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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上,程序错案说更为合理。在刑事错案的防治问题上,最为根本的措施应该是全面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应尽量完善各项具体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的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解决对策
刑事案件的认定必须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而言,整个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错案可以存在于以上各个环节,只不过不同阶段错案的表现形式会有所差别。但笔者认为刑事审判阶段中的错案才是本源意义上的错案,因为与前两个阶段相比较,审判阶段处于刑事案件认定程序的末端,也是认定刑事案件的关键环节,如果错案在前两个阶段就被发现而予以排除,对犯罪嫌疑人形成的危害较小,而在审判阶段一旦形成错案,则不仅对被告人的危害更大,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司法公正形成现实性的冲击。因此,笔者认为审判阶段中形成的错案才是我们着重探讨的刑事错案。
一、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
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其往往与一国的刑事司法观念、刑事司法制度、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城指出:“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错误的鉴定等,都可以使无辜者被判刑”。
1.刑事司法观念滞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我国已经确立了现代诉讼制度,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存、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也被我国刑事法律所确认。然而,由于受到几千年封建思想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的观念还没有完全从封建纠问式诉讼模式中摆脱出来。“重口供、轻物证”、“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和“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等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格格不入的观念依然存在于一些司法人员心中,并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他们的司法实践活动,使其陷入盲目追求实体主义,漠视程序正义,从而忽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的境地。由于这些落后的司法理念作祟,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就作为了定案的根据,使侦查、起诉、审判没有忠实于事实真相,从而导致了错案的发生。比如张高平与张辉叔侄冤案,在没有取得任何物证、书证和目击证人证言的情形下,审判机关便草率的仅凭侦查机关“突审”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定罪证据,并作出有罪判决。
2.司法人员职业精神和法律信仰缺失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再健全,法律规定再完善,最终还是要靠人来实施。所以,执法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是良法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一些司法人员根本就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在上岗前也没有接受正规的业务培训。所以,受办案水平和能力的制约,往往在办案过程中,对有些棘手问题显得有心无力,甚至出现违法办案,草率办案的情况。这些都为错案的形成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二、刑事错案的预防对策
1.加强国民法治教育和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常识,培育法律精神
法治意识状况是衡量国民素质高低和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要形成公民、各行各业、各层次人员学法、守法、用法、执法的良好氛围。只有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优化了、提升了,才有助于维护司法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2.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司法水平
无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如何先进、科学和完备,终究要靠执法人员去实施。所以,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权威,办好每一件刑事案件,需要凝结司法队伍每个人的辛勤汗水和不懈努力;而产生一起冤假错案,可能只要少数几个司法人员不依法公正办案就足够了。这说明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所以,在司法队伍的人员录用中,不但要逢进必考,而且要高标准严要求,从更高层面来考虑培养选拔司法队伍人才的问题,从而彻底改变现在社会上存在的公安检察就是“抓人关人”,法院法官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负面印象。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高级以上法院法官的选拔是极为严格的,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即本国排名靠前的名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及获得了国家司法从业资格的法律人员。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其次,应扩大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中启用检察官、法官的比例,解决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学非所用和专业人才过剩浪费与司法机关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的矛盾,加强高校培养法律人才与司法机关使用人才的对接,真正做到把热爱人民,忠诚于司法事业,有坚定信仰,使命感、责任感的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司法队伍中,尤其是把优秀法律人才选拔到司法队伍的核心岗位上来。这是我国司法队伍建設亟需解决的问题。再次,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学习,经常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讲座授课,熟练办案技巧,开阔视野,更新司法理念,正确对待苦与乐,志存高远,心怀人民,注重职业精神、良知、品质、操守、行为的教育和熏陶,从而适应新形势下司法事业发展的需要。
3.完善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制度
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是造成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在规定的,且符合标准的讯问室进行,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健全讯问登记和主管领导值班监督制度,长期保存讯问视频影像资料。目前在落实“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中存在随意性大,操作不规范,监督缺位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给予纠正。
4.加强司法建设,优化办案环境
一是改善司法人员的办公条件、提高政治生活待遇。司法是一项极其慎重、严谨、科学并需要承担高度责任的崇高事业。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需要付出艰辛和牺牲,在具体办案中还要承受常人无法体会的压力和风险,需要社会多一点理解鼓励和支持,增加正能量,减少负能量,让司法人员更加热爱事业,安心本职,专心办案,不管遇到任何困难和挫折都能顶住压力,执着追求,公正司法,无怨无悔。二是领导和政府管理部门要增强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意识,创造一个良好的办案环境,支持司法而不干涉司法,帮助解决司法深层次问题和存在的困难。三是增强司法人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重视司法援助和社会矛盾化解。四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发挥其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中的应有作用。
