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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政字[2019]74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莱芜市行政区划调整对支持莱芜区钢城区驻地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7号)关于"优先支持‘两区’用地管理,土地收储、出让权限和收益留在‘两区’"的有关要求,市政府确定,由莱芜区政府、钢城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