级青年研究项目:《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2013QN11)。
作者简介:左帅丹,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76-02
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体现了知识产权授权国对这一独占性权利从严控制的要求。但是,从19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也从本土走向国际化,对地域性特征造成极大冲击,从而影响了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政策。
一、地域性突破的利弊分析
(一)地域性突破的表现
经济区域一体化、全球化和科技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①地域性的突破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这种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获权的国际化:
依照地域性特征,一项知识产权是根据其所属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产生的,这些知识产权一旦超出了所属国管辖范围就不予承认,这就是知识产权获权的属地原则。然而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一些区域的国家在实现了商品、资本、劳动力的市场统一化后也推动了知识产权的统一化。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欧洲联盟成员国于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条约》。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②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由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通讯、录制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不再局限于一国范围。知识产权人需要在全球范围内维权。在这一维权过程中,涉外知识产权的跨地域管辖和法律适用的多样化,都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造成了重大影响。③知识产权人不断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推向国际市场,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标的,而不需顾虑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知识产权为调整对象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二)地域性突破的积极影响
知识产权获权与保护能够跨越一国界限,符合知识产权自由流动的属性要求,为知识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利用提供了便利,实现知识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本国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保护水平能够与国际保护水平保持一致,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就可以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且在引入外资的同时还可以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从而刺激本国的科技发展。
(三)地域性突破的消极影响
知识产权获权与保护的国际化,使得各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以全球市场为竞技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科技、文化产业水平参差不齐,发展中国家明显弱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积累,其经济、科技居于领先地位,其文化产业也发展得成熟完善。它们通过国际条约制定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根据“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公约成员国不得不依据公约确定的保护水平为来自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
在知识产权发展程度不一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发展落后的国家严格履行条约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知识产权发展领先的国家“做嫁衣”。“在跨国公司极力推崇和实践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过程中,知识产权几乎沦为一种商业工具和竞争手段,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赋予的高尚目的和社会给予的道德底线。”④
故而,需要辩证地看待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要看到在这一突破过程中不同国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过利益平衡机制来控制地域性突破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为发展中国家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 利益平衡机制在地域性突破中的运用
(一)利益平衡与地域性突破的关系
利益平衡也称为利益均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⑤从利益主体的范围和利益冲突的角度看,可以分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利益平衡等内容。⑥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不一,本应制定保护程度不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却是强调执行统一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必然会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失衡。
发达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知识产权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转变过程。它们在发展早期为了本国利益,对知识产权采取有选择的保护策略甚至不保护。直至今天,发达国家仍是这种做法。在发达国家占据优势的高新技术领域,通过国际公约要求其他国家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强保护,以维护本国海外投资人(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利益;而对发达国家不占优势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生物遗传资源等则反对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只是因为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起步早于发展中国家,所以有足够的时间运用利益平衡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效应,弱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消极效应。
在严峻的国际竞争中,发展中国家本来就处于弱势受发达国家的压制。而在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又是知识产权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更加应当考虑本国国情,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扬长避短,制定与本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相符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国际竞争中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
(二)利益平衡机制在地域性突破中的运用
在国际公约的框架下为符合条件的他国知识产权提供无差别的保护,能够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进入并且可以激励本国知识产权人提升本国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也是本国知识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接受国际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地域性的突破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它应当维持在一个合理的程度内。这个合理的程度就是要注重本国知识产权人与外国知识产权人、本国社会公众与外国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今年年初发生的“陆勇假药案”⑦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一案件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涉及我国医药行业的技术水平、药品的特殊性、公众消费水平、医疗保险政策等因素。这其中也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因素在内。尽管此种专利药品在中国售价最高并不完全是因为其享有专利权而导致的,但是涉案药品的“正版”能够维持高价与其享有专利权这种独占性的权利还是存在有一定联系。
用来挽救生命的药品因其高价使需要它的公众可望而不可及,这种科技就背离了造福人类的终极目标。知识产权制度同样是以促进科技、文化、经济发展服务公共利益为终极目标,如果这一制度成为药品高价的一大助力,那么同样也是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标相背离的。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和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两方主体之间只有保持一种平衡的状态才能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在地域性突破过程中运用利益平衡机制协调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在所有主体的利益博弈中作“一刀切”的处理,而是应该区分不同利益主体在这场知识产权国际化运动中的不同需求。
1.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人要在国际性的知识产权竞争中脱颖而出,需要努力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利用和保护的能力,直面国际竞争,通过竞争激励创新,从而为产业的发展提供动力,促进产业的长远发展。所以在国内知识产权人和国外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关系处理上,遵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将本国知识产权人与国外知识产权人置于平等地位,淡化地域性的影响,不需要对本国知识产权人采取倾斜性的保护。
2.本国社会公众与国外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护国外知识产权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通过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但是这种外资的吸引不能以牺牲本国社会公众利益为代价。社会公众利益反映到法律上就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上述假药案就涉及到社会公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尊重知识产权的同时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当国外知识产权与本国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严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让位于社会公众利益。
三、结语
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在地域性的突破过程中,要仔细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妥善解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利益需求的冲突,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来自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掌握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动权,那就更加应该注重地域性突破中的国家利益和本国公众利益的保护,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发挥其应有价值。
注释:
①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9.
②③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6,27.
④⑤⑥袁真富.知识产权的异化机器治理.知识产权研究(第18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75,11,22.
