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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证明方式的变化,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力归属于谁,直接影响着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对鉴定结论这种证据的认定。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不尽合理,造成了鉴定资源和鉴定权力的垄断和封闭,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审判顺利、高效进行。因此,应借鉴两大法系的成功做法,建立以侦控机关决定鉴定为主,同时赋予当事人鉴定申请权,以司法机关启动鉴定为辅的混合鉴定启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