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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通设施是交通法规的表现形式,设施不全或设置不完善实质上是法律法规表现不全或不完善。道路使用者看不明白交通设施所表现的法律规定,在交通活动中就会对设施产生误解而导致秩序混乱,严重的可以引发交通事故。
关键词:交通设施;完善;事故
中图分类号:U4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1-0016-02
解决复杂交通问题需要进行整体的科学交通管理,而整体科学交通管理体系表现在四个方面,即交通组织的科学化、交通设施的规范化、交通现代化智能技术和战术的系统化、交通管理的人性化。其中交通设施的规范化起承上启下的作用。设施应用出现问题,不仅造成警察的执法困难,就连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都不能得到基本保证。
交通设施应明确表现出不同流向、不同种类交通流的空间路权和时间路权,让道路使用者一眼就能看出哪里是自己的通行权、先行权或占用权。只有群众能看明白路权,交通秩序才有可能好转,执法纠纷才有可能减少,警察的工作压力才会降低。因此,交通设施规范化应用,应以群众能看懂法律规定为标准。设施设置过于复杂而导致群众认识困难,既不符合“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起码要求,有加大了警察的工作强度和管理难度。
但是实践中,交通设施应用中普遍存在量不足与质不高两方面问题。量不足则最基本的法律规定无法完整表现出来,质不高则群众无法看懂设施表现的各类信息。两者的结果都会导致道路上交通秩序混乱。
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我们采取换位思维的方式来看交通设施应用,会发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指示标志与指路标志信息不全或信息模糊
指示和指路标志是给外地人看的,本地人熟悉路网与路况,一般不看指路和指示标志。外地人初来乍到,最怕走丢了,最关心“朝哪走、怎么样走”。指路标志解决“朝哪走”问题,指示标志解决“怎样走”问题。但在指路指示标志牌面设计中,一般都是以本地人看得懂为标准,重牌面图形字符设计,轻牌面信息设计,导致牌面设计不能满足使用者的实际需要。
在指路标志中,对过境车流提供方向、距离信息,对集散车流提供地点、距离信息,指路标志才会好用。但在国内各城市的指路标志中,多数没有做到这一点。
(一)警告标志缺乏针对性。
1.警告标志的作用是指示危险信息,使机动车驾驶人降低车速进行防范,即预警作用。预警就应该有针对性,明确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隐患的类型,如下坡、铁路道口、村镇等。但很多城市在有安全视距不足、路滑、交叉冲突、道路线形组合不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上未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或仅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使机动车驾驶人不知道危险类型,无法做出相应的防范。
2.警告标志与信号灯重复设置,在机动车驾驶人已看到路口信号灯时还要分散注意力去看注意路口和注意信号标志,此时路口警告标志和注意信号警告标志属于重复设置。正确设置方法为:在前方道路转弯后的路口及信号灯难于被发现时,在转弯之前应设置注意路口和注意信号灯警告标志,提醒机动车驾驶人提前减速做好防范。
3.警告标志应设置在人眼难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游,设置距离不宜过远,但要留足2秒钟安全反应时距,以便使机动车驾驶人有针对性预警及提前采取措施。
(二)禁令标志禁限时空及作用对象信息不明确。
没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许不许停车?解除限速后开多快合法?行驶证的车种签注与禁令标志限行车种不符是否可以行驶?这是群众对禁令标志看不明白的部分问题。类似问题还有很多,特别是辅助标志,应该是用来说明作用时间、作用范围和作用对象的,也可以用来说明作用原因,一般多用于与禁令标志配套使用。有些禁令标志与指示标志在单独使用时是等效的,即法律作用相等。但一加上辅助标志则法律上很可能不等效,容易引起误解。故在使用上既要考虑方便群众视认,又要考虑满足执法条件。在法律等效的情况下,应选用禁令标志,不用指示标志。
(三)路权表示不全或不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核心内容是路权规定,即出行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都要靠设施来表现。信号灯表现时间路权,标线表现空间路权,标志既表现空间路权用主标志表现又表现时间路权用主标志加辅助标志表示。标志、标线、信号灯和警察手势统称为交通信号,其中以警察手势为最高信号,以此构成法律上完整的路权系统,而这个系统应靠设施完整的表现出来。
