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选举四十年的主要成就、现实困境与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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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改革开放40年来,党内民主选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在新时代的党内选举实践中,积极建构并完善“多维一体”的有效机制并使之发挥正向功能,是增强党内选举成效、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进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选举制度;党内民主选举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4-0041-07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增强文化自信的动力机制研究”(18CXSXJ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创(1990-),男,甘肃庆阳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牟文谦(1974-),男,山东滨州人,滨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共产党已形成相对完备的党内选举制度体系和运作实施机制系统,从全国到地方有了较为具体详细的民主选举操作规程,实现了选举活动的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作为选举主体的广大党员对党内民主选举的认知水平和认同程度也随着选举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机制的规范化不断提升,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和一体化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及部分规定的相对滞后性已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时,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对党内民主选举的理论建设与实践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新时代,只有积极建构并完善“多维一体”的机制系统并使之发挥正向作用,才能进一步增强党内选举成效,助推全面从严治党成效的增强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一、党内民主选举40年的主要成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开启了党的建设的新征程和党内民主选举的新阶段。从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并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至2016年10月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2004年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出台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问世,无不表征着党自身建设的加速推进和党内民主生活的丰富多样,无不标志着党内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党内民主選举活力的增强。
  (一)党员主体地位得到凸显与尊重
  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历史及实践反复证明,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能否得到凸显和尊重直接关系到其主体作用的发挥水平和党内民主生活的健康程度,关系到党的建设目标能否顺利实现。改革开放40年来,广大党员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和话语分量明显提升,其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逐步得到尊重和保障。从1995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出台到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正式颁布,广大党员不论年龄大小、职务高低都依法平等地享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决定或处理党内事务的权利。这既是党员基本民主权利实现的主要方式,也是党员主体地位得以体现的重要保障,不仅大大激发了全体党员的民主意识,而且调动了他们的参与热情,进而为党内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和强大的活力。党的十八大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式写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人民主体地位在党内活动中的具体表征,“党员主体地位”概念及其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多样化体现,为党内选举活动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党内权力授受关系逐步理顺
  权力授受关系问题是民主的核心问题。“民主就是一整套人民对政府进行‘授权’‘限权’的制度机制。”[1]中国共产党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是否顺畅和谐意味着广大党员的意志能否得到体现和贯彻,关系到党执政的合法性能否在党内得以增强和提升,也进一步关系到党在全国长期执政的根基能否巩固。广大党员作为党内权力的授予主体,其授权动机和意愿既体现了他们对党内选举制度和选举程序的高度认可和选举结果公正性的热切期待,又反映了作为权力授予客体的党代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应然承诺与当然使命。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党员(选举、授权)→代表大会(选举、授权)→全委会(选举、授权)→常委会”的授权链条基本上体现了广大党员的选举意愿和授权倾向,党内民主选举产生的大部分党代表和党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能够按照党章的要求忠职履责,并能够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与质询。
  (三)党内选举方式日趋规范合理
  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拟定了党内选举的制度框架,第一次明确做出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不再随便指定和任选”的规定,开启了党的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的先河。1985年2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主席团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预选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主席团常委会根据预选结果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讨论通过后,进行大会正式选举。1987年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首次对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选举做出了规定,1990年6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一步指出,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基层探索的实践,做出了“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的规定,十六大以来各地探索出了改革党内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一系列新路径,如村党组织领导班子“两推一选”“两推直选”,乡镇党委领导班子的“公推直选”“三荐一选”以及党员个人自荐、党员联名举荐、组织推荐和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各级党代表等。选举方式的规范化、多样化、无记名化越来越激发起党员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进一步夯实了党执政的群众根基。
