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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职业化建设事关培养出高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群体,事关法律权威的维护,有效发挥司法本应有的职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背景下,法律职业建设的核心就是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却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以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为甚,这些问题都亟待我们解决。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法律 法官 职业化 职业保障
作者简介:彭枥燃,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384
一、法律职业化与法官职业化
(一)法律职业化
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活动,要实现司法的公正,显然离不开高素养高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群体,因此法律职业专业化、准入严格化、职业技能高标准化的法律职业化建设在今时今日的司法改中被放到越来越显眼的位置。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职业化最早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司法改革,早在当时提出了法律的职业化和程序化建设, 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化建设的开端,其实是始于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修改法官法、出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律师行业管理、再到司法人员服饰改革和法官检察官制度改革,法律职业化始终是贯穿其中的一丝线脉。当前,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法律职业化建设自然是重中之重。
(二)法官职业化
在法律职业化建设的一系列内容中,又以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为核心。因为随着诉讼阶段论越来越遭到质疑,我们大多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中心论更能维护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意味着将法院和法官置于了中心的位置,一名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将会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职业化,就是指成为法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为何?是否能很好地助于法官去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否有助于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要通过健全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来打造精英法官群体。
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一方面的含义是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去行政化的有效途径。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实现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巨大,目前并未落到实处,因此法院难以去除身上的行政化趋势,也不能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只有法官职业化,才能有效地抵制政府干预,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却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法官不适格现象仍存在、职业能力和任职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待我们解决。
二、法官职业化过程暴露出的问题
(一)法官不适格现象仍存在
职业化的前提是建立职业化准入,缺乏职业准入或门槛不高,也就意味着很多人都可以进入这个行业,行业人员素质自然良莠不齐,更谈何高素质的职业共同体。
在改革开放之初的时候, 我国一直对法院的工作人员采取的是统一管理的办法,即在选任行政人员、书记员、审判人员的时候采取的是完全相同的要求和标准,加之当时有很多缺乏相应法律素养的政治人员和军人干部转入法院,高專业化高标准化的法官职业化可以说是一纸空谈。但从九十年代的司法改革开始起,我国便针对法官的职业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 提出了使法院的独立的要求,其实就是在强调人民法院有其自身特点,区别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2001年《法官法》将担任法官资格要求和学历标准提升至本科学历并要求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正式使用了 “法官职业化” 这一词汇,法官职业化改革也就由此正式全面启动,意见还提出了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2014年开始,员额制改革开始被推行,要求要将法院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比例划分为三类,同时对担任法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从改革的历程观察,我们不难看出担任法官的难度和要求其实在不断提高,且越来越严格。
尽管在准入门槛方面我们已做出了如上的努力,但在实践中看来,我国仍然存在着法官不适格的现象。在吴洪淇教授在2015年就法律人的职业化实现状况对九省所做的实证调查(以下简称调查) 的数据显示,仍有3%的受访人表示存在(偶尔或司空见惯)由书记员、法官助理充当法官进行判决案件。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人却在充当法官审理案件,这是对一国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亵渎,是完全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法官职业能力得不到提升
早在全国第十四次法院工作会议上就首次提出了提出法官培训制度,在之后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有提及,但仅仅限于增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以“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长效机制”,但这显然是不够的。资格培训已有较完善的相关规定,笔者这里想谈的是法官任职后的职业能力培训。
在我国,也明确规定了法官必须在任职后接受职业培训,大部分都囊括在《法官法》中,如:第 26 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第 27条规定,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但在吴洪淇教授所做的问答抽样调查中显示,仍有16.6%的法律人表示无条件接受专业的培训。法官在任职后很多往往就安于现状,缺乏对新知识、新理论、新实践经验的学习,不能及时接受新事物,职业能力止步不前的法官就宛如一潭“死水”。
