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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文化遗产资源的"遗产价值"和"原生价值"同体共生,"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交叠,故而权利冲突难以避免,因此需要有规制。为了妥善处理民事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文化领域的制度建设要与经济领域的法制相衔接。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结构下,唯有权利归属明晰,权力边界合理界定,各主体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方能形成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社会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