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逐渐成为一种常用的权利救济手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问题却日益突出。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干扰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拖延了诉讼进程,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监督制约,司法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对此均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拟以民事诉讼为视角,分析滥用诉权的类型、危害、形成原因,对其作出司法认定,并从实践的角度提出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兼谈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类型
在我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王某在应聘时虚造工作经历后顺利进入某审计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公司发现王某在很多情况下都不能胜任工作要求,故对其应聘材料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上述虚造工作经历的情况。于是,公司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不服,启动了仲裁和诉讼程序。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王某提出了大量不可能胜诉的诉讼请求,多次要求法院延长举证期限,提出对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恶意变更了送达地址,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并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效果。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行为即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典型形式。具体来说,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当事人不适格的滥用诉权。
(2)缺乏诉的利益的滥用诉权。
(3)谋求非法利益的滥用诉权,包括骚扰性诉讼、宣传性诉讼、违法性诉讼。
(4)缺乏合法事实理由的滥用诉权,包括欺诈性诉讼、盲目性诉讼。
(5)提起多余性诉讼的滥用诉权。
二、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危害及其形成原因
在实践中,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层出不穷,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1)造成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侵害,使现存的和谐秩序出现裂痕,善良的人们受到莫名的损伤,内心平静的心态和平静的生活横遭骚扰。
(2)加重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审理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3)拖延了诉讼进程,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侵害了司法权威。
(4)造成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害后,由于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对法律的作用产生怀疑,出现信任危机,从而去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找回公平,必将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危害如此严重,那么造成民事诉讼权利被滥用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造成民事诉讼权利被滥用的原因在于:
(1)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逐渐进入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加剧,但当事人的传统道德观念缺失、整体素质偏低,解决矛盾的手段和途径过于单一,加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尚弱,故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才日益加重。
(2)现有法律规定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没有得到应有制裁,客观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3)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低成本与高收益形成巨大反差,促使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以寻求不当利益。
(4)现行法律规定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提供了“安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滥用行为的发生。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均以合法形式出现,不仅不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而且按照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这种行为因缺乏侵权构成的法律要件,而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因此,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受害者在受害后,不能以对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三、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司法认定
正确界定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范畴,是有效遏制民事诉讼权利被滥用的重要前提。诉权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也叫司法救济权。行使诉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处于不稳定状态,否则,不能行使诉权。
二是行使诉权的主体,必须是与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也不能行使。
那么,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即指当事人在缺乏合理根据情况下,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种诉讼权利,以期通过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由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往往披着合法诉讼的外衣,加上目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实践中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认定往往也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滥用诉讼权利进行司法认定:
(1)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当事人适格作为诉权的首要要件,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标准之一。我国学者认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原则上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处分权主体及管理权主体。
(2)是否具有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断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法院有必要通过判断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够通过判断实际解决该纠纷。
(3)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很多国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在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了判断的一般标准。当事人不具有诉权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此明知而仍然提起诉讼,法官即可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当事人具有诉权的情况下,行使诉权也并非完全自由,法官可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并以此衡量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会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一旦造成损害,当事人的行为即构成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
四、规制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域外经验
目前,当事人滥用程序权、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业已引起世界性关注,一些国家已通过立法或其他规则,禁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权。
在以成文法为特点的大陆法系国家,滥用民事诉讼权利问题起源于实体法对权利滥用问题的重视,发展于诉权自身独立地位的确立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拓展,诉权正当行使的限度以及诉讼行为的诚实信用要求成为了大陆法系国家诉权滥用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在:
(1)民事诉讼权利滥用概念的双重性,即划分为相对意义上的诉权滥用和绝对意义上的诉权滥用。