事实上,我国法官的数量远居于世界前列,但庞大的法官群体后面对的反而是法官群体呐喊的办案数量过大,压力过大。这背后反映出的就是我国法官办案效率相比世界平均水平偏低的现状。这其中当然要受我国法官的职务、要处理的事项比较杂、多,而不是专注负责审判的影响,但法官的职业能力和专业素养也是影响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量多而质不优,再进而制约法官物质待遇的进一步提高。 (三)法官职业保障问题严峻
高度专业化、高风险、高业务量、高压是法官职业的四高,近年来法官群体人员流失量逐年提升,“薪酬与劳动和压力不对等”成为了许多法官离开法院从事其他职业的重要原因,法官的待遇一直同一般党政官员无异。相比检察官和警察,法官的职业压力、职业待遇和晋升前景都是最差的,同时流失问题也是最严重的。这样的低下待遇与其本应有的崇高地位形成鲜明对比。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看守人,如果还需要担心生存和生活问题,更无法要求以超然物外的宽阔视角来审理案件,司法廉洁也可能成为一捅就破的幻影。
其次,虽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了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实现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但实际上,我国目前仍未完全落实这一制度的,地方政府不愿放权,仍由地方财政进行划拨的现象不是个例,而控制了经济,就等于扼住了法院的命脉。
只有完善法官任职保障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能心无旁骛地从事司法活动,才能稳定法官队伍。
三、解决法官职业化过程中问题的建议
(一)严格执行法官准入
严格执行法官准入就是要求法官必须适格。首先必须严格要求只有符合法官法的规定才能被选为法官;同时还需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不能有超额、违反选任程序或者降低要求选任出的法官,要坚持由地方人民法院去补充人选,再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统一考核,优中选优;同时还要按照法官法的辞职和辞退相关的规定,对能力低下、滥竽充数的法官进行妥善处理。才能使法官群体更加优秀确保法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并像流动的活水一样充满活力。
在法官的地位上,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甚至是我国的《宪法》中, 作出“法官独立, 只服从法律”的规定,对法官的独立地位加以阐明,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再受任何干涉,只服从于法律。
(二)创造条件提升法官职业能力
关于法官在任职后提升自身职业能力的做法,在结合本土具体情况之下,可以参考一些他国的优秀方法。从域外来看,加拿大、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法官入职之后的专业学习制度,来对法官进行时间固定的培训。如在加拿大,由国会为法官教育中心提供费用,再用这笔经费去培训法官;在法国,法官在被任职后的首八年里,每年必须用15天在法官学校接受培训,8年以后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着接受培训;在德国,培训方式则显得更为自由,都以法官自觉为基础,法官可以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法院内图书馆中的专业文献;在日本,是按照任职年份进行划分,任职三年、五年、十年等不同任职年份的法官都要接受与其年份相适应的培训;在美国,联邦法官还有州法官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些做法,结合我国现实,为法官提供专业书籍和期刊,并可以响应互联网 的号召,设立专门网站,法官可以登录学习,但不能一味依赖法官自主学习,还需对法官的学习结果和职业能力进行定期的必要考核。
(三)完善法官任职保障
1.人身安全保护和职业责任豁免制度:
完善法官任职保障,对于法官来讲,就是实现人身安全、物质保障和职业荣誉。人身安全是法官群体最低的要求。2015年,湖北十堰四名法官在办公楼内被捅伤,2016年北京市某女法官被当事人报复枪击杀害……这样伤害法官的事件和新闻已经数见不鲜,当当事人没有拿到迎合其单方利益的的审判结果的时候,有些甚至会采取威胁、暴力相待法官以及報复法官的行为。因此,必须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首先要从法院内部做好万全的安保措施,可以邀请专业的防身教育专家和教练为法官提供专业的自卫培训,学习基本的防身术,时刻保持警惕的防范心理,尽量避免在危险情况下的最大损害的发生;其次,在法院资金准许的情况之下,法院可以为法官投保额外的商业保险,在意外风险发生的时候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防患于未然。
另一个方面,还应对法官设立职业责任豁免制度,使法官无需再担心因自己的职业行为而遭到追究。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同时,还应当加快法官长期任职制的实现。应通过法律加以规定,除非有法律规定的辞退降薪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都没有权力对法官进行处分。这样能使法官一心一意地专心于审判事务中,而不再处于调职或者免职的担惊受怕之中。
2.加强法官的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是任职保障的核心。汉密尔顿有言“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金固定。” ,只有为法官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才能吸引人才,同时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心无旁骛地从事司法活动。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法官法》第8条之规定对我国法官的任职保障做出了初步规定,同时一些地区正在进行改革试点,从薪金等方面来提升法官的待遇。笔者认为,应当对法官群体建立科学合理同时具有激励作用的薪酬制度,吸引优秀人才。设立法官特有的工资和福利制度,同普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区别开来,同时还应加大各种奖励制度。
3.提升法官的精神荣誉感:
职业荣誉,这是精神层面上的。法官,作为社会最后防线的看护人,正义和公平的守护者,是一项无比崇高的职业,应该享有无比崇高的荣誉感。但这种精神上荣誉感是与人生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有了人身安全保障和物质满足才能谈及精神层面的荣誉感。同时还应加强对民众法治意识和观念的普及,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官公正伟岸的高大形象,让民众以担任法官这一社会角色为荣,信任法官,崇敬法官。
注释:
蔡伟.论法律的职业化.宁夏社会科学.2008(1).
吴洪淇.法律人的职业化及其实现状况——以九省市实证调查数据为基础.证据科学.2015,23(1).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 .396.
参考文献:
[1]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孙伟良.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的完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5(1).
