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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颁行,拉开了民事诉讼立法的序幕,似乎成为我们民事诉讼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该规则却显露了我们在民事诉讼立法方面的重大缺漏。因而,试图借助证明标准,以小见大,透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隐藏的、同时又是我们所熟视无睹的疾患,旨在提出一种重新解释第73条的思路,希望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