(2)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包括诉权要件和诚实信用原则,诉权要件侧重于对正当与否的判断,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主观意图的判断。
在以判例法为特点的英美法系国家,以正当程序的理念或诉讼公正作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滥用司法救济的行为以及融合实体权利的司法救济权行使的正当限度要求是在界定民事诉讼权利滥用上的共同特征。英美法系国家的诉权滥用判断总体上强调正当程序的作用和司法救济的正当限度。司法救济的实现通过诉讼程序为载体,滥用诉讼程序就超出了司法救济的正当限度,正当程序被法院作为一般标准用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评价。
五、我国规制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法律制度的构建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关于禁止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机关、相对方当事人在面对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时均处于举手无措的状态。因此,构建规制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法律制度,对维护司法秩序、司法权威、维护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
(1)在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要件,明确被告的资格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其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不得滥用。原告即使没有确凿证据显示对方侵权,也可轻易将诉讼引入实质审判程序,不利于诉讼实践,也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提供了方便之门。
(2)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样,在民事诉讼中,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有民事诉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会避免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发生。
(3)建立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罚金制度。对滥用诉权者处以罚金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也值得我国借鉴。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往往期望通过诉讼方式来获得以其他手段无法取得的非法利益。通过立法将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的风险提高,最大程度的降低其可获得的预期利益,可以有效降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发生。
(4)建立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诉讼程序设立的本意,损害了司法公正权威,也会给相对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通过建立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提高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负担,有效降低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可能。
(5)修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适当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修改分担原则。在收费标准上,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提高进入司法程序的门槛,对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按起诉标的收取诉讼费,对管辖权裁定上诉的按本案的实收诉讼费收取上诉诉讼费,对非财产案件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等。在诉讼费负担方面,将现行的由败诉方负担修改为一般由败诉方负担,但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胜诉方应负担多发生部分的诉讼费等。
(6)建立当事人诉讼诚信档案制度。对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记录在案,予以保存。方便其他办案人员及时掌握上述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及时对相对方作出警醒,以提高相对方的维权意识,提高法庭的审判效率。
参考文献:
[1]梁晓红,罗新祥著.《滥用诉权现象应引起重视》.《法制日报》,2000年6月3日
[2]侯海军著.《从本案看“禁止诉权滥用”—由余某诉某客运公司退还票款案等小额民事诉讼引发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6日
[3]王怀安主编.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240页
[4]李龙著.《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刍论》.《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5]张卫平著.《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作者简介:
韩永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一、问题的提出兼谈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类型
在我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王某在应聘时虚造工作经历后顺利进入某审计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公司发现王某在很多情况下都不能胜任工作要求,故对其应聘材料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上述虚造工作经历的情况。于是,公司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不服,启动了仲裁和诉讼程序。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王某提出了大量不可能胜诉的诉讼请求,多次要求法院延长举证期限,提出对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恶意变更了送达地址,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并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效果。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行为即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典型形式。具体来说,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当事人不适格的滥用诉权。
(2)缺乏诉的利益的滥用诉权。
(3)谋求非法利益的滥用诉权,包括骚扰性诉讼、宣传性诉讼、违法性诉讼。
(4)缺乏合法事实理由的滥用诉权,包括欺诈性诉讼、盲目性诉讼。
(5)提起多余性诉讼的滥用诉权。
二、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危害及其形成原因
在实践中,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层出不穷,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1)造成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侵害,使现存的和谐秩序出现裂痕,善良的人们受到莫名的损伤,内心平静的心态和平静的生活横遭骚扰。
(2)加重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审理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3)拖延了诉讼进程,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侵害了司法权威。
(4)造成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害后,由于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对法律的作用产生怀疑,出现信任危机,从而去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找回公平,必将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危害如此严重,那么造成民事诉讼权利被滥用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造成民事诉讼权利被滥用的原因在于:
(1)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逐渐进入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加剧,但当事人的传统道德观念缺失、整体素质偏低,解决矛盾的手段和途径过于单一,加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尚弱,故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才日益加重。
(2)现有法律规定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没有得到应有制裁,客观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3)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低成本与高收益形成巨大反差,促使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以寻求不当利益。
(4)现行法律规定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提供了“安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滥用行为的发生。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均以合法形式出现,不仅不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而且按照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这种行为因缺乏侵权构成的法律要件,而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因此,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受害者在受害后,不能以对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三、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司法认定