⑦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地域性 利益平衡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级青年研究项目:《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2013QN11)。
作者简介:左帅丹,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76-02
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体现了知识产权授权国对这一独占性权利从严控制的要求。但是,从19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也从本土走向国际化,对地域性特征造成极大冲击,从而影响了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政策。
一、地域性突破的利弊分析
(一)地域性突破的表现
经济区域一体化、全球化和科技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①地域性的突破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这种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获权的国际化:
依照地域性特征,一项知识产权是根据其所属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产生的,这些知识产权一旦超出了所属国管辖范围就不予承认,这就是知识产权获权的属地原则。然而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一些区域的国家在实现了商品、资本、劳动力的市场统一化后也推动了知识产权的统一化。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欧洲联盟成员国于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条约》。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②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由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通讯、录制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不再局限于一国范围。知识产权人需要在全球范围内维权。在这一维权过程中,涉外知识产权的跨地域管辖和法律适用的多样化,都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造成了重大影响。③知识产权人不断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推向国际市场,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标的,而不需顾虑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知识产权为调整对象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二)地域性突破的积极影响
知识产权获权与保护能够跨越一国界限,符合知识产权自由流动的属性要求,为知识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利用提供了便利,实现知识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本国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保护水平能够与国际保护水平保持一致,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就可以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且在引入外资的同时还可以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从而刺激本国的科技发展。
(三)地域性突破的消极影响
知识产权获权与保护的国际化,使得各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以全球市场为竞技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科技、文化产业水平参差不齐,发展中国家明显弱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积累,其经济、科技居于领先地位,其文化产业也发展得成熟完善。它们通过国际条约制定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根据“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公约成员国不得不依据公约确定的保护水平为来自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
在知识产权发展程度不一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发展落后的国家严格履行条约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知识产权发展领先的国家“做嫁衣”。“在跨国公司极力推崇和实践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过程中,知识产权几乎沦为一种商业工具和竞争手段,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赋予的高尚目的和社会给予的道德底线。”④
故而,需要辩证地看待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要看到在这一突破过程中不同国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过利益平衡机制来控制地域性突破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为发展中国家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 利益平衡机制在地域性突破中的运用
(一)利益平衡与地域性突破的关系
利益平衡也称为利益均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⑤从利益主体的范围和利益冲突的角度看,可以分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利益平衡等内容。⑥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不一,本应制定保护程度不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却是强调执行统一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必然会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失衡。
发达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知识产权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转变过程。它们在发展早期为了本国利益,对知识产权采取有选择的保护策略甚至不保护。直至今天,发达国家仍是这种做法。在发达国家占据优势的高新技术领域,通过国际公约要求其他国家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强保护,以维护本国海外投资人(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利益;而对发达国家不占优势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生物遗传资源等则反对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只是因为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起步早于发展中国家,所以有足够的时间运用利益平衡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效应,弱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消极效应。
在严峻的国际竞争中,发展中国家本来就处于弱势受发达国家的压制。而在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又是知识产权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更加应当考虑本国国情,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扬长避短,制定与本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相符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国际竞争中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
(二)利益平衡机制在地域性突破中的运用
在国际公约的框架下为符合条件的他国知识产权提供无差别的保护,能够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进入并且可以激励本国知识产权人提升本国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也是本国知识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接受国际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地域性的突破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它应当维持在一个合理的程度内。这个合理的程度就是要注重本国知识产权人与外国知识产权人、本国社会公众与外国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今年年初发生的“陆勇假药案”⑦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一案件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涉及我国医药行业的技术水平、药品的特殊性、公众消费水平、医疗保险政策等因素。这其中也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因素在内。尽管此种专利药品在中国售价最高并不完全是因为其享有专利权而导致的,但是涉案药品的“正版”能够维持高价与其享有专利权这种独占性的权利还是存在有一定联系。
用来挽救生命的药品因其高价使需要它的公众可望而不可及,这种科技就背离了造福人类的终极目标。知识产权制度同样是以促进科技、文化、经济发展服务公共利益为终极目标,如果这一制度成为药品高价的一大助力,那么同样也是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标相背离的。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和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两方主体之间只有保持一种平衡的状态才能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在地域性突破过程中运用利益平衡机制协调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在所有主体的利益博弈中作“一刀切”的处理,而是应该区分不同利益主体在这场知识产权国际化运动中的不同需求。
1.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人要在国际性的知识产权竞争中脱颖而出,需要努力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利用和保护的能力,直面国际竞争,通过竞争激励创新,从而为产业的发展提供动力,促进产业的长远发展。所以在国内知识产权人和国外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关系处理上,遵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将本国知识产权人与国外知识产权人置于平等地位,淡化地域性的影响,不需要对本国知识产权人采取倾斜性的保护。
2.本国社会公众与国外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护国外知识产权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通过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但是这种外资的吸引不能以牺牲本国社会公众利益为代价。社会公众利益反映到法律上就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上述假药案就涉及到社会公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尊重知识产权的同时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当国外知识产权与本国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严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让位于社会公众利益。
三、结语
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在地域性的突破过程中,要仔细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妥善解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利益需求的冲突,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来自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掌握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动权,那就更加应该注重地域性突破中的国家利益和本国公众利益的保护,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发挥其应有价值。
注释:
①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9.
②③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6,27.
④⑤⑥袁真富.知识产权的异化机器治理.知识产权研究(第18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75,11,22.
⑦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