通行权表现不全时,逆行的就多,交叉冲突点也多,容易发生各种碰撞事故。先行权表现不全时,抢行的就多,冲突点上交叉冲突也多,易发生各种抢行事故。占用权不明确时,乱停车的就多,其结果不是拥堵就是事故。因此用设施明确路权是设施应用中的第一位任务。
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黑点首先应检查路权设置是否完善,路权设置完善了警察才有执法条件。如果仅靠标志标线明确先行权仍不能解决抢行问题,则应安装交通信号灯,把先行权问题转换成通行权问题来解决。必要时加装电子警察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改善管理条件。在交通设施规范化应用中,路权标线不全问题是全国各城市普遍存在的通病,因此是设施规范化应用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二、交通设施好看不好用
交通设施设置缺少必要的交通工程设计,没有按人和汽车的交通特点充分考虑各类交通设施设置的逻辑关系、对位关系、网络关系及互补关系不足,以致出现车辆交织长度不足,转弯半径不足,人的视认距离和安全视距不足等现象。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均独立设计导致系统性不强,以致交通设施出现好看不好用的现象。
交通设施的设置要达到人性化,就需要换位思维,站在设施使用者的角度上来对设施提出需求。例如夜晚在陌生的道路上开车最容易迷路或者迷失方向,如果我们能在指路标志上加上行驶方向的标识,则夜间开车也能找到行驶方向,迷路的机会就大大降低。 三、事故黑点或道路安全隐患上游缺少有针对性的警告标志或禁令标志
对于已发生的事故黑点或道路安全隐患,应在其上游应根据事故黑点成因或安全隐患类型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或有针对性的禁令标志,以便机动车驾驶人提前做好防范。就我国大多数机动车驾驶人的素质水平来看,仅仅能在交通活动中看出道路的通行条件,而看不出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这就需要我们完善交通设施来提醒机动车驾驶人注意哪一方面的安全隐患。但是我们在事故黑点或安全隐患上游不是见不到起码的安全设施,就是设置的交通设施针对性不强。例如设置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事故多发路段提示标志。
从机动车驾驶人的角度看,当发现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标志后,不知道标志下游路段存在哪方面的危险,不知道应该从哪方面提前去做防范。当发现标志下游道路通行条件还不错时,对道路安全条件在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上出现了差距,错误的认为通行条好的道路安全条件一定好,不仅不会按照标志的警示要求去做,反而容易提高车速通过危险路段,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机会。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事故黑点或安全隐患上游设置有针对性的警告标志和禁令标志,并设辅助标志说明原因。如道路变窄含单侧与双侧警告标志加禁止超车标志、交叉路口警告标志加限速标志、路面光滑警告标志加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加安全视距严重不足辅助标志等等。用警告标志说明应采用的安全对策,以便机动车驾驶人在危险路段提前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减少事故黑点及道路安全隐患路段交通事故的发生机会。
四、标志颜色与适用法规不配套
一些省市在主干道路上时用绿色的高速公路专用标志,容易给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误解,误认为这些道路交通限速时每小时120公里,可以开快车,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标志颜色和适用法规是配套的,凡是使用绿色交通标志的道路,一律按照高速公路进行管理,处罚和记分标准明显高于一般道路,故标志颜色不能乱用。特别是一些城市快速路,按照《交通安全法》要求,应按高速公路进行管理,应该使用绿色标志。但是如果城市快速路位于市区内,限速过高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则应改为城市主干道路,使用普通标志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杜熠鹏. 交通设施设计的若干理论及案例分析[D].华南理工大学,2013.
[2]马辉. 路网环境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保障技术研究[D].长安大学,2013.
