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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城镇化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大城市城郊农村是进行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切八点。在城镇化的建设中,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安定团结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失地农民建立保障机制势在必行。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失地农民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239-01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城乡不和谐因素的存在是阻碍和谐社会进程的重要因素,和谐农村的建设势在磐行。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同样,和谐社会对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提出了要求,城镇化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必然选择。农村的城镇化指农村或乡村地区的城镇化,是指城镇的扩张和新城镇的兴起。其主要内涵是指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农村地域转化为城市地域,农业产业及生产方式向城市产业及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农村的城镇化是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中共十六大六中全会提出“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城郊农村是统筹城乡的最佳空间。结合了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既是农村城市化的磐然切人点,又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沿阵地,多项建设展开的同时,也纠结了各种矛盾和问题。城郊农村的建设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土地征用,必然会产生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成为城郊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使农民真正享受到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收益,并真正融人到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巳成为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失地农民保障机制的建立需要从多方面着手,现行失地农民保障机制还存在不足之处。
1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1.1失地农民群体规模日益扩大 失地农民群体规模较大,并且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这一群体在组建扩大。从经验数据看,每征用0.0667公顷(1亩)的土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地,这样的话,估计建设占用耕地导致失地农民约5000万人。按照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2006年后每年需征用农民土地至少500万亩,若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7亩地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增加700多万失地农民。10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3亿左右。而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30年,国家控制的建设用地363.5l万公顷(5450万亩),其中,征地253.46万公顷(3800万亩)。预计仍可导致8000万人以上的农民处于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这种情况在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和人多地少的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1.2失地农民保障制度不全 由于土地征用和流转导致了农民失地,在传统农民观念中,土地是生活的来源和基本保障。全国范围内,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由于农民失地而导致了一系列尖锐的矛盾,甚至很多地区出现了群体性事件。农民失去土地并未带来农民身份的顺利置换和生活条件的改善,相反,大量农民却因为失地而失业,生活失去保障,并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受到歧视,由此所导致的拒征、上访、甚至流血冲突等群体事件时有发生。
1.3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此外失地农民普遍存在自身就业素质不高,在市场化的竞争中没有足够的竞争力。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得这一群体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需要的别的关注。
同时,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部分征用土地用于商业,也有利于政府和村委利用土地获取利润,从而满足对农民的保障要求,对于政府来说,一方面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且获得经济保障;另一方面,满足了农民要求,推进城镇化的建设。所以,对失地农民进行保障,是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完善农民保障的最佳契机。
2失地农民保障的一般内容
我国现行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主要包括三类:货币化补偿机制、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险机制。
2.1货币化补偿机制 就全国水平来说。对于失地农民的货币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镇化的过程中获得的最直接的利益,但是目前普遍存在土地补偿金低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产值倍数来计算,法律规定为高限产值的16倍。最高不超过30倍。这一办法主要是以土地年产值、人均耕地的数量作为标准。没有按照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也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现实需要。《土地管理办法实旖条例》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是直接归农民。也就是说农民土地补偿金最后能到手多少。没有完全的保障。征地补偿金偏低,并且大多实行一次性货币形式发放,对于农民来说没有长远的保障。
2.2就业机制
就业保障是对农民造血性保障,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多采用劳动力安置,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大多实行市场就业原则。政府提供相关的就业培训、创业优惠政策等辅助措施。但是由于大部分失地农民文化素质低,职业技能缺乏,在市场化的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明显不足,就业困难,特别是被征地的40、50群体。并且,农民在市场就业中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薄弱。利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2.3社会保险机制 社会保险机制是解决农民征地后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等需求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总体上来说,由于资金、法律等问题,保障范围还不完善。力度还不够。
总的来说。在现在的社会要求之下,单单实行一种补偿机制是不够的,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的内涵应当是丰富的,既解决农民失地后出现的即时性困难,也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和发展需要。