  (四)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结合度进一步增强   民主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依一定的经济基础而存在,同时也深受一定的历史传统、民族心理和文化观念的影响。判断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民主,首要的标准是该民主得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其次是政治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和运行程序的顺畅规范程度。可见,公有制经济基础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实质民主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前提条件,但公有制的确立与实质民主的形成及运行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和实然当然的关系,实质民主往往借助于程序民主加以体现和实现。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飞速提升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控制力的进一步增强以及人民群众各项权益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实质民主体系建设和以党内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参与为表征的党内程序民主体系建设互促共进、有机统一,共同推动了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平稳、持续、快速发展,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推进和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联动性增强
  尽管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在组织体制、政治功能和实现路径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别,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领导地位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决定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内在关联与有机统一。因此,党内民主必然会超出一般的党建意义而具有推进人民民主的现实功能。这些现实功能的发挥是通过党内民主选举直接体现出来的[2]。40年来,党内民主选举的深入推进较充分地体现了全体党员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事务的平等权利,确保了广大党员在治国理政中的主体地位,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整合功能、激励功能、调节功能、政策导向功能、权力制约功能以及自我更新功能也随之增强,党内民主选举由此构成了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现实路径。当前我国所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都是旨在通过发扬党内民主,保证人民民主,促进党性和人民性的内在统一,进而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党内民主选举的现实困境
  改革开放40年来党内民主选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党情、社情和民情所限,党内民主选举的制度规定、程序设计、活动进程以及目标落实和成效体现与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和张力。积极正视党内民主选举的现实困境,构成了完善党内民主选举进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现实基点。
  (一)程序设计有待严谨和规范
  选举程序的设计与拟定是达成党内选举初衷、实现党内选举目标、进而保障党员主人翁地位和话语权的前提条件,这一程序设计科学规范严谨的程度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党内民主选举过程的顺利开展和选举结果的公正高效。改革開放40年来,党内民主选举程序的规范性严谨性虽然有较大幅度提升和改善,但从选举初衷到选举目标的拟定、选举过程的设计再到选举结果的公示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待完善之处。尽管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曾强调指出:“在党组织进行选举的时候,候选人的名单也应该在选举人中间进行必要的酝酿和讨论。只有这样,党内的民主生活才能获得真实的保证”[3];“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正的,人民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4]332但直至今天,在选举初衷上,仍存在因人设岗而不是因岗选人的现象;在候选人的拟定环节上,党委一把手或其他重要成员话语权和影响力远大于其他党委成员、上级党组织直接指定下级组织候选人提名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选举过程中仍存在语言暗示、私下打招呼以及其他影响正常选举的行为以及因为选举结果难以达到主要领导的目的而迟迟不予公示的现象等。
  (二)具体选举制度有待健全
  党内选举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含着一系列与党内选举相关联的配套环节和制度规范,如选举监督机制、选举评价机制等,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规定及运行机制对于党内选举至关重要,是党内选举能否顺利进行并达到理想预期的硬性保障。
  1.候选人提名和介绍制度有待健全。在提出和确定党代表候选人亦或是党委委员候选人时,一般遵循“自下而上”的党支部(或党小组)推荐与“自上而下”的上级党委(或党总支)提名相结合的原则,以这一原则为指导,既有助于选出那些群众基础好、工作勤恳务实且成效积极突出的优秀党员,又能够准确地理解把握和及时贯彻执行领导干部的发展与改革思路、战略意图等。但由于符合这一条件的候选人比较少,群众基础好的领导不一定喜欢、领导喜欢的候选人群众基础不一定坚实,并且由于不同领导的发展思路、改革理念不尽统一,致使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与基层荐选的候选人时常不完全一致。同时,在信息公开和候选人介绍环节,存在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不详实,提问回答流于形式甚至存在避实就虚、避重就轻等问题,导致拥有投票资格的党员对候选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道德品行、工作魄力、志趣性格等方面的了解不全面、不具体。
  2.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尚待健全,存在监督缺位和评价不合理状况。改革开放40年来,党内民主选举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明显提升,但在选举过程中,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人大监督和纪委监督尚未形成有效合力,也不能将选前监督、选中监督和选后监督充分结合起来;在评价环节,尚未形成对选举程序、选举过程、选举结果的即时评价、跟进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引导规范机制,既无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又无科学规范的评价标准,弱化甚至虚化了评价机制的积极功能,丧失了科学性和民主性,党内选举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对既定候选人的确认过程,难以体现党内民主选举的本质。