[3]孙孝文. 和谐交通体系构建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7.
[4]陈海伟. 基于竞租理论的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一体化模型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关键词:交通设施;完善;事故
中图分类号:U4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1-0016-02
解决复杂交通问题需要进行整体的科学交通管理,而整体科学交通管理体系表现在四个方面,即交通组织的科学化、交通设施的规范化、交通现代化智能技术和战术的系统化、交通管理的人性化。其中交通设施的规范化起承上启下的作用。设施应用出现问题,不仅造成警察的执法困难,就连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都不能得到基本保证。
交通设施应明确表现出不同流向、不同种类交通流的空间路权和时间路权,让道路使用者一眼就能看出哪里是自己的通行权、先行权或占用权。只有群众能看明白路权,交通秩序才有可能好转,执法纠纷才有可能减少,警察的工作压力才会降低。因此,交通设施规范化应用,应以群众能看懂法律规定为标准。设施设置过于复杂而导致群众认识困难,既不符合“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起码要求,有加大了警察的工作强度和管理难度。
但是实践中,交通设施应用中普遍存在量不足与质不高两方面问题。量不足则最基本的法律规定无法完整表现出来,质不高则群众无法看懂设施表现的各类信息。两者的结果都会导致道路上交通秩序混乱。
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我们采取换位思维的方式来看交通设施应用,会发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指示标志与指路标志信息不全或信息模糊
指示和指路标志是给外地人看的,本地人熟悉路网与路况,一般不看指路和指示标志。外地人初来乍到,最怕走丢了,最关心“朝哪走、怎么样走”。指路标志解决“朝哪走”问题,指示标志解决“怎样走”问题。但在指路指示标志牌面设计中,一般都是以本地人看得懂为标准,重牌面图形字符设计,轻牌面信息设计,导致牌面设计不能满足使用者的实际需要。
在指路标志中,对过境车流提供方向、距离信息,对集散车流提供地点、距离信息,指路标志才会好用。但在国内各城市的指路标志中,多数没有做到这一点。
(一)警告标志缺乏针对性。
1.警告标志的作用是指示危险信息,使机动车驾驶人降低车速进行防范,即预警作用。预警就应该有针对性,明确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隐患的类型,如下坡、铁路道口、村镇等。但很多城市在有安全视距不足、路滑、交叉冲突、道路线形组合不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上未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或仅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使机动车驾驶人不知道危险类型,无法做出相应的防范。
2.警告标志与信号灯重复设置,在机动车驾驶人已看到路口信号灯时还要分散注意力去看注意路口和注意信号标志,此时路口警告标志和注意信号警告标志属于重复设置。正确设置方法为:在前方道路转弯后的路口及信号灯难于被发现时,在转弯之前应设置注意路口和注意信号灯警告标志,提醒机动车驾驶人提前减速做好防范。
3.警告标志应设置在人眼难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游,设置距离不宜过远,但要留足2秒钟安全反应时距,以便使机动车驾驶人有针对性预警及提前采取措施。
(二)禁令标志禁限时空及作用对象信息不明确。
没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许不许停车?解除限速后开多快合法?行驶证的车种签注与禁令标志限行车种不符是否可以行驶?这是群众对禁令标志看不明白的部分问题。类似问题还有很多,特别是辅助标志,应该是用来说明作用时间、作用范围和作用对象的,也可以用来说明作用原因,一般多用于与禁令标志配套使用。有些禁令标志与指示标志在单独使用时是等效的,即法律作用相等。但一加上辅助标志则法律上很可能不等效,容易引起误解。故在使用上既要考虑方便群众视认,又要考虑满足执法条件。在法律等效的情况下,应选用禁令标志,不用指示标志。
(三)路权表示不全或不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核心内容是路权规定,即出行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都要靠设施来表现。信号灯表现时间路权,标线表现空间路权,标志既表现空间路权用主标志表现又表现时间路权用主标志加辅助标志表示。标志、标线、信号灯和警察手势统称为交通信号,其中以警察手势为最高信号,以此构成法律上完整的路权系统,而这个系统应靠设施完整的表现出来。
