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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有些强制措施适用的时间、地点、方法等作了新的限制性的规定,一些同志产生了“传唤讯问于十二小时不够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管用,拘留逮捕不敢用”的三不思想。如何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用好强制措施,成为反贪部门面临的一个棘手而又急需解决的难题。现笔者就如何将强制措施上升为侦查对策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同行共同探讨。
一、强制措施可以作为侦查对策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依法、及时采用强制措施,可以保证不失时机地收集证据,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防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保证及时处罚犯罪分子。总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有力的保障。对强制措施的这一保障作用,侦查部门都十分清楚,也很重视。同时应该认识到强制措施除了具有保障作用之外,还对侦查破案有重要的对策作用。根据不同的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选用不同的强制措施,根据侦查进程的发展变化适时变更强制措施,以实现侦查意图,强制措施就称为一种侦查对策。
二、强制措施对策作用的主要表现
强制措施有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作用,对重大犯罪和认罪态度不好的人的惩戒作用和作为侦查策略的对策作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强制措施的对策作用。总结我们的侦查实践,我们发现强制措施作用于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对策作用:
(一)震慑作用。贪污贿赂犯罪都是明知故犯。他们之所以敢于铤而走险,一般都具有侥幸心理,或认为自己位高权重无人敢查,或认为自己手段诡秘无法查。检察机关强制措施的使用,表明检察机关已掌握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事实的证据,问题已经暴露,也就有利于动摇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同时,对同案犯罪嫌疑人也产生震慑作用,可以迫使一些人投案自首,交代问题。
(二)暴露犯罪心理的作用。犯罪心理是支配犯罪人犯罪的心理状态,广义的犯罪心理也可以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心理状态,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心理状态,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搞好讯问工作的关键。在立案以前,我们可以从调查掌握的犯罪分子以后的言行举止来对其犯罪心理进行预测判断。但真正要了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只有直接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听其言语,观其行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直观地暴露出来。我们可以针对其暴露出来的心理状态,确定讯问的方法和侦查谋略。
(三)分化瓦解作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恰当地运用强制措施,可以其到宽严相济、分化瓦解的作用。由于五种强制措施的强制力大小不同,我们一般是根据犯罪嫌疑人问题的大小,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和下一步侦查工作的需要,包括认罪、悔罪态度来选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体现这一刑事政策。
(四)隔离作用。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它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接触,直至采用拘捕措施,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关押场所外的各种联系。这不仅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同案人,与证人订立攻守同盟,制造伪证,还可以动摇犯罪嫌疑人顽抗到底的心理。
(五)改变侦查情势的作用。侦查情势,我们指的是侦查过程中侦查与反侦查力量的对比状态和影响侦查的外部条件。在侦查中,大多数情况下侦查员能够掌握侦查的主动权,使侦查工作顺利发展,但也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侦查工作受阻,出现胶着状态。恰当运用强制措施,可以起到改变侦查情势,打破侦查僵局的作用。
三、依法用好强制措施的主要做法和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着积极意义,是侦查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但如果适用不当,或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或者影响侦查的顺利进行,使侦查走弯路。总结反贪工作的经验教训,我们认为要依法用好强制措施,发挥强制措施的积极作用,避免使用不当的消极作用,在运用强制措施时,有以下一些主要做法和基本要求。
(一)掌握条件,依法使用。强制措施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依法使用强制措施查明犯罪,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其它权利不受侵犯,是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但强制措施是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伤害了无辜,其负面作用也是很大的。特别是我们反贪部门查处的案件是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一些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强制措施使用错误,负面影响更大。因此,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片面强调侦查需要盲目甚至违法采用强制措施;二是害怕承担风险而人为地拔高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贻误侦查战机。总之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要根据具体案情条件,恰当地采用强制措施,才能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侦查对策作用,避免负面作用。
