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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江苏一外商投资收购了巴中某公司,公司分别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表中明确载明,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2006年3月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专项执法检查中,检查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情况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随即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公司不但不按区劳动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反而以种种理由软拖硬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