正确界定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范畴,是有效遏制民事诉讼权利被滥用的重要前提。诉权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也叫司法救济权。行使诉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处于不稳定状态,否则,不能行使诉权。
二是行使诉权的主体,必须是与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也不能行使。
那么,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即指当事人在缺乏合理根据情况下,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种诉讼权利,以期通过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由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往往披着合法诉讼的外衣,加上目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实践中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认定往往也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滥用诉讼权利进行司法认定:
(1)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当事人适格作为诉权的首要要件,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标准之一。我国学者认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原则上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处分权主体及管理权主体。
(2)是否具有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断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法院有必要通过判断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够通过判断实际解决该纠纷。
(3)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很多国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在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了判断的一般标准。当事人不具有诉权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此明知而仍然提起诉讼,法官即可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当事人具有诉权的情况下,行使诉权也并非完全自由,法官可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并以此衡量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会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一旦造成损害,当事人的行为即构成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
四、规制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域外经验
目前,当事人滥用程序权、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业已引起世界性关注,一些国家已通过立法或其他规则,禁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权。
在以成文法为特点的大陆法系国家,滥用民事诉讼权利问题起源于实体法对权利滥用问题的重视,发展于诉权自身独立地位的确立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拓展,诉权正当行使的限度以及诉讼行为的诚实信用要求成为了大陆法系国家诉权滥用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在:
(1)民事诉讼权利滥用概念的双重性,即划分为相对意义上的诉权滥用和绝对意义上的诉权滥用。
(2)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包括诉权要件和诚实信用原则,诉权要件侧重于对正当与否的判断,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主观意图的判断。
在以判例法为特点的英美法系国家,以正当程序的理念或诉讼公正作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滥用司法救济的行为以及融合实体权利的司法救济权行使的正当限度要求是在界定民事诉讼权利滥用上的共同特征。英美法系国家的诉权滥用判断总体上强调正当程序的作用和司法救济的正当限度。司法救济的实现通过诉讼程序为载体,滥用诉讼程序就超出了司法救济的正当限度,正当程序被法院作为一般标准用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评价。
五、我国规制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法律制度的构建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关于禁止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机关、相对方当事人在面对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时均处于举手无措的状态。因此,构建规制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法律制度,对维护司法秩序、司法权威、维护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
(1)在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要件,明确被告的资格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其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不得滥用。原告即使没有确凿证据显示对方侵权,也可轻易将诉讼引入实质审判程序,不利于诉讼实践,也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提供了方便之门。
(2)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样,在民事诉讼中,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有民事诉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会避免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发生。
(3)建立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罚金制度。对滥用诉权者处以罚金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也值得我国借鉴。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往往期望通过诉讼方式来获得以其他手段无法取得的非法利益。通过立法将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的风险提高,最大程度的降低其可获得的预期利益,可以有效降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发生。
(4)建立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诉讼程序设立的本意,损害了司法公正权威,也会给相对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通过建立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提高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负担,有效降低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可能。
(5)修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适当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修改分担原则。在收费标准上,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提高进入司法程序的门槛,对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按起诉标的收取诉讼费,对管辖权裁定上诉的按本案的实收诉讼费收取上诉诉讼费,对非财产案件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等。在诉讼费负担方面,将现行的由败诉方负担修改为一般由败诉方负担,但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胜诉方应负担多发生部分的诉讼费等。
(6)建立当事人诉讼诚信档案制度。对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记录在案,予以保存。方便其他办案人员及时掌握上述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及时对相对方作出警醒,以提高相对方的维权意识,提高法庭的审判效率。
参考文献:
[1]梁晓红,罗新祥著.《滥用诉权现象应引起重视》.《法制日报》,2000年6月3日
[2]侯海军著.《从本案看“禁止诉权滥用”—由余某诉某客运公司退还票款案等小额民事诉讼引发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6日
[3]王怀安主编.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240页
[4]李龙著.《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刍论》.《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5]张卫平著.《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作者简介:
韩永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