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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本质属性为支配性,对人身权采“人格权-身份权”二分法在理论与实践上均难以自洽。人格权与身份权是相互交融而非截然对立的关系,《民法典》第112条提供了规范根据。身份权既不符合民法理论基本逻辑,更不合时代发展,应放弃身份权权利类型。权利人支配自己身份的目标依然是实现人格利益,本质上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在身份关系中的人格利益尚未得到各界的重视。运用身份人格权统辖此类权利具有价值与规范体系上的优越性。《民法典》第110条、第1031条将荣誉权列入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例为身份人格权提供了范例。身份人格权所涵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