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决定权和监督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准羁押措施,有利于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查清犯罪事实、确保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尚在执行主体的确定、执行地点的选择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适用活动的监督等方面存在着部分问题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