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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具有强制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司法解释实施之前,此观点仅存在于我国的民法理论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实现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强制性在法律制度中的运用,具有很重要的立法意义。笔者以此为视角,从当事人协议加长或缩短诉讼时效和预先抛弃时效利益两个方面出发,对民法诉讼时效期间的强制性进行分析,并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