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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构建以劳动收入、能力和权利三个维度为评价标准的定量分析框架,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的方式对赣南原中央苏区的精准扶贫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调查发现政府出台的各项扶贫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扶贫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了落实不到位以及没有“精准识别”的问题,在扶贫政策执行和效果上存在地方差异。
一、评价标准框架的建立
在通常的效果评价体系中,只是把收入增减作为衡量扶贫效果的唯一指标,但是收入的波动性是很不明确的,在现實中存在着已经脱贫但是因疾病又重新返贫以及创收能力弱长期发展下去又会返贫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以收入来衡量扶贫效果是有偏差的。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因此我们将能力和权利纳入评价框架中,能力即指各种技能,是一种能动性的体现,这种能动性使贫困户能够学习掌握各种生活和致富技能,在致富道路上不至于因缺少某方面的能力而错失机会。而权利包含但不仅限于投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利用这些掌握的权利来保障贫困者的能力的实施。最终通过对比检验的方法来评估精准扶贫的实施效果。
二、数据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采集的数据以及我们实地的观察,在瑞金地区,空巢化比较严重,每户家庭人口比较多,在家青壮年劳动力却非常少,且学历普遍偏低以初中为主占比43.6%。这就导致农村地区发展活力不足,人力资源的流失使其缺少发展动力。
在收入方面,有56.4%的家庭年收入在三万以下,89.7%的家庭在八万以下,收入上升的却只有43.5%,30.4%基本不变,26.1%下降。作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的土地,其使用情况各个村有不同的情况,大部分村子土地荒废比较严重,在我们走访的一个村子中,二百多亩得土地只有20%左右被耕作,其余则被荒废。大部分农村家庭的收入来源已经基本摆脱对土地的依赖,土地已不成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些村子进行了土地流转,成立了农业合作社,将土地集中进行利用,进行产业扶贫。村民除了能够通过出租土地获得收入外,还能到种植基地工作,获得额外收入。在近两年的收入来源中,有64.1的家庭粮食作物方面的收入减少了,而收入来源中增加的却非常不集中,而且所占比例也非常低,最高的为政府补贴占比28.2%。通过互相抵消,总收入的变化在三个维度(基本没变、下降和上升)大致相同,在下降的家庭中,大部分是因为家庭成员疾病或者无劳动能力以及收入来源减少。
在能力方面,大多数人遇到资金困难时找亲朋好友筹集且比较容易,而其他方式鲜有人运用过,但是一些种植大户会向民间和银行借款,但是银行借款手续麻烦,中间环节太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他们更倾向于民间借贷。至于政府部门提供的培训上,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这些培训主要面对种植大户,要求一年至少参加五次培训,并且有专业技术人员下驻,普通农户可自愿报名参加;二是大部分农户对于政府举办的相关技能培训没有兴趣,选择放弃机会。三是对于参加过培训的人来说,培训后对他们的影响并没有太大。
在权利方面,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认为,贫穷从来就是一种权利现象而非资源问题,它是一个社会权利结构运转的结果。权利作为贫困户脱贫的重要保障,使贫困户有更大的自由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收益的增长,但通过调查发现,土地流转的覆盖面并不广,涉及的群众并不多,一方面是因为土地承包商对土地的位置和质量有要求,另一方面是村民对是否流转土地的意见不一致,而当地村委会也并没有在其中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当地政府采取的主要扶贫措施集中于医疗、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而受访者期待的扶贫措施集中于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这说明政府措施与百姓之间的期望值还是比较符合的。
三、研究结论
