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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概览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生效的《证券法》确立了中国现阶段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然而,伴随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到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使得金融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同金融机构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功能逐渐融合在一起。而且,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对突破分业经营制度的束缚,实行混业经营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随着我国股市的发展和短期融资债的发展,银行的贷款收入占比有所减少,同时业内竞争加剧,传统银行业的赢利空间不断缩小。现实迫使银行千方百计进行金融创新,开展混业经营业务,比如出现了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存折炒股服务等,这些都说明在商业利益驱使下,银行存在混业经营制度的需求。表1列出了近年来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的低层次混业经营的尝试。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其资金来源渠道有限,业务单调,很多衍生金融产品得不到应用,不利于证券公司做大做强和迎接外来跨国金融巨头的挑战。混业经营可以使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或同业拆借市场,拓宽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银行、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有利于中国股票市场的繁荣,所以我国的证券公司也存在混业经营的需求。可喜的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在这方面有一定的举措,比如批准保险资金、银行设立的基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以及证券公司可以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等。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只能将资金存入银行,不能参与证券投资,而随着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下调,保险公司的收入越来越低,一些企业甚至出现亏损。保险公司虽然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但中国债券市场太小,对于保险公司没有太大意义,现在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不仅能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渠道,也有利于增加中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
在各种金融机构进行低层次混业经营业务尝试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也在逐步供给混业经营制度,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供给。下表2列出了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提供金融混业经营制度方面的进展。从表中可以看到,金融监管机构实施金融业务综合化的过程是渐进式的,这符合我国目前的金融业发展状况,首先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其次证券市场至今只有十几年的发展时间,市场尚未成熟,而且市场投机气氛比较浓厚,整体风险较大;最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混业经营内部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对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联属机构之间资金、人员和信息流动的限制或禁止)和“中国墙”(金融机构内部限制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建设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所以,采用渐进式的政策有利于控制风险,在目前的金融发展水平上,进行混业经营不能一蹴而就。
鉴于商业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以及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将主要探讨我国商业银行跨业兼营模式的选择及实施路径。
跨业兼营模式选择及实施路径
我国商业银行跨业兼营模式选择
目前,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金融控股模式,比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以及平安集团,另一种是银行母公司模式,主要代表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
中信控股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是第一家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今的中信金融控股公司是中信金融集团全资的公司,本身不直接经营业务,下属各子公司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
中国光大集团目前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子公司,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93%的股权以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50%的股权。管理体制由过去的“多个法人经营、一个法人负责”转变为“集团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实行相互协作。
中国平安集团目前拥有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信托以及平安海外公司四家子公司,其中平安信托又以30%的比例控股平安证券。管理体制实行分业管理,同时实行集中决策。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主要采取的是银行母公司模式,即三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全资或合资子公司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其中中国银行全资设立中银国际,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合作设立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则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收购西敏证券,现改名为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监管能力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不能立即采取混业发展模式,而必须根据现实情况,适时的提供相关混业制度供给,稳步向混业经营制度转变。然而,为了迎接全球金融混业的挑战,不排除在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深度时采取类似英国和日本的“爆炸式”金融改革,以快速推动我国的金融混业发展,当然其前提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已经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而且监管机构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笔者在相关研究中,利用我国15家国有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保险公司、2家证券、10家基金公司的最新资料,并采用模拟合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证券、基金的收益、风险以及破产概率的变化情况,并对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提出了以下建议:(1)我国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业务能取得一定程度的风险分散收益,而当银行兼营一定比例的财险业务时,能达到最佳的经营效果;(2)当商业银行同时兼营保险和证券、或同时兼营保险和基金业务时,能达到比较好的风险分散收益,但当商业银行同时跨业兼营证券和封闭式基金业务时,则几乎不存在任何风险分散收益;(3)商业银行在跨业兼营证券和信托业务时,当证券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小时,全能银行的市场风险随着证券资产比重的上升而下降,但当证券资产的比重上升时,市场风险将随着证券资产比重的上升而上升,这表明银行混业经营证券业务反而会降低自身的风险分散化能力;而信托资产对全能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与证券公司的作用类似。此外,证券资产和信托资产对全能银行利率风险的影响也类似于它们对市场风险的影响。
所以在混业经营的风险分散收益方面,实证结论支持商业银行单一跨业兼营保险,或者同时兼营保险和基金、保险和证券或保险、基金和证券,而不支持商业银行单一跨业兼营证券或基金,也不支持银行同时跨业兼营证券和基金,因为兼营证券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增加。因此,现阶段应鼓励银行首先兼营保险业务,以获得风险分散收益,而且这也符合目前国际上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发展潮流。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发展路径分析
基于我国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基本处在等级制向市场制转变的过程中,因此,目前比较有利的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银行母公司模式。
路径大体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首先是尽量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利于增强实力和积累混业经营经验,尤其是加强与保险业的业务合作。
其次,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随着商业银行实力的进一步增强,可以通过银行控股的方式设立一些银行控股子公司,经营一种或几种非银行金融业务,比如财险业务、寿险业务、证券业务、基金业务,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不同业务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以利于获得最好的风险分散收益。从实施步骤来看,应当鼓励银行优先兼营保险业务,然后在实力扩大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同时兼营保险和基金、保险和证券或保险、基金和证券业务,实现一定程度的规模效应。
再者,随着风险控制能力和内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防火墙和中国墙的建立,可以考虑将商业银行内部的不同业务分离为各个相对独立的子公司,在权力和等级上使财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证券子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等同,即将银行母公司模式改制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以获得扩大的组织结构优势。