[3]周高阳.关于完善我国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的思考.法制博览.2016,4(上).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法律 法官 职业化 职业保障
作者简介:彭枥燃,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384
一、法律职业化与法官职业化
(一)法律职业化
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活动,要实现司法的公正,显然离不开高素养高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群体,因此法律职业专业化、准入严格化、职业技能高标准化的法律职业化建设在今时今日的司法改中被放到越来越显眼的位置。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职业化最早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司法改革,早在当时提出了法律的职业化和程序化建设, 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化建设的开端,其实是始于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修改法官法、出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律师行业管理、再到司法人员服饰改革和法官检察官制度改革,法律职业化始终是贯穿其中的一丝线脉。当前,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法律职业化建设自然是重中之重。
(二)法官职业化
在法律职业化建设的一系列内容中,又以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为核心。因为随着诉讼阶段论越来越遭到质疑,我们大多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中心论更能维护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意味着将法院和法官置于了中心的位置,一名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将会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职业化,就是指成为法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为何?是否能很好地助于法官去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否有助于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要通过健全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来打造精英法官群体。
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一方面的含义是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去行政化的有效途径。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实现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巨大,目前并未落到实处,因此法院难以去除身上的行政化趋势,也不能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只有法官职业化,才能有效地抵制政府干预,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却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法官不适格现象仍存在、职业能力和任职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待我们解决。
二、法官职业化过程暴露出的问题
(一)法官不适格现象仍存在
职业化的前提是建立职业化准入,缺乏职业准入或门槛不高,也就意味着很多人都可以进入这个行业,行业人员素质自然良莠不齐,更谈何高素质的职业共同体。
在改革开放之初的时候, 我国一直对法院的工作人员采取的是统一管理的办法,即在选任行政人员、书记员、审判人员的时候采取的是完全相同的要求和标准,加之当时有很多缺乏相应法律素养的政治人员和军人干部转入法院,高專业化高标准化的法官职业化可以说是一纸空谈。但从九十年代的司法改革开始起,我国便针对法官的职业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 提出了使法院的独立的要求,其实就是在强调人民法院有其自身特点,区别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2001年《法官法》将担任法官资格要求和学历标准提升至本科学历并要求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正式使用了 “法官职业化” 这一词汇,法官职业化改革也就由此正式全面启动,意见还提出了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2014年开始,员额制改革开始被推行,要求要将法院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比例划分为三类,同时对担任法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从改革的历程观察,我们不难看出担任法官的难度和要求其实在不断提高,且越来越严格。
尽管在准入门槛方面我们已做出了如上的努力,但在实践中看来,我国仍然存在着法官不适格的现象。在吴洪淇教授在2015年就法律人的职业化实现状况对九省所做的实证调查(以下简称调查) 的数据显示,仍有3%的受访人表示存在(偶尔或司空见惯)由书记员、法官助理充当法官进行判决案件。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人却在充当法官审理案件,这是对一国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亵渎,是完全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法官职业能力得不到提升
早在全国第十四次法院工作会议上就首次提出了提出法官培训制度,在之后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有提及,但仅仅限于增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以“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长效机制”,但这显然是不够的。资格培训已有较完善的相关规定,笔者这里想谈的是法官任职后的职业能力培训。
在我国,也明确规定了法官必须在任职后接受职业培训,大部分都囊括在《法官法》中,如:第 26 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第 27条规定,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但在吴洪淇教授所做的问答抽样调查中显示,仍有16.6%的法律人表示无条件接受专业的培训。法官在任职后很多往往就安于现状,缺乏对新知识、新理论、新实践经验的学习,不能及时接受新事物,职业能力止步不前的法官就宛如一潭“死水”。
事实上,我国法官的数量远居于世界前列,但庞大的法官群体后面对的反而是法官群体呐喊的办案数量过大,压力过大。这背后反映出的就是我国法官办案效率相比世界平均水平偏低的现状。这其中当然要受我国法官的职务、要处理的事项比较杂、多,而不是专注负责审判的影响,但法官的职业能力和专业素养也是影响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量多而质不优,再进而制约法官物质待遇的进一步提高。 (三)法官职业保障问题严峻