  (三)选举形式化有待克服
  改革开放40年来,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中国共产党逐步实现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相结合以间接选举为主的党内选举模式,并在乡镇、县(区)乃至区市级的党内选举中,创造性地提出和实践了“海推直选”“公推直选”等适合相关地区实际并充分尊重党员选民意愿的选举方式。但在大多数间接选举过程中,过多的选举层级逐渐淡化了选举人的意志和初衷,选举过程中实际存在并不断发挥作用的委任制或变相委任制以及领导干部的经常调任对党内民主选举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干扰冲击和掣肘。为了体现和凸显上级党委在党内选举中的领导地位和权威性,多数代表以及各级党组织一把手(乡村直选产生的党支部书记除外)的产生大都借助选举形式执行上级党委的任命决定,党内民主选举的这种形式化表现也使得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动力主要来源于上级领导(或党委)的肯定和褒奖,而非完全出于基层民众和大多数党员的认可性肯定性评价,导致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和党代表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工作心态和行为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着党内民主选举功能的真正发挥和切实增强。   (四)部分党员的主体自觉性有待增强
  主体自觉性作为人的类本质与社会本质相统一的重要表征,是一定社会或组织的成员对自己在社会或组织中所处位置、所享权益、应履职责的准确认知和自觉践行的能动体现,也是社会成员改善生存状况和提升发展质量的必备条件和重要标志。党员主体自觉性的增强是顺利实施党内民主选举、保障党内选举结果公平公正的应然要求,也是党员主体地位得以凸显和提升的内在动力。40年来,党内民主选举程序的丰富和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集中体现了广大党员主体自觉性的增强和提升,但在一部分党员群众和党员领导干部中仍然存在主体自觉性不高、参与主动性不足、权责意识模糊等现象,与我国步入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要求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既表现为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深受封建专制思想和家长制观念的深刻影响,无视党内民主选举的制度性规定,在干部任用中搞权权交易、权色交易和权钱交易,或者人为虚化选举程序、干扰选举过程、更改选举结果;又表现为部分党员群众主动放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主动不积极参与党内选举活动,对选举结果漠不关心,有的党员群众虽然参与选举活动,但抱着凑热闹心态,没有立场或立场不坚定,易受他人左右和干扰,从众倾向较突出。以上情况都严重制约了党内民主选举活动的有效开展和选举成效的增强。
  三、党内民主选举的完善机制
  完善党内选举、保证选举程序的规范化和选举结果的公正化是推进党内生活正常化的根本体现和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党员行使政治权利的基本渠道和主要形式。由此,不断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定及实施机制,积极构建并不断完善多维一体的党内选举机制体系,就构成了进一步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进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使命。
  (一)大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为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美国政治学家科恩指出:“社会成员如不享有最低限度水平的物质福利,任何社会也不能指望长久维持自治……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5]改革开放40年来,作为党的建设系统化内容的重要构成部分,党内民主选举顺应了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纵深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伴随着我国经济总量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而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其科学化进路既深刻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初级阶段总路线的正确有力,又反映了广大民众在获得了基本的物质保障和享受到经济改革红利后主动参与民主政治改革、积极推进政治民主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热情。但国际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世界经济复苏的缓慢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无疑给正处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关键阶段的中国经济的总体平稳运行和稳中向好的中高速发展目标带来诸多挑战和不利影响。为此,一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始终“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主动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积极探寻经济发展的多元动力、促进经济结构的快速优化升级,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二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绿色、协调、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在妥善处理社会公平公正与经济发展效率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的全面发展成效和各项制度的完善有机统一起来,既要金山银山、清水绿山,又要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三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积极应对发展起来以后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贯穿于“五位一体”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之中;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策略,“在继续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等重大战略的过程中,着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康中国战略,既强调抓突出重点、化解重大风险,又强调补齐短板、增强弱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成果始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和人民的检验。”[6]
  (二)建构良好政治生态,为党内民主选举的完善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