(作者单位:外交学院国际金融研究中心)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生效的《证券法》确立了中国现阶段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然而,伴随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到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使得金融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同金融机构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功能逐渐融合在一起。而且,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对突破分业经营制度的束缚,实行混业经营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随着我国股市的发展和短期融资债的发展,银行的贷款收入占比有所减少,同时业内竞争加剧,传统银行业的赢利空间不断缩小。现实迫使银行千方百计进行金融创新,开展混业经营业务,比如出现了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存折炒股服务等,这些都说明在商业利益驱使下,银行存在混业经营制度的需求。表1列出了近年来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的低层次混业经营的尝试。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其资金来源渠道有限,业务单调,很多衍生金融产品得不到应用,不利于证券公司做大做强和迎接外来跨国金融巨头的挑战。混业经营可以使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或同业拆借市场,拓宽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银行、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有利于中国股票市场的繁荣,所以我国的证券公司也存在混业经营的需求。可喜的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在这方面有一定的举措,比如批准保险资金、银行设立的基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以及证券公司可以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等。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只能将资金存入银行,不能参与证券投资,而随着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下调,保险公司的收入越来越低,一些企业甚至出现亏损。保险公司虽然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但中国债券市场太小,对于保险公司没有太大意义,现在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不仅能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渠道,也有利于增加中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
在各种金融机构进行低层次混业经营业务尝试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也在逐步供给混业经营制度,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供给。下表2列出了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提供金融混业经营制度方面的进展。从表中可以看到,金融监管机构实施金融业务综合化的过程是渐进式的,这符合我国目前的金融业发展状况,首先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其次证券市场至今只有十几年的发展时间,市场尚未成熟,而且市场投机气氛比较浓厚,整体风险较大;最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混业经营内部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对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联属机构之间资金、人员和信息流动的限制或禁止)和“中国墙”(金融机构内部限制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建设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所以,采用渐进式的政策有利于控制风险,在目前的金融发展水平上,进行混业经营不能一蹴而就。
鉴于商业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以及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将主要探讨我国商业银行跨业兼营模式的选择及实施路径。
跨业兼营模式选择及实施路径
我国商业银行跨业兼营模式选择
目前,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金融控股模式,比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以及平安集团,另一种是银行母公司模式,主要代表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
中信控股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是第一家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今的中信金融控股公司是中信金融集团全资的公司,本身不直接经营业务,下属各子公司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
中国光大集团目前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子公司,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93%的股权以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50%的股权。管理体制由过去的“多个法人经营、一个法人负责”转变为“集团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实行相互协作。
中国平安集团目前拥有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信托以及平安海外公司四家子公司,其中平安信托又以30%的比例控股平安证券。管理体制实行分业管理,同时实行集中决策。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主要采取的是银行母公司模式,即三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全资或合资子公司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其中中国银行全资设立中银国际,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合作设立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则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收购西敏证券,现改名为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监管能力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不能立即采取混业发展模式,而必须根据现实情况,适时的提供相关混业制度供给,稳步向混业经营制度转变。然而,为了迎接全球金融混业的挑战,不排除在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深度时采取类似英国和日本的“爆炸式”金融改革,以快速推动我国的金融混业发展,当然其前提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已经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而且监管机构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笔者在相关研究中,利用我国15家国有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保险公司、2家证券、10家基金公司的最新资料,并采用模拟合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证券、基金的收益、风险以及破产概率的变化情况,并对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提出了以下建议:(1)我国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业务能取得一定程度的风险分散收益,而当银行兼营一定比例的财险业务时,能达到最佳的经营效果;(2)当商业银行同时兼营保险和证券、或同时兼营保险和基金业务时,能达到比较好的风险分散收益,但当商业银行同时跨业兼营证券和封闭式基金业务时,则几乎不存在任何风险分散收益;(3)商业银行在跨业兼营证券和信托业务时,当证券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小时,全能银行的市场风险随着证券资产比重的上升而下降,但当证券资产的比重上升时,市场风险将随着证券资产比重的上升而上升,这表明银行混业经营证券业务反而会降低自身的风险分散化能力;而信托资产对全能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与证券公司的作用类似。此外,证券资产和信托资产对全能银行利率风险的影响也类似于它们对市场风险的影响。
所以在混业经营的风险分散收益方面,实证结论支持商业银行单一跨业兼营保险,或者同时兼营保险和基金、保险和证券或保险、基金和证券,而不支持商业银行单一跨业兼营证券或基金,也不支持银行同时跨业兼营证券和基金,因为兼营证券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增加。因此,现阶段应鼓励银行首先兼营保险业务,以获得风险分散收益,而且这也符合目前国际上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发展潮流。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发展路径分析
基于我国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基本处在等级制向市场制转变的过程中,因此,目前比较有利的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银行母公司模式。
路径大体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首先是尽量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利于增强实力和积累混业经营经验,尤其是加强与保险业的业务合作。
其次,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随着商业银行实力的进一步增强,可以通过银行控股的方式设立一些银行控股子公司,经营一种或几种非银行金融业务,比如财险业务、寿险业务、证券业务、基金业务,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不同业务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以利于获得最好的风险分散收益。从实施步骤来看,应当鼓励银行优先兼营保险业务,然后在实力扩大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同时兼营保险和基金、保险和证券或保险、基金和证券业务,实现一定程度的规模效应。
再者,随着风险控制能力和内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防火墙和中国墙的建立,可以考虑将商业银行内部的不同业务分离为各个相对独立的子公司,在权力和等级上使财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证券子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等同,即将银行母公司模式改制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以获得扩大的组织结构优势。
(作者单位:外交学院国际金融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