(二)纳入计划,科学决策。侦查是我们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激烈较量,是正义与邪恶的搏斗。大多数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质高,社会阅历深,关系网密,反侦查的对抗心理强,活动能量大。要保证案件的成功,必须充分准备,精心组织,统一指挥,所以制定侦查计划显得尤其重要。而采用强制措施是侦查的一部分,必须纳入侦查全局统一计划,正确决策,才能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侦查对策作用。
1、收集情况,分析动态。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如生活习惯上是喜欢呆在家里还是喜欢外出活动,性格是内向还是外向,脾气暴躁还是平和,以及有无江湖义气等。二是个人经历是一帆风顺还是受过挫折,有无前科,以及是否担任人大代表等。三是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状况个人爱好、特长、分管工作范围。四是社会关系,如与家庭成员的感情,经常来往的亲戚,关系密切的朋友,以及有无情妇等等。五是涉嫌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等。六是其它影响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和影响强制措施使用的因素。
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暴露的迹象。犯罪分子不管其位置多高,权力多重,也不管他手段多么诡密,总是害怕暴露,害怕惩罚。所以一有风吹草动,其犯罪心理必有所流露。如单位查账,审计税务检查,群众举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都会使犯罪嫌疑人心惊肉跳,寝室不安,出现反常迹象。有的气焰嚣张,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的连夜召集会计出纳篡改账目;有的鸣冤叫屈,以辞职向领导施加压力;有的故意放风,吹嘘其深厚的关系网。特别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传唤询问时,有的惊慌失措,手脚发抖、脸冒冷汗;有的故作镇静,冷笑哼歌;有的情绪激动,喊冤叫屈等等。
2、提出预案,纳入计划。我们收集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反常迹象以后,要认真分析材料,预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影响,从为实现侦查意图服务处罚科学决策,而不能简单地作为减轻侦查员的压力和节省人力的措施。
(三)明确责任,确保安全。采用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安全顺利。但有的强制措施本身又有一个安全问题,如拘传,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拘捕后的提押,还押等。安全问题是案件侦查的重要问题,发生了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行凶都会给案件侦查带来阻碍,甚至导致侦查失败,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不少血的教训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侦查工作的安全问题,如同质量问题,十分重要。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352200)
一、强制措施可以作为侦查对策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依法、及时采用强制措施,可以保证不失时机地收集证据,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防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保证及时处罚犯罪分子。总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有力的保障。对强制措施的这一保障作用,侦查部门都十分清楚,也很重视。同时应该认识到强制措施除了具有保障作用之外,还对侦查破案有重要的对策作用。根据不同的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选用不同的强制措施,根据侦查进程的发展变化适时变更强制措施,以实现侦查意图,强制措施就称为一种侦查对策。
二、强制措施对策作用的主要表现
强制措施有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作用,对重大犯罪和认罪态度不好的人的惩戒作用和作为侦查策略的对策作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强制措施的对策作用。总结我们的侦查实践,我们发现强制措施作用于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对策作用:
(一)震慑作用。贪污贿赂犯罪都是明知故犯。他们之所以敢于铤而走险,一般都具有侥幸心理,或认为自己位高权重无人敢查,或认为自己手段诡秘无法查。检察机关强制措施的使用,表明检察机关已掌握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事实的证据,问题已经暴露,也就有利于动摇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同时,对同案犯罪嫌疑人也产生震慑作用,可以迫使一些人投案自首,交代问题。
(二)暴露犯罪心理的作用。犯罪心理是支配犯罪人犯罪的心理状态,广义的犯罪心理也可以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心理状态,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心理状态,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搞好讯问工作的关键。在立案以前,我们可以从调查掌握的犯罪分子以后的言行举止来对其犯罪心理进行预测判断。但真正要了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只有直接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听其言语,观其行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直观地暴露出来。我们可以针对其暴露出来的心理状态,确定讯问的方法和侦查谋略。