在党的十八大“全面建设小康”目标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驱动下,瑞金市政府采取了很多扶贫措施,通过产业扶贫,整体移民搬迁等方式改善贫困户生活,并取得了一些成就,贫困人口从2014年的104786人减少到2016年27992人,减少了73%多,可以说扶贫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就像本文所假设的那样,光是数据上的“扶贫”还是不够的,要实实在在的使贫困户脱贫就要从收入、权利和能力三个方面综合考量。从收入上来说,年收入在三万以下的家庭占大部分,这虽然不能排除抽样误差造成的偏差,但是在误差范围内,我们还是能够得出扶贫效果有待加强的结论。受访户的收入来源中占比例更多的是务工等劳动收入,在股份分红等资本收入方面所占比例过低。因此,其持续创收能力有待加强,对于一些劳动力短缺的家庭来说,光靠政府补贴不足以支付开支,而通过劳动实现创收能力也非常有限。对此,政府应该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承包和土地入股等形式,使其有稳定的资本收入,扩大其收入来源。而针对劳动力流失现状,政府应该联合企业为劳动力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政府应该实施更多的优惠政策,鼓励当地劳动人口返乡创业。
在能力方面,政府对于承包大户的培训比较到位,也给普通农户提供了学习的机会。但培训普及度不高,有些普通农户对农业培训积极性较低。调查过程中,参加过培训的人只占到受访人数的20.5%,而且培训对他们所产生的效益并没有我们的预期效果。因此,政府要切实落实培训工作,切忌面子工程。同时鼓励企业和社会提供各类的培训工作,让更多的人获得培训机会,以此来提升他们的能力。针对培训对象自身不重视的现状,政府应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转变培训对象的观念意识,让培训对象从培训项目中真正学到知识,提高自身能力。
在权利方面,基本上瑞金市的土地都进行了确权登记并发放了土地经营承包权证书,在农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果,而且三年一次的基层选举使农户能够有自己的发言权,选举那些有能力带领大家致富的人以使自己的权利能够有效地转化为经济价值。为进一步使权利转化成经济效益,政府首先应该加强宣传力度,让农民真正了解自己的所拥有的权利并确切的掌握正确行用权利的途径。其次,加强政府扶贫工作的透明度,让社会进行监督,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最后,完善精准扶贫工作的制度体系,加强扶贫队伍的建设工作,及时对扶贫效果进行评估反馈。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本文所构建的评价框架内,政府应该继续加大扶持力度,,不仅是解决精准扶贫中的“精准瞄准”问题,也要使扶贫成为一项可持续的行动,使脱贫人员能够具有“自我造血能力”,这就要求政府在扶贫时不能光是注重收入的提高,虽然收入是最重要的部分,但也要注重使贫困户有持续增收的能力以及最基本的权利。(作者单位为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
一、评价标准框架的建立
在通常的效果评价体系中,只是把收入增减作为衡量扶贫效果的唯一指标,但是收入的波动性是很不明确的,在现實中存在着已经脱贫但是因疾病又重新返贫以及创收能力弱长期发展下去又会返贫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以收入来衡量扶贫效果是有偏差的。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因此我们将能力和权利纳入评价框架中,能力即指各种技能,是一种能动性的体现,这种能动性使贫困户能够学习掌握各种生活和致富技能,在致富道路上不至于因缺少某方面的能力而错失机会。而权利包含但不仅限于投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利用这些掌握的权利来保障贫困者的能力的实施。最终通过对比检验的方法来评估精准扶贫的实施效果。
二、数据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采集的数据以及我们实地的观察,在瑞金地区,空巢化比较严重,每户家庭人口比较多,在家青壮年劳动力却非常少,且学历普遍偏低以初中为主占比43.6%。这就导致农村地区发展活力不足,人力资源的流失使其缺少发展动力。
在收入方面,有56.4%的家庭年收入在三万以下,89.7%的家庭在八万以下,收入上升的却只有43.5%,30.4%基本不变,26.1%下降。作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的土地,其使用情况各个村有不同的情况,大部分村子土地荒废比较严重,在我们走访的一个村子中,二百多亩得土地只有20%左右被耕作,其余则被荒废。大部分农村家庭的收入来源已经基本摆脱对土地的依赖,土地已不成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些村子进行了土地流转,成立了农业合作社,将土地集中进行利用,进行产业扶贫。村民除了能够通过出租土地获得收入外,还能到种植基地工作,获得额外收入。在近两年的收入来源中,有64.1的家庭粮食作物方面的收入减少了,而收入来源中增加的却非常不集中,而且所占比例也非常低,最高的为政府补贴占比28.2%。通过互相抵消,总收入的变化在三个维度(基本没变、下降和上升)大致相同,在下降的家庭中,大部分是因为家庭成员疾病或者无劳动能力以及收入来源减少。
