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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自觉将自己的理论归入自然法的行列,其目的是纠正实证主义法律观的偏面性,并借此克服它带给现代法治实践的消极影响。但他的自然法理论并不支持任何一种传统的自然法体系,也无意提出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理论。富勒概念中的自然法不是那种绝对的、普遍有效的、超越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他的自然法是开放的、动态的,而他的程序自然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在动态中确认自然法的方法和原理。他一方面放弃了对"绝对"和"永恒"自然法的追求;另一方面又通过程序自然法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与要求内容确定的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