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走穴”是喜还是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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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教授“走穴”风愈演愈烈,很多以往蛰居象牙塔深处的专家和学者,一旦和社会读者接轨,在市场中走红,便摇身一变成为学术界的“明星”,并开始其“周游列国”的生活。这股潮流来势汹汹,以致让很多高校管理者一时间无所适从,不知道应该为此高兴还是忧虑。
  教授“走穴”的确给当前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制造了不少麻烦,至于如何应对,在目前来讲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走穴”教授演绎“暴富神话”
  
  不久前,国内某媒体披露了这样一则消息:经济学界某“大牌”教授讲课的出场费高达6万元。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一次讲座、一次研讨会、一两个小时甚至半天,收取几千元、上万元报酬的小有名气的“专家”,却比比皆是。他们坐飞机飞两三次“巡回授课”所获得的报酬,甚至比在校一年的工资还要多。而那些名气比较大的专家们,除了正常工作,几乎都是在天上飞来飞去。某位国内学界和业界都很有名气的经济学家,担任着50多家大公司的顾问。这个顾问不管“问”还是不问,公司都要支付酬金,他一年的“顾问费”到底有多少,只有他自己知道。
  在考试经济如日中天的当下,很多大学教师都在以“讲座”、“培训”之名,经营着自己的“副业”。就拿当下十分火爆的考研班来说,聘请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名牌大学里的一些知名教授,一天的授课费可以达到6000~10000元,这还是托人打过招呼后的“关系价”。如果没有任何门道,直接找到他们,开出的价格一般都是“不二价”,商量的余地几乎没有。
  教授的知名度和猜准考试题型的能力决定着培训班赚钱的多少。在培训班里,讲师每个课时收费上千元,教授更高,而命题组的专家则每天有数万元的授课费!去外地讲课的“行价”,也多在每天3000到5000元之间,名气大的教授讲课费则更高。有些教授大名鼎鼎,常常会成为考生追捧的主要对象,他们今天在北京,明天在上海,后天可能又到了广州。这样下来,一年赚几百万元,绝不是天方夜谭。
  
  是喜是忧各方众说纷纭
  
  目前,对于这种司空见惯的专家教授“走穴”现象,社会各方面反响不一。
  中国社科院一位研究法律的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自己也经常“走穴”。他认为,专家教授“走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必然。“允许明星‘走穴’、医生‘走穴’,为什么专家教授就不能‘走穴’?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买卖经济,讲的是公平交易,有人愿意出钱,专家又对出价满意,而且不耽误本职工作,有什么不可以?关键是专家要对得起所面对的对象,对自己讲的课感到值,问心无愧。专家教授作为人才精英,毕竟资源有限,‘走穴’恰恰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合理配置利用人才资源的机会,对各方都是有益的。专家也需要学习、流动,这样不但会使他们开阔视野,而且可以通过‘走穴’检验自己的水平,比蜗居在办公室里空谈神侃要好得多。有些学者囿于书本上的理论,自以为自己的观点就是正确的,而真正走出去与别人交流之后,才发现自己的局限性。”
  在基本认可的前提下,这位研究员同时也指出了“走穴”的弊端。“有些专家在‘走穴’的过程中,忽略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钻到了钱眼里。不仅表现在对教学科研的不认真,并且对邀请讲课的政府部门或企业,也不尽心。甚至拿了人家的钱,还摆架子,耍脾气,俨然自己就是权威。这种现象,虽属少数,但对专家的名声危害却不少。”这位专家特别指出:“让人不能容忍的是,有些专家所谓的讲课,实际上是屁股决定着脑袋,坐在谁家里,脑袋就为谁说话。有的专家明知某一种保健品并没有什么作用,但已经拿了人家的费用,就会云里雾里地乱讲一通。而那些搅动股市风浪的,才真正是股民的刽子手,因为他们已被大庄家买通或者串通起来拿股民开涮。”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另一位学者王震宇对“走穴”也持肯定的态度。他认为,目前高校教授的收入无论是跟国外的教授比,还是跟国内一些行业比,都不属于高薪阶层。教授校外兼课,无论是出于增加收入,还是加大与外界交流,都不一定是坏事,只是需要适当地加以引导。
  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认为,对于“走穴”的专家教授,也应该像对待影视明星那样,进行税收监控。对恶意逃税者,要予以处罚。有的教授“走穴”两三年,又买新房又买车,凭工资是绝对做不到的。买房买车,我们不反对,我们关注的是他们向国家缴了税没有,缴了多少?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听说有哪位专家主动向税务机关缴过税。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专家教授心里应该最清楚。
  
  合理引导才是上策
  
  教授“走穴”作为一种现象,尽管有其合理性,但最终肯定会影响到教学质量。一边拼命“走穴”,一边又要做好教学工作,鱼与熊掌是不可兼得的。现在,全社会都在呼吁回归“大学精神”,而我们几千年来被称之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教授们,却有不少人已经沦为金钱的奴隶,这是很令人痛心的。
  说来说去,“走穴”无非就是教授在业余时间中的一种兼职劳动而已。应该说,教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拥有无可争辩的业余劳动权。我国宪法第二章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说的劳动,既包括本职劳动,也包括业余一切有益于社会的正当劳动形式。从世界范围看,世界各国普遍允许教授兼职,美国、欧洲、日本、新加坡、我国香港等地的教授兼职都很普遍。
  关键在于,对教授“走穴”的管理应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并以此为据加以合理引导。国家最近颁布了《科技人员兼职条例》,但教授队伍内,科技人员只占一部分,其他专业的人员怎么对待,这方面没有明确的、专门的法律法规。笔者建议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保障法》。这部法律应该具备这样的基本精神:本法旨在保障兼职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不合法的兼职行为。例如,有的教授暗示或强迫自己所教班级的学生参加其举办的补习班,这实际是在以权谋私,损害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是不允许的。履行兼职的手续应采取备案制或注册制,办理税务登记是应该的,但不宜采取审批制。审批最容易导致腐败和以权谋私。总之,应本着积极鼓励、合理引导、适当管理的原则,使教授“走穴”得以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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