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的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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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阶段,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时代的要求,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法院自身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作为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更大的责任。本文以作为人民法院前沿阵地的人民法庭作为研究对象,探寻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价值和基本路径。
  【关键词】人民法庭;社会管理创新;能动司法
  一、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分析
  (一)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先锋队
  人民法庭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前沿阵地和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承担了大量的民商事审判和一定量的执行工作,同时起着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很多新的问题和基层群众的新需求都在第一时间通过人民法庭反应出来,面对基层最广大基层群众的新期待,人民法庭理应给予其满意的答复,并以此回应不特定多数基层老百姓的需求,与各单位协力实现科学化社会管理。
  (二)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试金石
  博登海默指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人民法庭在面对新问题,解决新纠纷时,可以选择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想方设法的帮基层群众解决问题。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具有可探索、突破的司法运作优势,同时也具体及时纠错、及时更正的可能性,因此,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试金石,一方面,要大胆突破,勇于创新,另一方面,要及时纠错,科学创新,在进与退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二、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准则
  (一)厘清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边界
  司法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必须在遵循司法权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积极能动司法,才能显示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优势。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立足于司法审判职能及其延伸职能,厘清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边界,坚持不越权、不越位。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创新,绝不能随意突破国家法律规制。确保工作既能够积极有为,又能够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另一方面处理好司法职能与政府职能的关系,避免产生司法权干扰和影响行政权之嫌。
  (二)化解社会矛盾与延伸司法职能相结合
  人民法庭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达到守护法律规范,保卫社会秩序的目的。而人民法庭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种直接的定位延伸出强大的司法职能,即通过审判工作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从而避免和减少纠纷。“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因而,人民法庭在行使司法职能的同时,应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一全面系统的工程,并将审判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机融合、互相兼容。
  三、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路径选择
  新的时代为人民法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除承担传统的纠纷解决职责外,人民法庭还要善于从执法中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预防纠纷发生,促进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应当落实严肃执法这个“硬法之治”,还需要通过延伸职能形成“软法之治”。基于上述原则,笔者以为人民法庭可遵循以下路径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强化社会矛盾化解,推动人民法庭的司法方式向“调解、联动解纷”转型
  1.打造“全员全程”调解体系
  人民法庭受理的民间纠纷多数案情事实简单,但当事人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纠纷是多年积怨的爆发。社会管理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就要求人民法庭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注重将调解向诉前和判后延伸,做好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和判后调解、释疑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将调解范围拓展到各个审判执行领域,把调解责任落实到各个办案人员身上,以调解工作的有效成果实现人民法庭的自我突破和创新。
  2.构建“多位一体”的调解模式
  目前,在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但三大调解手段存在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格局,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没有形成合力。为不断回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参与社会管理的需求,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调解联动机制的构建,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服务网络,以立体化、全方位的调解模式,解决纷争,构建社会大和谐。这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事实上会在群众与法院之间建立一种“缓冲带”,从而有效避免群众与法院的直接对立。
  3.建立“纠纷预防联动”机制
  “司法机关没有理由把自己置身于经济社会的主战场之外”。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庭处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过程,是参与社会管理、理顺社会关系的过程。人民法庭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措施,就是应在诉讼中完善对社会问题审判信息预警工作机制,为党委、人大、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前瞻性、有价值的参考。同时,加强对矛盾比较尖锐的重大敏感案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研究司法对策,不断提高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
  (二)注重社会责任担当,推动人民法庭司法内容向“参与社会管理”转型
  1.求真务实,推进司法调研制度化
  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要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以科学的路径、有效的载体加以推进。司法调研不失为一重要载体。人民法庭要重视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要通过对收结案情况及其运行态势的分析,采取措施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综合分析不同案件类型运行态势,对涉及民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研判分析,对下一步审判执行工作做出决策部署,提出相关指导性意见。
  2.与时俱进,推进司法建议常态化   司法建议既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理应发挥出更大价值。正基于此,最高法院于2007年3月1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为法院推动和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方向。人民法庭要持续推进司法建议的常态化,加强对涉及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审判执行案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
  (三)着力亲民形象塑造,推动人民法庭司法作风向“提供司法服务”转型
  1.强化人民法庭便民服务
  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积极落实司法便民措施,让人民群众方便快捷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要优化改进诉讼服务模式,按照一体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推进“门诊式”诉讼服务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菜单式”的便捷司法服务。逐步建立网上立案、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简易审理、电子签章等工作机制,减少当事人讼累。以优化法庭诉讼服务窗口为平台,强化诉讼指导,充分发挥好人民法庭短平快处理矛盾纠纷的优势。
  2.建立法官定期巡回指导制度
  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化解和调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就要求探索实践司法资源下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法庭法官的巡回指导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实行巡回审理制度予以弥补。如设置固定巡回审理点,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对人烟稀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至巡回审理点诉讼仍不方便的地方,可不定期地进行巡回审理;对交通比较方便,但巡回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坐堂问案更好的,也可不定期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四、结语
  人民法庭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应当防止“无所作为”和“全包全揽”。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恪守一个底线,即法律底线,既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作用,又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落实到司法审判工作的每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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