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余金平案引发了诸多争议,在案件的背后是紧张的控审关系。余金平案中检察院与法院对量刑权争夺,检察机关偏离了所具有的中立客观性。立法一方面对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没有限制适用范围,另一方面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几乎具备了“准审判”的功能。对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控审关系的优化完善,法院应当实质性行使审判权。一方面无论审判程序如何简化,法官都要进行实质审查;另一方面,无论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法庭都应当开庭审理。鉴于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能力有所不足,应当对案件予以区分,将重罪与轻罪区别开以及明确从宽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