高度专业化、高风险、高业务量、高压是法官职业的四高,近年来法官群体人员流失量逐年提升,“薪酬与劳动和压力不对等”成为了许多法官离开法院从事其他职业的重要原因,法官的待遇一直同一般党政官员无异。相比检察官和警察,法官的职业压力、职业待遇和晋升前景都是最差的,同时流失问题也是最严重的。这样的低下待遇与其本应有的崇高地位形成鲜明对比。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看守人,如果还需要担心生存和生活问题,更无法要求以超然物外的宽阔视角来审理案件,司法廉洁也可能成为一捅就破的幻影。
其次,虽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了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实现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但实际上,我国目前仍未完全落实这一制度的,地方政府不愿放权,仍由地方财政进行划拨的现象不是个例,而控制了经济,就等于扼住了法院的命脉。
只有完善法官任职保障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能心无旁骛地从事司法活动,才能稳定法官队伍。
三、解决法官职业化过程中问题的建议
(一)严格执行法官准入
严格执行法官准入就是要求法官必须适格。首先必须严格要求只有符合法官法的规定才能被选为法官;同时还需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不能有超额、违反选任程序或者降低要求选任出的法官,要坚持由地方人民法院去补充人选,再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统一考核,优中选优;同时还要按照法官法的辞职和辞退相关的规定,对能力低下、滥竽充数的法官进行妥善处理。才能使法官群体更加优秀确保法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并像流动的活水一样充满活力。
在法官的地位上,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甚至是我国的《宪法》中, 作出“法官独立, 只服从法律”的规定,对法官的独立地位加以阐明,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再受任何干涉,只服从于法律。
(二)创造条件提升法官职业能力
关于法官在任职后提升自身职业能力的做法,在结合本土具体情况之下,可以参考一些他国的优秀方法。从域外来看,加拿大、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法官入职之后的专业学习制度,来对法官进行时间固定的培训。如在加拿大,由国会为法官教育中心提供费用,再用这笔经费去培训法官;在法国,法官在被任职后的首八年里,每年必须用15天在法官学校接受培训,8年以后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着接受培训;在德国,培训方式则显得更为自由,都以法官自觉为基础,法官可以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法院内图书馆中的专业文献;在日本,是按照任职年份进行划分,任职三年、五年、十年等不同任职年份的法官都要接受与其年份相适应的培训;在美国,联邦法官还有州法官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些做法,结合我国现实,为法官提供专业书籍和期刊,并可以响应互联网 的号召,设立专门网站,法官可以登录学习,但不能一味依赖法官自主学习,还需对法官的学习结果和职业能力进行定期的必要考核。
(三)完善法官任职保障
1.人身安全保护和职业责任豁免制度:
完善法官任职保障,对于法官来讲,就是实现人身安全、物质保障和职业荣誉。人身安全是法官群体最低的要求。2015年,湖北十堰四名法官在办公楼内被捅伤,2016年北京市某女法官被当事人报复枪击杀害……这样伤害法官的事件和新闻已经数见不鲜,当当事人没有拿到迎合其单方利益的的审判结果的时候,有些甚至会采取威胁、暴力相待法官以及報复法官的行为。因此,必须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首先要从法院内部做好万全的安保措施,可以邀请专业的防身教育专家和教练为法官提供专业的自卫培训,学习基本的防身术,时刻保持警惕的防范心理,尽量避免在危险情况下的最大损害的发生;其次,在法院资金准许的情况之下,法院可以为法官投保额外的商业保险,在意外风险发生的时候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防患于未然。
另一个方面,还应对法官设立职业责任豁免制度,使法官无需再担心因自己的职业行为而遭到追究。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同时,还应当加快法官长期任职制的实现。应通过法律加以规定,除非有法律规定的辞退降薪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都没有权力对法官进行处分。这样能使法官一心一意地专心于审判事务中,而不再处于调职或者免职的担惊受怕之中。
2.加强法官的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是任职保障的核心。汉密尔顿有言“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金固定。” ,只有为法官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才能吸引人才,同时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心无旁骛地从事司法活动。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法官法》第8条之规定对我国法官的任职保障做出了初步规定,同时一些地区正在进行改革试点,从薪金等方面来提升法官的待遇。笔者认为,应当对法官群体建立科学合理同时具有激励作用的薪酬制度,吸引优秀人才。设立法官特有的工资和福利制度,同普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区别开来,同时还应加大各种奖励制度。
3.提升法官的精神荣誉感:
职业荣誉,这是精神层面上的。法官,作为社会最后防线的看护人,正义和公平的守护者,是一项无比崇高的职业,应该享有无比崇高的荣誉感。但这种精神上荣誉感是与人生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有了人身安全保障和物质满足才能谈及精神层面的荣誉感。同时还应加强对民众法治意识和观念的普及,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官公正伟岸的高大形象,让民众以担任法官这一社会角色为荣,信任法官,崇敬法官。
注释:
蔡伟.论法律的职业化.宁夏社会科学.2008(1).
吴洪淇.法律人的职业化及其实现状况——以九省市实证调查数据为基础.证据科学.2015,23(1).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 .396.
参考文献:
[1]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孙伟良.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的完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5(1).
[3]周高阳.关于完善我国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的思考.法制博览.2016,4(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