  “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在各种要素构成的政治生态中完成的,政治生态对政治活动的开展及其效度发挥潜移默化的影响和规制作用。”[7]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选举成效的提升既得益于我国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又得益于政治生态的不断优化与改善。从邓小平明确提出“民主与法制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到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政治文明建设目标的提出,从中国共产党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到胡锦涛对充分运用历史经验、及时总结新鲜经验,深化对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规律性认识的着重强调,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提出贯彻到习近平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庄严承诺和严格落实,从邓小平对国家制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科学认知到习近平对政治生态的系统论述等等,都充分说明了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我们党对优化党内政治生态和党内民主建设科学化的高度重视,昭示了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提升、自我超越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念。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高调反腐、严惩贪腐,大力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潔政治建设、责任政治建设看作是关乎党的团结统一、生死存亡和改革成败的根本性、决定性因素,正如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的:“健康洁净的党内政治生态,是党的优良作风的生成土壤,是党的旺盛生机的动力源泉,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条件”[8],也是推进“四个伟大”的题中之义和贯彻落实党的宗旨任务的重要法宝和重要依托,还是实现党内民主选举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党内民主生活的科学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洁净化既有助于选举程序的正义化和候选人举荐的规范化,又有助于选举过程的民主化和选举结果的公平化,增进绝大多数党员的选举认同度,还有助于全体党员自觉提升思想政治素质以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和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主体功能,进而促进公共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和党内政治生态和党内选举的良性互动,坚决纠正“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为此,一要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杜绝选人用人中的潜规则和带病提拔现象,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机制,压缩直至铲除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等惰政庸政和消极腐败的滋生土壤和生存空间,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增量、消除腐败存量;二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9]和制约机制,形成全过程性、全员性和全方位性的监督制约网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0];三要抓住关键少数,增强他们的理想信念和依法干事创业的能力,使他们始终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和政治本色,做到心中有党有民有责有戒,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党性与人民性的内在统一要求抓严落实。   (三)形成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氛围,增强党内民主选举认同度
  党内民主选举的完善既建立在对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现实的尊重上,又建立在对多元文化合理性的自觉认同与理性分析上。这种自觉认同和理性分析要求不断凝练和提升党内政治文化,大力增强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浓厚情感以及贯彻执行党的宗旨信念的能力水平。但改革开放的扩展深化、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多样及其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凸显导致部分党员思想倾向的多元化和价值标准的多样化,进而导致其政治立场和选举行为的去中心化和趋利化,加上西方虚无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影响,使他们本就不够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堤坝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崩塌;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甚至放弃了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信仰和坚守,严重影响了党内良好政治文化的形成和党内民主选举活动的顺利开展。针对此,一方面要在尊重和承认文化多元化的合理性与选举倾向多元化差异的基础上,对广大党员的政治文化观念尤其是选举文化观念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不断提升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使命意识,使他们能够站在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立场上依法依规行使自己的权益,积极谋取选举共识;另一方面要实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与“文化强党”的协同发力、有机统一。思想建党既深刻蕴涵和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又构成了制度治党和文化强党的立论根基和实践前提;制度治党既是思想建党和文化强党的规范性保障,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文化强党既为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提供丰厚的文化给养,又为二者的内在统一和贯通互补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纽带。将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和文化强党充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利益主体多元化、历史价值虚无化对广大党员价值系统的渗透和干扰,提升党内民主选举的参与度和能效度。
  (四)制定和落实更多民生举措,夯实党内民主选举的合法性根基
