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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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陕西 西安)
  摘 要:要改变民间借贷的乱象,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改变监管现状,重新构建合理高效的监管体系,有针对性地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以陕北神木县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切入,推而广之,反思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问题。继而,试图对我国民间借贷予以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以使其合法有序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陕北神木;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现状—基于陕北神木的实地调研
  1.借贷参与者众多且多为个人
  陕北神木县的民间借贷发生主要是通过熟人或者熟人介绍,但据神木县法院的审判人员介绍,由于大多数担保公司或典当行都未经登记注册,因此,在发生纠纷时,仍将其认定为个人。此外,银行内部人员也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
  2.借贷利率普遍偏高
  从整体来看,陕北神木民间借贷的利息主要分布在2~3分之间。据了解,一些个人或者担保公司甚至以一分半到两分的月息“进货”,然后再以3分到3.8分的月息“出货”,甚至更高。
  3.借贷合约不规范
  由于神木目前的民间借贷其发生所依靠的基础就是熟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不少涉及资金数额巨大的合同都是以口头形式作出。其次,合同内容都较为简单,且绝大多数的借贷合同都缺乏担保或者担保虚设。
  二、推而广之:我国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思
  陕北地区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并非全国首例,其所反映出的民间借贷问题也绝非仅有。笔者拟从陕北地区推而广之,反思我国民间借贷普遍存在的问题。
  1.借贷主体混乱
  实践中,一些非法的地下组织和无资质的个人也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吸收民间资本,从事放贷活动。以陕北神木为例,仅有为数不多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了登记,多数民间借贷活动发生在“地下”,在发生纠纷时,甚至无从找到当事方。甚至,一些正规金融的信贷员也参与其中,借用他人户头从正规金融贷款,继而高利放贷。“全民放贷”的混乱模式必然给民间借贷活动的安全性造成威胁。
  2.借贷合同不规范
  和陕北神木一样,我国民间借贷合同普遍缺乏规范性。就合同的形式而言,我国传统的民间借贷合同大多以口头形式作出。就合同的内容而言,预先扣息、约定利率过高、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高利转贷、企业集资又高利转贷等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导致合同相关条款无效。就合同担保而言,我国民间借贷合同缺乏担保或者担保虚设,导致出借方在无法受偿的情况下,不能有效地行使担保合同的相关权利。
  3.缺失统一的转型、退出机制
  目前以陕北地区为例,我国民间金融组织缺乏合理的升级、退出机制,又缺乏相应的保险机制,因此,当债务人在无力偿还债务时,往往选择“一跑了之”,这对后续的审判执行工作也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若干对策
  1.明确合法借贷主体
  应当明确划分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可为、应为以及禁为的行为模式。对于民间借贷的放贷主体应当结合借贷的性质进行分类,这有利于民间借贷行为的进一步规制,并能够降低其风险。首先,对于不同的借贷主体,应当界定哪些主体有资格从事民间放贷活动。其次,对于违法吸收民间资本从事放贷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尤其是正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高利转贷的,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2.规范民间借贷合同
  首先,建立大额民间借贷合同登记制度,将大额民间借贷作为登记对象。至于认定大额借贷的具体数额标准,可由各地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自行确定。其次,鼓励民间借贷合同设立担保或进行公证。规定经公正的借贷合同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创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
  设置差异性准入条件,根据其所从事借贷性质的不同划分不同的注入门槛。实施分别化税收政策。对不同的主体行为实行差别化税收,合理降低民间借贷遵守法律的税务成本,可以实现有效的监管作用。
  4.建立转型、退出机制
  其一,分类转型升级:对于民间金融组织达到一定指标时,将其引导转型成为正规金融机构;对于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民间金融组织,保留其非正式性。其二,市场退出机制:对于主动退出,是民間金融组织自行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退出市场;对于被动退出,经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相关监管部门强制其退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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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珊,女,西北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
  注:本文系西北大学2014年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ZZ1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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