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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型市场操纵是一个立法相对容易、执法较难的问题,在法律认定标准上还存在一些难点.在适用对象上,应及于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同时考虑不同身份地位人的影响力.在客观行为上,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认定应充分考虑现代信息手段的使用,对虚假信息作广义理解.信息的重大性认定可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吹嘘法则和充分警示法则判断.应肯定主观意图对认定信息型市场操纵构成的必要性,具体可结合行为人的行为特点和在证券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认定行为人具有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