(三)分化瓦解作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恰当地运用强制措施,可以其到宽严相济、分化瓦解的作用。由于五种强制措施的强制力大小不同,我们一般是根据犯罪嫌疑人问题的大小,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和下一步侦查工作的需要,包括认罪、悔罪态度来选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体现这一刑事政策。
(四)隔离作用。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它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接触,直至采用拘捕措施,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关押场所外的各种联系。这不仅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同案人,与证人订立攻守同盟,制造伪证,还可以动摇犯罪嫌疑人顽抗到底的心理。
(五)改变侦查情势的作用。侦查情势,我们指的是侦查过程中侦查与反侦查力量的对比状态和影响侦查的外部条件。在侦查中,大多数情况下侦查员能够掌握侦查的主动权,使侦查工作顺利发展,但也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侦查工作受阻,出现胶着状态。恰当运用强制措施,可以起到改变侦查情势,打破侦查僵局的作用。
三、依法用好强制措施的主要做法和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着积极意义,是侦查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但如果适用不当,或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或者影响侦查的顺利进行,使侦查走弯路。总结反贪工作的经验教训,我们认为要依法用好强制措施,发挥强制措施的积极作用,避免使用不当的消极作用,在运用强制措施时,有以下一些主要做法和基本要求。
(一)掌握条件,依法使用。强制措施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依法使用强制措施查明犯罪,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其它权利不受侵犯,是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但强制措施是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伤害了无辜,其负面作用也是很大的。特别是我们反贪部门查处的案件是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一些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强制措施使用错误,负面影响更大。因此,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片面强调侦查需要盲目甚至违法采用强制措施;二是害怕承担风险而人为地拔高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贻误侦查战机。总之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要根据具体案情条件,恰当地采用强制措施,才能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侦查对策作用,避免负面作用。
(二)纳入计划,科学决策。侦查是我们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激烈较量,是正义与邪恶的搏斗。大多数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质高,社会阅历深,关系网密,反侦查的对抗心理强,活动能量大。要保证案件的成功,必须充分准备,精心组织,统一指挥,所以制定侦查计划显得尤其重要。而采用强制措施是侦查的一部分,必须纳入侦查全局统一计划,正确决策,才能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侦查对策作用。
1、收集情况,分析动态。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如生活习惯上是喜欢呆在家里还是喜欢外出活动,性格是内向还是外向,脾气暴躁还是平和,以及有无江湖义气等。二是个人经历是一帆风顺还是受过挫折,有无前科,以及是否担任人大代表等。三是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状况个人爱好、特长、分管工作范围。四是社会关系,如与家庭成员的感情,经常来往的亲戚,关系密切的朋友,以及有无情妇等等。五是涉嫌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等。六是其它影响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和影响强制措施使用的因素。
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暴露的迹象。犯罪分子不管其位置多高,权力多重,也不管他手段多么诡密,总是害怕暴露,害怕惩罚。所以一有风吹草动,其犯罪心理必有所流露。如单位查账,审计税务检查,群众举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都会使犯罪嫌疑人心惊肉跳,寝室不安,出现反常迹象。有的气焰嚣张,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的连夜召集会计出纳篡改账目;有的鸣冤叫屈,以辞职向领导施加压力;有的故意放风,吹嘘其深厚的关系网。特别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传唤询问时,有的惊慌失措,手脚发抖、脸冒冷汗;有的故作镇静,冷笑哼歌;有的情绪激动,喊冤叫屈等等。
2、提出预案,纳入计划。我们收集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反常迹象以后,要认真分析材料,预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影响,从为实现侦查意图服务处罚科学决策,而不能简单地作为减轻侦查员的压力和节省人力的措施。
(三)明确责任,确保安全。采用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安全顺利。但有的强制措施本身又有一个安全问题,如拘传,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拘捕后的提押,还押等。安全问题是案件侦查的重要问题,发生了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行凶都会给案件侦查带来阻碍,甚至导致侦查失败,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不少血的教训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侦查工作的安全问题,如同质量问题,十分重要。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35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