  民生是社会和谐之源、人民幸福之本、政治认同之基。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民生政策愈加完善、民生举措愈加健全,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实现了民生改善、经济发展与国家治理的良性循环。但由于我们党仍然面临着“四大危险”以及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四个意识”不强等现实状况,致使许多民生政策落实不到位,进而影响甚至严重制约着党内民主选举的顺利开展和党内选举成效的增强。为不断增强党内选举成效,加快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要制定和落实更多民生举措,增进党内选举的合法性根基。一是始终将解决民生问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主线和理论主题,在同步提高广大民众经济收入和劳动报酬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产品与服务的供给质量;二是将贯彻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政策的成效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继续推进和完善大扶贫格局,在坚持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的基础上,为困难群众顺利脱贫提供技术方法引导、政策法规保障和财政资金扶持;三是深入实施各项惠民工程,既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又要大力完善社会治理格局;既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又要构建低碳清洁、高效安全的能源体系。只有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时时刻刻关注关心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才能赢得民众的信赖和支持,也才能不断增强党内民主选举的合法性根基。
  (五)不断提升党员素质,为党内民主选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撑
  党员是政党的基石和党内选举活动的主导力量,党员主体意识越强、素质越高,党内民主选举也就越顺利、越富有成效。改革开放以来,党员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升,素质结构不断优化,单项素质如政治理论素质、组织纪律素质、思想作风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能力素质等的跃升幅度更加明显,为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系统推进“四个伟大”提供了强大动力。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在“四大考验”面前,有些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蜕变、腐化堕落,背离了党的宗旨意识和法纪规范,甚至大搞权力私有化和权力商品化,严重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败坏了党的执政形象,弱化了党的执政根基。要改变这种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战略要求不相匹配的党员主体素质不高、管党治党效度虚弱、权力运用越位缺位现象,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在补足他们精神之“钙”的同时,善于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和规范他们的用权行为、交往行为和从政行为,全面提高和优化他们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为政的各项素质能力;另一方面要畅通普通党员表达意愿和正确行使权利渠道。“一个政党的领导权不是凭空而来的,不是通过强制与命令来建立的,而是基于被领导者的共同利益、共有目标、共享价值观,基于被领导者的自觉接受与信仰。”[11]只有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并使之渗透于党内选举活动的各个环节以及选举制度的完善和建构之中,才能充分调动起广大党员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六)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化、程序化,为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提供规范性保障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曾强调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4]333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化、法制化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关键,构成了党内民主选举顺利进行的规范性保障。这些有利于党内政治生活顺利开展的制度性要求和法治化规定既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具体表征,又是进一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首先,不断完善党务信息公开制度和候选人信息公开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完善既可以使广大党员更直接更全面地了解党务分工及其工作实效以及候选人的知识背景、业务水平、思想素质、工作实绩及民众评议,进而会大大减少甚至避免投票的盲目性,真正把党性觉悟高、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党员推选出来,杜绝“带病上岗”和“带病提拔”问题的出现;也可以有效监督和避免党内选举中的“感情票”“利益票”和“人缘票”。其次,健全党内监督和罢免撤换机制。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民主的两大支柱。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特征。这种根本特征既表现为全体党员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忠实贯彻和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严格落实,又表现为源自党内民主选举愈加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执政权力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规范性、人民性、自组织性和全民可监督性,还表现为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贪腐的坚定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魄力。“任何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真正民主制的这一基本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代表会议”[12],而“当少数人已经取得公职并随之已经拥有权力的时候,撤换权就体现了一种民主的真实性”[13]。再次是完善党内民主选举的程序调控机制。实现选举程序正义化、选举过程有序化、选举结果公正化的无缝衔接与有机统一,既是完善党内选举的内在要求和题中之义,又是其他机制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保证。选举程序越正义,选举过程越公开、有序,就越能激发广大党员的参与热情,进而提升他们对党内选举的认可与参与程度,选举结果的公平性也就越容易得到保障和体现。正如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所说:“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14]由此,既要積极构建“透明型”党内选举程序,杜绝选举目标不明确、选举信息不完善、选举投票不透明、选举结果不公开的现象;又要构建“法制型”“参与型”党内民主选举程序,将选举置于法律的全程监控和全体党员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利益、血缘、亲情、自私心等诸多因素对选举过程的干预和对选举结果的影响,最大限度地提升和增强党内选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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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晓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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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问题《宁波晚报》上刊登了一张图片:在鄞州区姜山镇的东方路上,成千上万的燕子飞来停在电线上,远远望去,就像一片云在翻腾。燕子每晚前来歇息,次日清晨飞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