通过对和谐社会理念、城镇化建设的解读,城镇化建设是在农村进行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失地农民成为城镇化建设需要面对的一个特殊群体。以人为本的建设必然要求妥善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否则必然影响整个社会和谐的构建。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失地农民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239-01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城乡不和谐因素的存在是阻碍和谐社会进程的重要因素,和谐农村的建设势在磐行。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同样,和谐社会对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提出了要求,城镇化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必然选择。农村的城镇化指农村或乡村地区的城镇化,是指城镇的扩张和新城镇的兴起。其主要内涵是指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农村地域转化为城市地域,农业产业及生产方式向城市产业及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农村的城镇化是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中共十六大六中全会提出“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城郊农村是统筹城乡的最佳空间。结合了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既是农村城市化的磐然切人点,又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沿阵地,多项建设展开的同时,也纠结了各种矛盾和问题。城郊农村的建设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土地征用,必然会产生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成为城郊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使农民真正享受到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收益,并真正融人到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巳成为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失地农民保障机制的建立需要从多方面着手,现行失地农民保障机制还存在不足之处。
1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1.1失地农民群体规模日益扩大 失地农民群体规模较大,并且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这一群体在组建扩大。从经验数据看,每征用0.0667公顷(1亩)的土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地,这样的话,估计建设占用耕地导致失地农民约5000万人。按照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2006年后每年需征用农民土地至少500万亩,若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7亩地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增加700多万失地农民。10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3亿左右。而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30年,国家控制的建设用地363.5l万公顷(5450万亩),其中,征地253.46万公顷(3800万亩)。预计仍可导致8000万人以上的农民处于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这种情况在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和人多地少的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1.2失地农民保障制度不全 由于土地征用和流转导致了农民失地,在传统农民观念中,土地是生活的来源和基本保障。全国范围内,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由于农民失地而导致了一系列尖锐的矛盾,甚至很多地区出现了群体性事件。农民失去土地并未带来农民身份的顺利置换和生活条件的改善,相反,大量农民却因为失地而失业,生活失去保障,并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受到歧视,由此所导致的拒征、上访、甚至流血冲突等群体事件时有发生。
1.3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此外失地农民普遍存在自身就业素质不高,在市场化的竞争中没有足够的竞争力。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得这一群体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需要的别的关注。
同时,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部分征用土地用于商业,也有利于政府和村委利用土地获取利润,从而满足对农民的保障要求,对于政府来说,一方面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且获得经济保障;另一方面,满足了农民要求,推进城镇化的建设。所以,对失地农民进行保障,是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完善农民保障的最佳契机。
2失地农民保障的一般内容
我国现行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主要包括三类:货币化补偿机制、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险机制。
2.1货币化补偿机制 就全国水平来说。对于失地农民的货币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镇化的过程中获得的最直接的利益,但是目前普遍存在土地补偿金低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产值倍数来计算,法律规定为高限产值的16倍。最高不超过30倍。这一办法主要是以土地年产值、人均耕地的数量作为标准。没有按照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也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现实需要。《土地管理办法实旖条例》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是直接归农民。也就是说农民土地补偿金最后能到手多少。没有完全的保障。征地补偿金偏低,并且大多实行一次性货币形式发放,对于农民来说没有长远的保障。
2.2就业机制
就业保障是对农民造血性保障,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多采用劳动力安置,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大多实行市场就业原则。政府提供相关的就业培训、创业优惠政策等辅助措施。但是由于大部分失地农民文化素质低,职业技能缺乏,在市场化的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明显不足,就业困难,特别是被征地的40、50群体。并且,农民在市场就业中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薄弱。利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2.3社会保险机制 社会保险机制是解决农民征地后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等需求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总体上来说,由于资金、法律等问题,保障范围还不完善。力度还不够。
总的来说。在现在的社会要求之下,单单实行一种补偿机制是不够的,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的内涵应当是丰富的,既解决农民失地后出现的即时性困难,也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和发展需要。
通过对和谐社会理念、城镇化建设的解读,城镇化建设是在农村进行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失地农民成为城镇化建设需要面对的一个特殊群体。以人为本的建设必然要求妥善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否则必然影响整个社会和谐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