关键词: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解决对策
刑事案件的认定必须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而言,整个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错案可以存在于以上各个环节,只不过不同阶段错案的表现形式会有所差别。但笔者认为刑事审判阶段中的错案才是本源意义上的错案,因为与前两个阶段相比较,审判阶段处于刑事案件认定程序的末端,也是认定刑事案件的关键环节,如果错案在前两个阶段就被发现而予以排除,对犯罪嫌疑人形成的危害较小,而在审判阶段一旦形成错案,则不仅对被告人的危害更大,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司法公正形成现实性的冲击。因此,笔者认为审判阶段中形成的错案才是我们着重探讨的刑事错案。
一、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
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其往往与一国的刑事司法观念、刑事司法制度、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城指出:“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错误的鉴定等,都可以使无辜者被判刑”。
1.刑事司法观念滞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我国已经确立了现代诉讼制度,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存、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也被我国刑事法律所确认。然而,由于受到几千年封建思想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的观念还没有完全从封建纠问式诉讼模式中摆脱出来。“重口供、轻物证”、“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和“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等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格格不入的观念依然存在于一些司法人员心中,并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他们的司法实践活动,使其陷入盲目追求实体主义,漠视程序正义,从而忽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的境地。由于这些落后的司法理念作祟,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就作为了定案的根据,使侦查、起诉、审判没有忠实于事实真相,从而导致了错案的发生。比如张高平与张辉叔侄冤案,在没有取得任何物证、书证和目击证人证言的情形下,审判机关便草率的仅凭侦查机关“突审”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定罪证据,并作出有罪判决。
2.司法人员职业精神和法律信仰缺失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再健全,法律规定再完善,最终还是要靠人来实施。所以,执法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是良法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一些司法人员根本就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在上岗前也没有接受正规的业务培训。所以,受办案水平和能力的制约,往往在办案过程中,对有些棘手问题显得有心无力,甚至出现违法办案,草率办案的情况。这些都为错案的形成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二、刑事错案的预防对策
1.加强国民法治教育和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常识,培育法律精神
法治意识状况是衡量国民素质高低和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要形成公民、各行各业、各层次人员学法、守法、用法、执法的良好氛围。只有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优化了、提升了,才有助于维护司法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2.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司法水平
无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如何先进、科学和完备,终究要靠执法人员去实施。所以,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权威,办好每一件刑事案件,需要凝结司法队伍每个人的辛勤汗水和不懈努力;而产生一起冤假错案,可能只要少数几个司法人员不依法公正办案就足够了。这说明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所以,在司法队伍的人员录用中,不但要逢进必考,而且要高标准严要求,从更高层面来考虑培养选拔司法队伍人才的问题,从而彻底改变现在社会上存在的公安检察就是“抓人关人”,法院法官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负面印象。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高级以上法院法官的选拔是极为严格的,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即本国排名靠前的名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及获得了国家司法从业资格的法律人员。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其次,应扩大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中启用检察官、法官的比例,解决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学非所用和专业人才过剩浪费与司法机关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的矛盾,加强高校培养法律人才与司法机关使用人才的对接,真正做到把热爱人民,忠诚于司法事业,有坚定信仰,使命感、责任感的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司法队伍中,尤其是把优秀法律人才选拔到司法队伍的核心岗位上来。这是我国司法队伍建設亟需解决的问题。再次,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学习,经常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讲座授课,熟练办案技巧,开阔视野,更新司法理念,正确对待苦与乐,志存高远,心怀人民,注重职业精神、良知、品质、操守、行为的教育和熏陶,从而适应新形势下司法事业发展的需要。
3.完善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制度
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是造成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在规定的,且符合标准的讯问室进行,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健全讯问登记和主管领导值班监督制度,长期保存讯问视频影像资料。目前在落实“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中存在随意性大,操作不规范,监督缺位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给予纠正。
4.加强司法建设,优化办案环境
一是改善司法人员的办公条件、提高政治生活待遇。司法是一项极其慎重、严谨、科学并需要承担高度责任的崇高事业。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需要付出艰辛和牺牲,在具体办案中还要承受常人无法体会的压力和风险,需要社会多一点理解鼓励和支持,增加正能量,减少负能量,让司法人员更加热爱事业,安心本职,专心办案,不管遇到任何困难和挫折都能顶住压力,执着追求,公正司法,无怨无悔。二是领导和政府管理部门要增强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意识,创造一个良好的办案环境,支持司法而不干涉司法,帮助解决司法深层次问题和存在的困难。三是增强司法人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重视司法援助和社会矛盾化解。四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发挥其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中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