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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人合性、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股权和经营权的重合性等方面的特点,其矛盾主要发生在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因此,新《公司法》加大了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力度,但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我们应强化公司章程对小股东的保护,加大对股东会议的监督,加大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从而充分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调动起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积极性,使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得以稳定、健康和持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