在能力方面,大多数人遇到资金困难时找亲朋好友筹集且比较容易,而其他方式鲜有人运用过,但是一些种植大户会向民间和银行借款,但是银行借款手续麻烦,中间环节太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他们更倾向于民间借贷。至于政府部门提供的培训上,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这些培训主要面对种植大户,要求一年至少参加五次培训,并且有专业技术人员下驻,普通农户可自愿报名参加;二是大部分农户对于政府举办的相关技能培训没有兴趣,选择放弃机会。三是对于参加过培训的人来说,培训后对他们的影响并没有太大。
在权利方面,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认为,贫穷从来就是一种权利现象而非资源问题,它是一个社会权利结构运转的结果。权利作为贫困户脱贫的重要保障,使贫困户有更大的自由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收益的增长,但通过调查发现,土地流转的覆盖面并不广,涉及的群众并不多,一方面是因为土地承包商对土地的位置和质量有要求,另一方面是村民对是否流转土地的意见不一致,而当地村委会也并没有在其中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当地政府采取的主要扶贫措施集中于医疗、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而受访者期待的扶贫措施集中于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这说明政府措施与百姓之间的期望值还是比较符合的。
三、研究结论
在党的十八大“全面建设小康”目标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驱动下,瑞金市政府采取了很多扶贫措施,通过产业扶贫,整体移民搬迁等方式改善贫困户生活,并取得了一些成就,贫困人口从2014年的104786人减少到2016年27992人,减少了73%多,可以说扶贫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就像本文所假设的那样,光是数据上的“扶贫”还是不够的,要实实在在的使贫困户脱贫就要从收入、权利和能力三个方面综合考量。从收入上来说,年收入在三万以下的家庭占大部分,这虽然不能排除抽样误差造成的偏差,但是在误差范围内,我们还是能够得出扶贫效果有待加强的结论。受访户的收入来源中占比例更多的是务工等劳动收入,在股份分红等资本收入方面所占比例过低。因此,其持续创收能力有待加强,对于一些劳动力短缺的家庭来说,光靠政府补贴不足以支付开支,而通过劳动实现创收能力也非常有限。对此,政府应该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承包和土地入股等形式,使其有稳定的资本收入,扩大其收入来源。而针对劳动力流失现状,政府应该联合企业为劳动力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政府应该实施更多的优惠政策,鼓励当地劳动人口返乡创业。
在能力方面,政府对于承包大户的培训比较到位,也给普通农户提供了学习的机会。但培训普及度不高,有些普通农户对农业培训积极性较低。调查过程中,参加过培训的人只占到受访人数的20.5%,而且培训对他们所产生的效益并没有我们的预期效果。因此,政府要切实落实培训工作,切忌面子工程。同时鼓励企业和社会提供各类的培训工作,让更多的人获得培训机会,以此来提升他们的能力。针对培训对象自身不重视的现状,政府应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转变培训对象的观念意识,让培训对象从培训项目中真正学到知识,提高自身能力。
在权利方面,基本上瑞金市的土地都进行了确权登记并发放了土地经营承包权证书,在农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果,而且三年一次的基层选举使农户能够有自己的发言权,选举那些有能力带领大家致富的人以使自己的权利能够有效地转化为经济价值。为进一步使权利转化成经济效益,政府首先应该加强宣传力度,让农民真正了解自己的所拥有的权利并确切的掌握正确行用权利的途径。其次,加强政府扶贫工作的透明度,让社会进行监督,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最后,完善精准扶贫工作的制度体系,加强扶贫队伍的建设工作,及时对扶贫效果进行评估反馈。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本文所构建的评价框架内,政府应该继续加大扶持力度,,不仅是解决精准扶贫中的“精准瞄准”问题,也要使扶贫成为一项可持续的行动,使脱贫人员能够具有“自我造血能力”,这就要求政府在扶贫时不能光是注重收入的提高,虽然收入是最重要的部分,但也要注重使贫困户有持续增收的能力以及最基本的权利。(作者单位为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