通行权表现不全时,逆行的就多,交叉冲突点也多,容易发生各种碰撞事故。先行权表现不全时,抢行的就多,冲突点上交叉冲突也多,易发生各种抢行事故。占用权不明确时,乱停车的就多,其结果不是拥堵就是事故。因此用设施明确路权是设施应用中的第一位任务。
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黑点首先应检查路权设置是否完善,路权设置完善了警察才有执法条件。如果仅靠标志标线明确先行权仍不能解决抢行问题,则应安装交通信号灯,把先行权问题转换成通行权问题来解决。必要时加装电子警察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改善管理条件。在交通设施规范化应用中,路权标线不全问题是全国各城市普遍存在的通病,因此是设施规范化应用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二、交通设施好看不好用
交通设施设置缺少必要的交通工程设计,没有按人和汽车的交通特点充分考虑各类交通设施设置的逻辑关系、对位关系、网络关系及互补关系不足,以致出现车辆交织长度不足,转弯半径不足,人的视认距离和安全视距不足等现象。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均独立设计导致系统性不强,以致交通设施出现好看不好用的现象。
交通设施的设置要达到人性化,就需要换位思维,站在设施使用者的角度上来对设施提出需求。例如夜晚在陌生的道路上开车最容易迷路或者迷失方向,如果我们能在指路标志上加上行驶方向的标识,则夜间开车也能找到行驶方向,迷路的机会就大大降低。 三、事故黑点或道路安全隐患上游缺少有针对性的警告标志或禁令标志
对于已发生的事故黑点或道路安全隐患,应在其上游应根据事故黑点成因或安全隐患类型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或有针对性的禁令标志,以便机动车驾驶人提前做好防范。就我国大多数机动车驾驶人的素质水平来看,仅仅能在交通活动中看出道路的通行条件,而看不出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这就需要我们完善交通设施来提醒机动车驾驶人注意哪一方面的安全隐患。但是我们在事故黑点或安全隐患上游不是见不到起码的安全设施,就是设置的交通设施针对性不强。例如设置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事故多发路段提示标志。
从机动车驾驶人的角度看,当发现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标志后,不知道标志下游路段存在哪方面的危险,不知道应该从哪方面提前去做防范。当发现标志下游道路通行条件还不错时,对道路安全条件在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上出现了差距,错误的认为通行条好的道路安全条件一定好,不仅不会按照标志的警示要求去做,反而容易提高车速通过危险路段,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机会。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事故黑点或安全隐患上游设置有针对性的警告标志和禁令标志,并设辅助标志说明原因。如道路变窄含单侧与双侧警告标志加禁止超车标志、交叉路口警告标志加限速标志、路面光滑警告标志加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加安全视距严重不足辅助标志等等。用警告标志说明应采用的安全对策,以便机动车驾驶人在危险路段提前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减少事故黑点及道路安全隐患路段交通事故的发生机会。
四、标志颜色与适用法规不配套
一些省市在主干道路上时用绿色的高速公路专用标志,容易给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误解,误认为这些道路交通限速时每小时120公里,可以开快车,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标志颜色和适用法规是配套的,凡是使用绿色交通标志的道路,一律按照高速公路进行管理,处罚和记分标准明显高于一般道路,故标志颜色不能乱用。特别是一些城市快速路,按照《交通安全法》要求,应按高速公路进行管理,应该使用绿色标志。但是如果城市快速路位于市区内,限速过高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则应改为城市主干道路,使用普通标志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杜熠鹏. 交通设施设计的若干理论及案例分析[D].华南理工大学,2013.
[2]马辉. 路网环境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保障技术研究[D].长安大学,2013.
[3]孙孝文. 和谐交通体系构建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7.
[4]陈海伟. 基于竞租理论的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一体化模型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