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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军自2006年实行文职人员制度以来,已有2万多人在部队履行同现役军官类似的岗位职责。但他们本质上属于非现役人员,在面临战争行动或者非战争军事行动时,也有可能侵犯国家军事利益,从而构成军职罪。
【关键词】文职人员;军职罪;主体
一、近年来,军队文职人员发展概况
200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军力量构成和用人方式进行重大调整改革,标志着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正式建立。2012年10月,《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标志着具有我军特色的文职人员制度从初创建立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完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截止到2012年,全军已聘用文职人员2万余名,初步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进出顺畅、充满活力的队伍。
2013年10月,总政干部部专门下发通知,对做好2014年度全军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这是根据《条例》、《规定》及有关政策,全军首次实行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同时,下发《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证〉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军统一启用文职人员证件。这是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
二、文职人员的角色定位及其职责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对此,我们可作如下解读:
(一)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士兵一样同属军队人员,是我军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具备适应履行军队使命任务需要的能力素质。《规定》第35条:“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由此,《规定》从文职人员岗位任职要求和成长发展愿望出发,在提高其职业能力、增强发展后劲上,明确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培训措施。这就为部队充分利用这支队伍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文职人员在军队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需要履行相应的军事职责。《条例》第7条第4项:“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并且,进一步规定,此时“应当着作训服,佩带单位臂章。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应当遵守有关着装和军容风纪的规定。”由此,文职人员在合同期内要履行相应义务,并根据军队需要从事各种与军事相关的职责。尤其是,他们当中有许多各领域的技术专家或熟练工,为军队作战和训练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
三、文职人员构成军职罪主体的可能性分析
(一)基于法律条文的语义分析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现役军人或者正在从事军事职务的其他人员。我国刑法第450条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据此规定,军职罪的构成主体有三类:一是现役军人;二是预备役人员;三是其他人员。对于前两类构成主体,没有人会提出质疑,问题的关键是“其他人员”,文职人员是否属于此类呢?刑法第450条的完整规定是“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执行军事任务的”定语既是限定“预备役人员”的,也是限定“其他人员”的,即实际上是“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由上文论述,我们得知文职人员应当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毫无疑问,这是在“执行军事任务”。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有可能因违反军事职责而构成军职罪。
(二)基于履行职责的实质分析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职责”的行为。那么,科学界定军人职责则是认定本类罪的关键。它包括一般职责和具体职责。其中,一般职责是任何军人都具有的职责,具体内容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①军人的具体职责,是指军队中各种不同人员有执行不同任务的职责,具体规定在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军兵种的各种条例和条令中,如《保密条例》《纪律条令》等。
文职人员虽属于非现役人员,但却履行现役军官同类岗位相应职责,例如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此时,文职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与现役军官一样,二者并无实质差别。②亦即,不具有军人身份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和命令,如果在实际履行着一定的军事义务或者处在这种军事义务的要求中,便负有类似于军人的职责,违反这种指责——文职人员在面临战争行动或者非战争军事行动如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擅离岗位或者玩忽职守,必将给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带来的现实危害,给军事利益带来重大的损害——就可以构成军职罪,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由是观之,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由于在部队的一定业务岗位上工作,其岗位职责与国家军事利益紧密相连,与这种岗位相适应的职责应该视为军人的职责,故违反了具体岗位职责的犯罪应当构成军职罪。
注释:
①<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4条.
②郝东升.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4.5.
参考文献:
[1]总部宣传部.军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9.
[2]钱寿根.军事刑法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
[3]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关键词】文职人员;军职罪;主体
一、近年来,军队文职人员发展概况
200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军力量构成和用人方式进行重大调整改革,标志着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正式建立。2012年10月,《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标志着具有我军特色的文职人员制度从初创建立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完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截止到2012年,全军已聘用文职人员2万余名,初步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进出顺畅、充满活力的队伍。
2013年10月,总政干部部专门下发通知,对做好2014年度全军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这是根据《条例》、《规定》及有关政策,全军首次实行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同时,下发《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证〉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军统一启用文职人员证件。这是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
二、文职人员的角色定位及其职责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对此,我们可作如下解读:
(一)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士兵一样同属军队人员,是我军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具备适应履行军队使命任务需要的能力素质。《规定》第35条:“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由此,《规定》从文职人员岗位任职要求和成长发展愿望出发,在提高其职业能力、增强发展后劲上,明确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培训措施。这就为部队充分利用这支队伍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文职人员在军队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需要履行相应的军事职责。《条例》第7条第4项:“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并且,进一步规定,此时“应当着作训服,佩带单位臂章。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应当遵守有关着装和军容风纪的规定。”由此,文职人员在合同期内要履行相应义务,并根据军队需要从事各种与军事相关的职责。尤其是,他们当中有许多各领域的技术专家或熟练工,为军队作战和训练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
三、文职人员构成军职罪主体的可能性分析
(一)基于法律条文的语义分析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现役军人或者正在从事军事职务的其他人员。我国刑法第450条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据此规定,军职罪的构成主体有三类:一是现役军人;二是预备役人员;三是其他人员。对于前两类构成主体,没有人会提出质疑,问题的关键是“其他人员”,文职人员是否属于此类呢?刑法第450条的完整规定是“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执行军事任务的”定语既是限定“预备役人员”的,也是限定“其他人员”的,即实际上是“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由上文论述,我们得知文职人员应当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毫无疑问,这是在“执行军事任务”。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有可能因违反军事职责而构成军职罪。
(二)基于履行职责的实质分析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职责”的行为。那么,科学界定军人职责则是认定本类罪的关键。它包括一般职责和具体职责。其中,一般职责是任何军人都具有的职责,具体内容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①军人的具体职责,是指军队中各种不同人员有执行不同任务的职责,具体规定在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军兵种的各种条例和条令中,如《保密条例》《纪律条令》等。
文职人员虽属于非现役人员,但却履行现役军官同类岗位相应职责,例如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此时,文职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与现役军官一样,二者并无实质差别。②亦即,不具有军人身份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和命令,如果在实际履行着一定的军事义务或者处在这种军事义务的要求中,便负有类似于军人的职责,违反这种指责——文职人员在面临战争行动或者非战争军事行动如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擅离岗位或者玩忽职守,必将给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带来的现实危害,给军事利益带来重大的损害——就可以构成军职罪,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由是观之,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由于在部队的一定业务岗位上工作,其岗位职责与国家军事利益紧密相连,与这种岗位相适应的职责应该视为军人的职责,故违反了具体岗位职责的犯罪应当构成军职罪。
注释:
①<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4条.
②郝东升.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4.5.
参考文献:
[1]总部宣传部.军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9.
[2]钱寿根.军事刑法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
[3]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