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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请求权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不仅我国现行的法律与《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偿的规定,但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对此又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竞合不宜采取双重补偿模式,补差赔偿模式是更为合理的制度选择。