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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制约功能、补充功能和补偿功能。就其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其补偿项目的不同,分别具有补贴、制裁和法律制约的性质。补偿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考虑劳动合同是否有持续性;二是对劳动合同变更制度考虑不足。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时间确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对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对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则不予补偿;此外,还应赋予用人单位更大的用人安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