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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贵刊1993年第32卷第5期周玉淑大夫的《急性中毒的诊治原则》一文后,受益非浅,但对文章中的某些美中不足之处,笔者愿借贵刊一角提出与作者商榷。该文在谈及有机磷类农药或灭鼠剂中毒选用阿托品类,及使用阿托品过程中出现中毒时说,“阿托品中毒症状明显者,可用新斯的明0.5~1mg皮下注射,需要时每15分钟重复一次,待瞳孔较前缩小,症状缓解即停用该药”。对此观点,笔者不敢雷同且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